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3)

五月七日

不承認他人有聰明,即是自己不聰明。不察覺他人糊塗,即是自己糊塗。

五月八日

現時餘主張物產證券之興趣,由余之愛國心、愛民心、好奇心所湊成。何謂愛國心,若不行此無渡美國白銀政策之危險。何謂愛民心,若政府不兌現政策推行,勢必如前此德俄等,使人民受重大損失。何謂好奇心,證券推行數國,集金銀國之驃驕氣大可斂匿也。

五月九日

對人謙和是爲自己換順利。對事謹慎是爲自己減困難。

五月十日

善法亦不能無顧慮,故雖善法亦須在顧不得顧慮時始能推行也。

五月十一日

到急時有急法,尚算有路走,若到急時急法亦無之,則無辦法矣。但急法多險,非預不夷,故能預始能急時從容也。

五月十二日

防人固可以奸惡,用人必須以善良。不以善良用人,善良不爲所用。不以奸惡防人,必爲奸惡所逞。

五月十三日

餘亦行年五十,痛知四十九年非。用功三年,纔得到個無把握的進步。

五月十四日

自己有希望,人必希望自己。自己無希望,勿再希望人。可以說全在自己。

五月十五日

無一點曲折的人,辦不了有一點曲折的事。無一點擔當的人,負不了一點擔當的事。故用人須審其當,使人須審其能。

五月十六日

志寬曰:餘知賭博之爲害矣,欲戒之。

餘曰:戒之甚好,不戒身體、家務、事業均必爲其損害,然必須戒之而不再開,始可戒之。若戒之而又開之,其受賭博之害仍然,反使人加一層無志氣之批評,而更致人看不起。

五月十七日

千瘡百孔的病,雖良醫亦無法下手。千差萬錯的主張,雖明哲亦無法糾正。

五月十八日

病請三醫開不成方,事謀三人定不成策。

五月十九日

能自謀者,始能爲人謀。能自計者,始能爲人計。

五月二十日

無定盤星的稱,不只人不能與之較其對錯,自己亦不能較其對錯。

五月二十一日

地名物名是有領域的,事名亦是有領域的,離開事的領域說事,猶之離開地物的領域說地物,永無對處。

五月二十二日

未病須得保,既病須得療,病癒須得養。

五月二十三日

藥以投病爲良,器以投用爲良,人以投事爲良。

五月二十四日

古人說一日之計在於寅,夜靜心清智慧多,這時候檢點已過的錯誤,準備將來的做法,裨益於事功不少。

五月二十五日

誠實有餘才分不足的人易受人欺,每將假人認成真人,吃人的虧。才分有餘誠實不足的人,每以己度人,易將真人認成假人,失人的利。

五月二十六日

日新於義務則榮,日新於權利則辱。

五月二十七日

展堂放洋,有人爲國家慶,餘爲國家憂。

五月二十八日

患急熱病,終日不醒。

五月二十九日

病後始覺病前,進步爲無把握。

五月三十日

餘曾六次寄語汪、蔣,強鄰伺隙,元老服藩,何時策動藩鎮之不安,即可組織政府。若元老歸朝,藩鎮雖不安,只能造反,僅能爲害社會,不能爲害國家。

五月三十一日

以實力幫助倒南京成政府之語,日本必說,兩廣必聽,固爲遲早之事實,當國者不此爲謀,淺焉。

六月一日

今日國人應有四種犧牲以救國:

(一)犧牲性命。

(二)犧牲自由。

(三)犧牲財物。

(四)犧牲工夫。

此四種犧牲,團結一致,互以爲用,或尚可以有爲。

六月二日

國家將亡,必有妖孽。救國當先除妖孽,做甚的不務甚,就是國家的大妖孽。

六月三日

常人積怒必發,蓄怨必報。若雅量之人,則怒消而不積,怨化而不蓄。

六月四日

先見之明可以自處,不可以處人。

六月五日

普通皆器人,只能就甚用甚,亦只能就甚說甚。

六月六日

圖利己而遺誤職務者處死刑。爲維持情面而遺誤職務者處無期徒刑。爲學術不足而遺誤職務者處有期徒刑。中國欲救亡,非實行此法不可。因富強文明是救亡的圓滿條件,富強文明的發達,完全是由國人的責任心所造成,不負責任已成合理習慣的國家,非嚴刑峻法之下,不易矯正。誰能行此法,誰能救中國。

