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政府對買撲課額的徵收、蠲免和使用

摘要:買撲對宋代財政的收支有重要影響,特別是在宋代政府財政收支不平衡加劇的時候。能否對買撲課額實行有效管理是積極發揮買撲財政功能的關鍵。宋代買撲課額的徵收形式有金屬貨幣和實物,實物徵收的課額在某些時候、某些地區還成爲主要形式。宋代政府主要出於災傷、政治原因和無法收回3種情況對民間買撲課額進行蠲免。役法、營利性開支和軍費是宋代買撲課額的主要使用領域。

關鍵詞:宋代;買撲課額;徵收;蠲免;使用

宋代的買撲亦稱撲買、承買、撲斷、斷撲、斷賃、斷買、承攬、攬買。從字面上看,“買”即爲買賣,“撲”字前人釋爲“爭到曰撲”或“手相縛曰撲”,也就是爭奪、競爭。買撲即指自由競爭買賣。結合宋代買撲的歷史過程來看,宋代買撲是指特定的人羣自願通過經濟手段,向宋代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錢物後,從政府手中買斷一定時限、一定地域範圍之內的某些經濟領域的獨佔權(包括生產權、經營權和管理權)或某些經濟領域的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再與政府分擔役法困難或優化財政收支的同時並分利雙贏的經濟現象。買撲廣泛存在於宋代酒、鹽、商稅、坑冶、津渡、陂塘、茶、礬、官田宅、政府購買等經濟領域內,是當時一種普遍的經濟現象。宋代買撲經濟現象已經引起許多學者的注意,前輩們對宋代買撲管理制度以及酒、鹽、津渡、政府購買類型買撲已經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但未有對宋代買撲課額研究的專篇論文。本文擬從徵收、蠲免和使用的視角對宋代買撲課額的管理進行比較全面的考察,求教於學界同仁。

一、買撲課額的徵收和管理

本文所說的買撲課額是指買撲者向宋代政府繳納自己認定的錢財,宋代的買撲課額包括課利錢、淨利錢、買名錢和準備錢。由於買撲課額的高低是用貨幣數量的多少來衡量的,買撲者向政府繳納的買撲課額以貨幣形式也就顯得極其自然。但也許是宋代錢荒因素的制約,宋代買撲課額以物的形式也不少,甚至有可能在某些地區成爲主要的形式。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真宗下詔稱“東、西兩川地區商稅鹽酒課利所納二分金益罷之,其願納者聽”。①看來四川地區商稅鹽酒課利的繳納形式以實物爲主。神宗時期,諸路坊場錢有時變換成貨物再上繳京師。熙寧八年(1075年)詔:“其坊場錢,令司農寺下逐路歲發百萬緡於市易務封記,仍許變易物貨至京。”②似乎是把坊場錢變換貨物運送到京師當作一種優惠措施。到元豐三年(1080年)時,這已變成政府的一種主動行爲,當年閏九月詔:“中書以司農寺、京東西、淮、浙、福建路常平並坊場積剩錢相度可起發數,委提舉司依元豐赦召人人兌。便計置物貨上京。”③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面對四川地區坑冶業中“鑄錢有限,鐵貨積滯”的情況,允許買撲坑冶戶採取“以合納淨利錢折納鐵,應副鑄錢,願輸見錢者聽”的繳納課額的變通辦法。④十二月,又詔:“諸路元豐七年以前坊場、免役剩錢,除三路全留外,諸路許留一半,餘召人人便隨宜置場和買。”⑤

宋代的買撲者除了要按預定課額繳納給政府外,有時還要繳納課額之外的費用,這實際上是一種苛稅。這在南北宋均有,但以南宋初期比較常見。熙寧四年(1071年)正月二十八日,詔:“三司應買撲酒麴諸坊場每貫納稅錢五十文,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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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楊永兵,雲南大學職業與繼續教育學院講師,雲南大學人文學院博士研究生(雲南昆明,650091)。

