第九十八章 置之死地而後生
孟歆想了想,又說道:“大明不是沒有嘗試改革。
萬曆六年(1578),內閣首輔張居正爲扭轉明王朝經濟危機,決心改革賦役,最終在全國推行了 "一條鞭法"。
首先,隨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土地日益資本化,土地兼併也逐漸加劇,地主豪強,勾結官府,強佔農民的土地,並運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來逃避相應的賦稅。加上明朝中後期,宦官掌權,操縱朝政,賣官鬻爵和貪污腐敗現象十分嚴重。爲了迎合愛財的宦官,各地官員拼命搜刮民脂民膏。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侵蝕了稅基,造成了國家賦稅急劇減少。
其次,朝廷開支逐步加大,財政十分困難。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鉅額開支,國家機構中繁冗官員的俸祿,用於抵禦浙江、福建倭寇和北方少數民族俺答侵擾的龐大軍費支出等,使得當時的財政入不敷出。
再次,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商品交易貨幣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代中央集權體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農民棄農從商,促進了明朝手工業的發展,推動了商品經濟向前邁進,而商品經濟的繁榮帶動了白銀貨幣的流通。白銀的廣泛使用爲實施折銀徵收提供了有利條件。
最後,明代萬曆之前,江南實行的徵一法,江西的鼠尾冊,東南出現的十段錦法,浙江、廣東出現的均平銀,福建出現的綱銀法,都具有徭役折銀向田畝轉移的內容。這些改革雖然只在部分地區實行卻爲一條鞭法的提出積累了經驗。
明政府爲解脫日益嚴重的財政危機而改弦更張是一條鞭法產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經濟的日益活躍和封建徭役經濟的衰落、解體則爲其產生準備了基本的但也是決定性的物質條件。
一條鞭法規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徵總爲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這樣不僅大大簡化了稅制,方便徵收稅款。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進而增加財政收入。
這次改革是以丈田均賦開始。在奏請神宗批准後,明廷開展了繼洪武清丈之後的第二次全國土地清丈。凡莊田、民田、職田、蕩地、牧地全部清丈。萬曆八年(1580)內閣對清丈工作提出八項要求,清丈工作由布政使司及府、州、縣負責;嚴查隱佔之土地和漏稅之田產,追繳欠稅。各縣清賬事宜由知縣主持。經過三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的重新丈量和登記造冊,全國土地恢復到7013976頃,比弘治年增加近300萬頃,並於萬曆九年(1581)編製成新的《魚鱗圖冊》。
具體來講就是:
(1)清丈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佔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徵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併爲一體。將賦歸於地,計畝徵收;把力役改爲僱役,由政府僱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爲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徵銀,官收官解,使徵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徵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徵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爲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爲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徵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徵折色,即折爲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徵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徵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徵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徵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徵收方法更臻完善。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戶部尚書樑材根據桂萼關於"編審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賦役弊病的方案:"合將十甲丁糧總於一裡,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丁糧總於一府,各府丁糧總於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漢臣把這種"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稱爲"一條編法",也即後來的"一條鞭法"。
開始試行是實行較早的首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今江蘇、安徽)和浙江省,其次爲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但這時也只限於某些府、州、縣,並未普遍實行。由於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
推行全國是張居正在萬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國土地,清查溢額脫漏,並限三年完成。結果國家掌握的田畝數達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比弘治時徵稅田額增三百萬頃。在這個基礎上,於萬曆九年(1581)採用一條鞭法,作爲全國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一條鞭法推行全國不久,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病死後,一條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後官場腐敗更加嚴重,諸弊叢生。最嚴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餉"加派。上行下效,"三餉"之外,鴨餉、牛餉、禾蟲等餉也堂而皇之的出現。至此,一條鞭法破壞殆盡。
結果是:據史料記載,自正德以來太倉銀庫的收入總數,在波動中呈上升趨勢,正德初年149萬兩,嘉靖十一年(1532)243萬兩,嘉靖二十八年295. 7116萬兩,隆慶元年(1567)23萬兩,萬曆五年(1577)435. 94萬兩,天啓時327萬餘兩。
①一概徵銀,田賦和力役都折銀徵收;②把力役部分土地攤入田賦徵收;③歸併和簡化徵收項目,統一攤派;④賦收的徵收解運,有民收民解改爲官收官解。意義:力役部分土地攤入田賦,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攤丁入畝,完成賦役合一的單軌制。
內容和意義
1.把一切徵項包括田賦、徭役、雜稅等合併起來編爲一條徵收,化繁爲簡;
2.把過去按丁、戶徵收的力役改爲折銀徵收,稱爲戶丁銀,戶丁銀攤入田賦中徵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條鞭法還沒有把力役全部攤入田賦,只是部分攤入;
3.“一概徵銀”,無論田賦或力役一律折銀繳納,差役由政府僱人充當。這是我國稅收歷史上由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條鞭法的推行,在實際上取消了力役,有利於商人、農民、僱工的謀生活動 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緩解了經濟危機,緩和了政治危機,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也給處於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線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