六月七日

天才始能真有經驗,常人不免咫尺天涯。

六月八日

只看見眼前的便宜,看不見將來的禍患,是小聰明,小聰明必吃大虧。

六月九日

當時的孔子,陽貨訓教亦須承諾。今時的孔子,世界賢哲無不尊崇,可知道愈大愈難曉於當世。

六月十日

智不能知其真,勇不能勝其偷,仁不能斷其貪,總是假的。

六月十一日

疏人謀密事,終久不能不失敗。

六月十二日

事之當真實者,無論如何困難,有何過錯,總當以真實處之,其困難過錯總可得人諒解。若以虛僞求減免,不特增加其過錯,反不易得人諒解。

六月十三日

感於怒即怒,感於傷即傷,是我爲感化,是我之動作由外支配,甚至我之壯病生死亦由外操縱。非至感於怒不當怒即不怒,感於傷不當傷即不傷,是感爲我化,是我之動作由我主持,我之壯病生死自不由外操縱。

六月十四日

書是傳達古人之意識,而不能解釋,故讀書非深具悟心者,不易瞭解著書者之真意。

六月十五日

事有在己者,有與人共者。在己者只求其對,不管人知爲對否。與人共者,必須人知爲對,始能與共。故行政必須使先知其對而後能行,若不知其對,雖對亦不能行。故施政能合乎人之程度而稍高之,是善施政者。

六月十六日

不愁國事不能做,只愁自己不會做。

六月十七日

爲與否,當以國家大義爲準,不能爲威迫利誘所操縱。

六月十八日

一枝光的明,以一枝光用,是有用的明。一枝光的明以兩枝光用,是無用的明。這不是明錯了,是用明用錯了。只能就甚用甚,不能求其完善,若求其完善,反失其人矣。是甚用甚,各竭其能,興致勃勃。求其完善,各竭其短,興致沉沉。

六月十九日

前人惠後人,惟熱心與經驗。

六月二十日

利有當爲而不當爲,害有當避而不當避,故利害之來,不審之於先,必悔之於後。

六月二十一日

今日華北的事,應找着配爲當爲能爲三者合一的路,才能邁步。

六月二十二日

心亂世亂,世亂心亦亂。在亂世,非特求一專心做事的人不易得,求一聽明白話的人亦不易得,心亂故也。欲醫此病,當杜僥倖,專責成,嚴考覈,重刑罰。

六月二十三日

言之滔滔,心已降敵者,懼與之談。

六月二十四日

刺激之言,要聞若無聞。

六月二十五日

去不了隔閡,不能和衷共濟。

六月二十六日

致汪精衛電

精衛先生大鑒:

敬電敬悉。自古外患多由內憂反致,今者雖不盡然,但若無內憂,強鄰之所不能爲者,亦必不爲也。若有內憂,其野心固無所底止也。且無內憂則既能以玉碎,亦能以瓦全。有內憂,則玉碎不能,瓦全不得。望公同介公,用全力先消弭內憂。只要內憂不發,外患至當止之境必止也。一面用非常方法以圖自強。蓋今日既不能以弱抗強,徒遭失敗,又不能靠列強以壓制強敵,只有避開抗日,謀加速度加強度之方法,以圖自強,困心橫慮,我公必早計及。此次國難以來,弟每感國危迫切,踟躕無策。今承大電,特貢芻蕘,並頌勳綏。弟閻錫山叩有印。

六月二十七日

古人云:寧爲玉碎,勿爲瓦全。誠然碎玉亦勝於全瓦多多然,玉碎瓦全好壞總算有路可走,若至碎而不爲玉,瓦而不能全時,真是無路可走矣。然皆由於一意孤行,走上錯路而不早辨也。