①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63,真宗景德三年六月戊寅,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406頁。

②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68,神宗熙寧八年九月癸酉,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569頁。

③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09,神宗元豐三年閏九月戊申,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497頁。

④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71,哲宗元祐元年三月戊辰,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8986頁。

⑤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93,哲宗元祐元年十二月戊申,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9577頁。

別封樁,以祿吏人。”①這種辦法一直沿用至南宋末年。紹興元年(1131年),朝廷要求“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五分,季輸送戶部”。②兩浙地區的買撲酒坊戶明令要求添加原買撲課額中淨利錢的50%。紹興十七年(1147年)九月,坊場河渡淨利抽貫稅錢十分之四。③對全國的坊場、河渡總額的淨利錢又增加40%。

宋代買撲課額的輸送一般按就近原則,赴本地州縣輸送系省,有時也被要求支移、折變。南宋初,軍事鬥爭頻繁,買撲酒坊的課額大部分要求直接繳送至京師。同時,買撲課額繳納的時間也有明確的規定。“諸務場所收課利,除縣寨合截當留外,並於軍資庫送納,其在州錢數多者即次日,少者即五日一納。外縣鎮寨次月上旬,裡外買撲場務,次月並納。若支移、折變往別州三百里外即許每季一納,仍限次季內納足,違者各杖六十”。④從上可以看出,在南宋初年,買撲課額的繳納時間按數量、地點和距離有別而長短不一,最短爲1天,最長爲1季,即3個月。

宋初的買撲課額大部分屬於中央,少部分屬於地方支配,屬於中央但貯藏在地方的稱系省,由買撲場院管理。買撲場院人員負責系省買撲課額的監管,有時他們還會挪用系省買撲課額私自放貸收息。開寶四年(971年)正月的詔書明令反對這種挪用公款的行爲。⑤從熙寧以後,買撲課額一般全部上繳中央政府,地方沒有支配權。李心傳說:“神宗用王荊公計,凡摘山、煮海、坑冶、榷貨、戶絕沒納之則與常平、免役、坊場、河渡禁軍榷額地利之資悉歸朝廷。”⑥熙寧年間的坊場、河渡等買撲課額在地方“委提舉司專管勾,轉運使副、判官兼領”。⑦而新法所增加的買撲課額,如祠廟和鄉村場務買名錢等由司農寺直接管理。元豐二年(1079年)九月二十九日,詔:“鬻官監場務錢屬三司外,鄉村場務買名錢依舊人司農寺。”⑧熙寧後,坊場錢直接繳納設置於中央直屬的開封或祥符縣的內藏庫寄帳封樁,由這兩縣的縣佐負責保管。由於買撲坊場錢主要用於酬獎衙前役者,節餘較多,故設置元豐庫來貯存。元祐元年(1086年)後,買撲坊場錢物又改由戶部管理並一直延續到宋末。蔡京執政後,坑冶買撲中的課額貯存於大觀庫。這一時期的買撲課額雖說總體上由中央政府控制,但在各部門之間似乎有明確的分工。例如,大觀元年(1107年)六月十日的詔書裡就稱:“又買撲坊場、河渡課利人轉運司,淨利人提舉常平司。”⑨渡江之後買撲課額的管理總的來說由戶部負責,但具體管理的各部門變化則比較大。例如就酒坊的買撲課額來看,《宋史》裡就說:“渡江之後,屈於養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於提刑,或領於漕司,或分隸於經、總制司,唯恐軍資有所未裕。”④其支配權也有了明顯的變化,自熙寧至北宋末,買撲課額一直由中央獨享,渡江以後,地方州縣開始獲得一定的買撲課額支配權。

