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九三章 分離

發生在遙遠城市裡的一切,即便當局嚴密封鎖,還是通過互聯網絡在聯邦流傳開來,繼而擴散到整個世界。

但所有這一切,對弗林特市的民衆而言,並無任何用處。

身在夏洛特研發中心,任憑遠方的弗林特市局勢如何惡化,日常生活中卻覺察不到一絲一毫的跡象,表面上,聯邦當局的消息封鎖十分成功,但既然是IT領域的行家裡手,研發中心的工程師們還是很快獲知了消息。

這其中,大概也就是一部分循規蹈矩、不問世事,對失態變化不怎樣敏感的人,還被矇在鼓裡,其中就包括Emily。

在一起吃飯時,方然簡單對女孩說明了情況,不出所料,Emily的第一反應是驚訝:

“怎麼,現在的聯邦城市裡,還會發生這種事?”

“很奇怪嗎,我倒不這麼覺得。”

有產者與勞動者,當今時代的社會基本矛盾,有些人總以爲一旦人工智能大行其道、僱傭勞動成爲多餘,就能一勞永逸的解決這問題,殊不知人可不是沒有意識、沒有頭腦的機械,失去崗位後也不會乖乖等着被掃地出門。

鬥爭,表面上的暴力衝突,在近年來的聯邦是十分罕有,卻不代表這一切都已消弭無形。

當然除此之外,倘若說起弗林特暴動的直接原因,Emily倒是很有同情心。

事件的直接起因,很簡單,無非是一羣飢寒交迫的失業者,面臨要麼搶劫、要麼餓死的兩難選擇,而但凡腦袋還有點智商的人,恐怕都不會選擇乖乖餓死,那麼除苦讀IT技術、爲概率渺茫到不足萬分之一的重新僱傭而掙扎外,搶超市,就是活下去的唯一機會。

聯邦的社會體制,統籌,是很罕有,在百業凋敝、財源枯竭的弗林特,當地機構提供的救濟十分稀少。

即便這勉強能餬口的救濟,在有活力組織的介入下,可想而知,民衆又能分到多少。

至於後來的衝突升級,甚至於,偌大城市被秸稈而起的民衆佔領,固然十分出乎意料,在當度財政甚至無法覆蓋安保支出的弗林特,也並算不得什麼新聞。

Emily的態度,在方然意料之中,即便彼此只是形式上的伴侶,他還是鬆了一口氣。

倘若每天要打交道的,居然是那種看似聰明、實則腦殘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者”,甚至臀腦分離的精神華爾街人士,拿自己的生活就更會煩惱得多。

發生在弗林特市的一切,十分突然,聯邦政府還未有鎮壓的跡象。

然而在研發中心,某些人的態度,卻讓方然禁不住一陣反胃,甚至心生惡寒。

供職於“國際商用機器”公司的研發人員,在夏洛特,顯然屬於“奴隸”這一階層,與充斥聯邦大小城市的失業羣體相比,處境固然是好得多,至少還有豐厚的薪水可拿。

但實質上,考慮到這些人的地位,收入,完全來自於自身對資本的利用價值,就不難明白,身爲“奴隸”羣體中的高級勞動者,IBM的研發工程師們,在階層上也仍然與“奴僕”和失業大軍們在一起。

但這種判斷,這種顯而易見的事實,在研發中心裡,卻有一些人至今還不明白。

直接的言論體現,對弗林特市發生的一切,在餐廳,工作室,健身房和員工俱樂部裡,方然時常都能聽到類似的言論,畢竟暴動是網上的一大新聞熱點,面對民衆的憤怒,總有人頗不以爲然,甚至認爲那些人都是匪徒。

“……不管怎樣,搶劫超市就是犯罪,只有無法無天的傢伙才幹得出!”

“要吃飯,除了領救濟外,更可以好好找工作;

如果搶劫也能原諒,我們還辛辛苦苦工作、老老實實上班幹嘛?一起去打劫超市就是了。”

“那些傢伙幹嘛不一起去死啊……”

言論,如此刺耳,冷眼旁觀的方然懶得去辯論,他的時間寶貴。

只在聽到時,內心暗自嘟噥幾聲“麻瓜”,甚或更不堪的稱呼,只因他的確沒找到合適的詞語,來形容這些臀腦分離的傢伙。

身爲勞動者,卻站在有產者的立場上,這是一種怎樣的心態;

方然並無法體會,他能做的,僅僅是在工作和生活中,對這些人報以必要的警惕,畢竟他沒工夫去細細分辨,這些叫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傢伙,哪些是真的智商堪憂,哪些又是有產者的狗。

打劫超市,究竟是不是有罪,聯邦法條當然寫的明明白白。

然須知任何事情,一旦涉及到人的利益,客觀的對與錯,就根本不存在;

存在的,是每一個人的自身利益,和從自身利益出發的所謂“對”與“錯”之判斷,這種判斷,原則上必須以自身利益爲衡量的最高標準。

捨己爲人、大公無私的個體,統計上是不可能存在的,註定會被湮滅在歷史的長河中。

人類文明認同的唯一“絕對的對”,是人、人類、人類文明的存在和延續,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天經地義、自然而然的對與錯,然而這一最高信條,太過遙遠,現實中的絕大多數對錯判斷,都並不需要上升到這樣的高度。

那麼打劫超市,究竟算不算一種罪過呢,不同的人,理應有迥異的解讀。

研發中心的某些人,在表態時,工作中體現出的智商都到了九霄雲外,只知道盲從聯邦的法條。

既然法條說有罪,那麼,這就一定是有罪,全然沒想過所謂神聖的法-律,只不過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對社會中的任何行爲,法-律條文說這有罪,也只不過是統治者認爲,這種行爲於己不利,必須嚴禁。

即便聯邦的法律條文中,的確有若干行,確乎是維繫社會秩序、保障民衆權利的條款。

但也應該想到,這些條款,之所以能出現在法律中,也並非爲保護民衆、而是這些條款對統治者也有一定的好處。

反之,倘若有某些規則,能切實保護聯邦民衆的利益,卻會觸動有產者、工場主羣體的利益,那麼這樣的條款,會不會出現在聯邦法律文書裡呢。

只消想一想多年難產的《聯邦控槍法案》,就不難猜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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