六月二十八日

人才之難,十倍於木材,今欲建設,木材尚感缺乏,何況人才。

六月二十九日

非自強無以抗日,非公道無以抗赤。因赤禍在內部,雖能自強,抗赤赤是水漲船高,必須實行按勞分配之公道制度,始能弭赤隙而泯赤焰。

六月三十日

見到做到纔算有效,見到做不到一樣的無效。見到是智,做是仁,做到是勇。

七月一日

有方法是會做,有愛心是肯做,有膽量是敢做。

七月二日

言雖對而不當,聽者亦無益,甚且有損。

七月三日

嚴密的防人背叛,不如嚴密的考覈人的成績。

七月四日

蔣之拘胡,在蔣爲積忿之怒,在胡爲不泯之辱,固非廉、藺,遂成永離,種長久內亂之因,啓強鄰欺蔑之隙,東播西弄,國辱亦深,餘曾努力兩方,未收效果,深自愧其不敏耳。

七月五日

日本要求自動的免宋哲元之職以保持我國體面,而免宋職,日反離間宋,並聯宋以要求政府擴大其政權,許之不可,不許不能,鳴呼!弱國保全體面,致禍無底,爲國者當深戒之。

七月六日

大禍將至而尚不能先患預防者,必是沉痾甚深。

七月七日

兩人頂一人,兩日頂一日,兩元錢頂一元錢,其事業的效率,與一人頂一人,一日頂一日,一元錢頂一元錢,即相差八倍。今日中國兩人不能頂列強之一人,兩日不能頂列強之一日,兩元錢不能頂列強之一元錢,國家焉能存在。熱心救國者,當努力於此。自負革命者,當先革此命。惟此命確不易革,願大家組織一革命研究會,研究出有效方法後,將此革命研究會改組爲革命實施先鋒隊,使中國的一個人真能頂列強的一個人,中國的一日真能頂列強的一日,中國的一元錢真能頂列強的一元錢,則世界第一地大物博的中國,第一人口衆多的中國,一定可以不亡。

七月八日

古人說,大廈將傾一木難扶。今一木並無,何孜孜望有。

七月九日

院牆坍塌不能守關門之訓,非常事來不能尚經常之法。

七月十日

致南京孔庸之(財政部長)電

南京孔部長庸之兄勳鑑:

聞中央授權我兄全權處理金融,必要時停止兌現。弟對金融問題,前承敬之兄銜介公之命見商,倉卒間未能詳述意見。因之時加考慮,敢以一得之愚,貢獻於我兄。金銀代值因不足不便之故,代以紙幣,按成準備,已坐不兌現之基。加以出超有國,金銀已成偏聚,而金銀每利寬困窄,出超而不兌現,尚可運用自如,入超而不兌現,必成廢紙。故近代經濟命脈常爲出超國家所操縱,幣戰而失利,終歸入超國家所遭受。以我國今日之國情與環境,倘若施行不兌現紙幣,勢必跌價,社會恐慌。人民怨望,政府收入頃減。爲抵補計,不得不增發紙幣,愈增發愈跌價,社會愈恐慌,人民愈怨望,人民之損失必不減於歐戰時之不兌現諸國。而我國民智未開,其怨望必勝於歐戰時之不兌現諸國。於此主義、經濟、武力交相壓迫之今日,反予主義亡我者以大隙,乘怨望之人心,恐慌之社會,煽動民衆,頓增危險。授經濟亡我者以巨柄,由不兌現之空隙,操縱經濟,使我失其自由。啓武力亡我者之野心,乘我恐慌紊亂民怨之際,爲所欲爲,誠恐國家前途驟增荊棘。我兄司農才長,必有遠慮。弟公餘淺見,無補高深,特心爲之慮,電供參考。

弟閻錫山蒸叩印

七月十一日

見其大不可遺了小,見其遠不可遺了近。若遺了小與近的遠大見解,亦是不健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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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二日

勉強爲其當然盡其在我,不勉強爲其未然聽諸在人。

七月十三日

次隴與吾相交三十年,公私事件飽經波濤,雖有危及身家之慮者,亦未形憂色。昨言及人心瓦解,國將於應付中亡之,痛哭失聲,非有所懼,乃有所傷也。

七月十四日

弱國之臣非有自恃以爲生者,無以自生。

七月十五日

蓋國必自亡也,然後人始能亡之。救亡之對症有效方劑,惟有自強之一途。但自強於未自亡之前易,自強於已自亡之後難。自強於人未亡我之前易,自強於人已亡我之後難。難雖難,舍自強之外,決無救亡之法。凡我國人,應下一最後之決心,犧牲一切,以求自強。尤須用加速度加強度之方法,以圖補救,時不我與,三誤不可四誤,願大家對此勿稍加疑慮。向東走的人一回頭即是向西走,向自亡路上走的國一轉身即是向自強路上走的國,達目的雖有時日,而自強自亡之實質已變換矣,但須真轉身。只能真轉身,必能救亡。若不轉身,人雖不亡我,終必自亡。我感到中國人現在救亡之心理亦甚大,但所走之路徑似乎仍在自亡之路上。不只不能救亡,反催促其速亡。我以爲要想救亡,應將舊心理完全改過,一齊向自強路上走。自強與自亡本是相反,從前向自亡路上走才招致人家今日之亡我,如早在自強路上走,即不會造成今日之危機。世界列強之所以無人敢亡之者,即因其早在自強路上走之故也。未有自己不亡而人能亡之者。故我認爲今日之事,不難於救亡,而難於不自亡,即是難於自強。自亡必不會有效,自強即不怕人亡。大家心上對我這話如尚有懷疑者,我實願更加以詳細說明。(在綏省兩署擴大紀念週講話)

七月十六日

黎黃陂說:“能出世者能入世,能殺人者能救人。”我對下句極表同情。今日國家萎靡至極,官吏誤國,武人亂政,學者亂理,爲一切惡,均毫無忌憚,非大加清掃,無以去惡存善。如同醫生醫瘡,非將腐肉大加割除,不足以生好肉。如同農人培苗,非將草莠盡去,不足以培良苗。救人殺人之說,其理甚明。

七月十八日

文官以政權害國,法官以法權害國,武官以槍桿害國,學者以筆桿害國,衆人害之國,何能不亡。但害國者於己有利,小害則小利,大害則大利,若無愛國者以嚴刑峻法予害國者以大懲創大畏懼,則不能使害國者不害國。

七月十九日

貧民對富民負擔利息,是個十,富民對國家負擔是個一。對國家負擔供保護進化之用,利息供富民驕奢淫佚之用。供保護進化者一,供驕奢淫佚者九,民焉得而不窮,社會焉得而不壞,國家焉得而不亂。

七月二十日

力量能抵抗力量,思想始能抵抗思想。駕思想的力量來侵,亦非駕思想的力量不能抵抗。思想有純精神的思想,有駕物質的思想。純精神的思想抵不住駕物質的思想,這道理亦如同以善服人不如以善養人的道理一樣。

七月二十一日

坐以待斃是懦夫,奮鬥而死是豪傑。

七月二十二日

國家事,只問能爲不能爲,但能爲一日即爲一日。

七月二十三日

爲國家敷衍人可,爲自身敷衍人不可。

七月二十四日

錯於壞的亂子小,錯於好的亂子大。因壞人人得而誅之,好雖大賢亦不易制之也。

七月二十五日

好可行而不可言。行好自己吃虧,言好使人吃虧。

七月二十六日

能真知中國人事文化的道理對,始能真知西洋物質文化的道理對。

七月二十七日

身強時,當病不病。身弱時,不當病亦病。非風寒暑溼有異,乃自身強弱之不同也,人如此,國亦如此。自身向上,仇敵亦好友。自身向下,好友亦仇敵,此人情也。人如此,國亦如此。

七月二十八日

人言有絕對肯定者,有絕對否定者,有應當肯定者,有應當否定者,有可以肯定亦可以否定者,有不可以肯定亦不可以否定者。

七月二十九日

生爲遂生是常人,生爲盡生是聖賢,生爲了生是佛老。

七月三十日

用上不夠量之材料做樑柱,屋宇倒塌,滿足的表示匠人的能力不夠,建屋如此,建國亦如此。

七月三十一日

事與事的交關處,物與物的交關處,最易發生錯誤,欲少錯誤,須在交關處注意。

八月一日

有形皆發生於無形,無形皆寄存於有形。從後觀之唯物,從前觀之唯心,其實無無形則無有形,無有形則無無形。

八月二日

可知都是由不可知來的,宇宙間事,最後皆是個不可知,能將可知者知之,則人能盡矣。

八月三日

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48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2)第64章 一九五〇年(一)(6)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48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2)第63章 一九五〇年(一)(5)第45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1)第52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3)第36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1)第13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1)第29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第47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1)第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1)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4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3)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40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5)第62章 一九五〇年(一)(4)第37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2)第22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1)第37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2)第69章 一九五〇年(二)(5)第35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5)第38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3)第32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2)第29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第27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3)第44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4)第46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2)第16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4)第19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2)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14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2)第47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1)第10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2)第51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2)第65章 一九五〇年(二)(1)第19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2)第37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2)第69章 一九五〇年(二)(5)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1)第3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2)第43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3)第32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2)第29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第47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1)第1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4)第41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第59章 一九五〇年(一)(1)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22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1)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60章 一九五〇年(一)(2)第24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3)第8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7)第27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3)第15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3)第4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3)第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1)第54章 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第37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2)第63章 一九五〇年(一)(5)第69章 一九五〇年(二)(5)第26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2)第47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1)第31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1)第30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6)第9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1)第57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第59章 一九五〇年(一)(1)第46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2)第67章 一九五〇年(二)(3)第4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3)第63章 一九五〇年(一)(5)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29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第60章 一九五〇年(一)(2)第37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2)第27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3)第9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1)第41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第44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4)第24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3)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20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3)第41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第28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4)第19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2)第55章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第24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3)第24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3)第54章 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