二、買撲課額的蠲免

買撲課額是由民戶認納的,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繳納給政府。宋代政府爲此還設立抵當和招保制來確保此事,但由於種種原因,宋代政府對某些買撲民戶認納的課額採取免除的辦法,即蠲免。蠲免的請求一般由主管買撲的各級地方機構提出,但最後由朝廷決定。被蠲免的民間買撲課額中,有的是積年日久,實在難以收回的,有的卻是可以收回而政府主動放棄的。從宋代的情況來看,政府對民間買撲課額的蠲免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種是由災傷引起的蠲免,包括水災和戰亂。天禧二年(1018年)四月詔:“兩浙災傷州軍場務虧課者,主典並免科罰。”⑾元豐元年(1078年)十二月詔:“大名府永濟鎮被水災醋戶依酒場被水蠲買名錢。”⑿隆興三年(1165年)三月十七日詔:“真州六合縣人戶因虜入侵擾燒劫殘破,其合納稅賦特予展免

二年,其人戶承買坊場、河渡拖欠淨利亦予除放,見承買人仍令提舉司量予蠲免。”⒀從以上可以看出,因水災引起的蠲免數額較小,而戰亂引起的蠲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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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27之24、25,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267—5268頁。

②脫脫等:《宋史》卷185《食貨志下七·酒》,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520頁。

③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56,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2539頁。

④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54之4,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739頁。

⑤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54之10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738頁。

⑥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384頁。

⑦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79,神宗熙寧九年十二月甲午,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834頁。

⑧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56之21,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763頁。

⑨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49之28、29,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647頁、第5648頁。

⑩脫脫等:《宋史》卷185《食貨下七·酒》,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520頁。

⑾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91,真宗天禧二年四月己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107頁。

⑿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95,神宗元豐元年十二月甲寅,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184頁。⒀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63之24,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998頁。

較大,甚至有時是將全部買撲課額免除。

第二種是宋代政府出於政治原因而主動放棄民間拖欠和預期買撲課額的蠲免,主要有以下3種:其一,籠絡邊境民心類。天聖六年(1028年)冬十月,朝廷下令“罷河北緣界買撲酒稅名額”。①其二。因恩寵某些特殊政治關係的人而實行的蠲免。元祐四年(1089年),皇太妃親屬,滑州韋城縣百姓侯僻買撲酒務虧欠政府課利,在中書舍人曾肇的請求下,詔:“侯偁所少欠課,特許將子利充數,與均作七年,仍免差人監催,餘人不得援例。”②其三,新皇帝即位或改元時的蠲免。宋代新皇帝即位,一般會大赦天下,除了赦免罪犯外,有時還會蠲免租賦和官私債負,民間買撲課額亦在此列,這在哲宗即位和孝宗即位時比較顯著。元祐元年(1086年)九月,“大饗明堂。開封府界,諸路場務,先爲實封投狀爭添價錢買撲,致後來敷納不前,除已收納抵當產業外,保明聞奏,當議等第特行蠲放”。③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六月十三曰孝宗登極赦:“官司債負,其間有積年未納之人虜債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截止紹興三十一年(]161年)以前並予除放。”④隆興元年(1063年)十月十二日,朝廷下詔又蠲免了揚州地區一年的坊場錢。新皇帝即位時對買撲課額的蠲免一般比較徹底,除了蠲免以前拖欠的買撲課額外,對現存未收的買撲課額也蠲免。

第三種是正常的蠲免,即蠲免拖欠曰久,宋代政府想盡一切辦法也不能收回的買撲課額。這種蠲免從北宋初至南宋末都經常進行。造成買撲課額拖欠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買撲後經營困難,如歐陽修請求蠲免河東路忻州買撲酒戶課利時稱:“(買撲酒戶)家業已破,酒務不開,而空納課利,民間謂之蒿頭供輸。臣昨至忻州,據百姓陳明狀稱,元有蓋順天禧四年買撲酒務,至乾興元年身死家破,什保人陳明等蒿頭代納,至今二十五年。”⑤有的則是買撲本身包含一定不可預測的風險,如坑冶業中的買撲,若沒有礦產也要繳納買撲課額。還有的是買撲壟斷管理權已消失,政府仍要收取買撲課額。在河渡買撲中,原河渡因水乾或修築橋樑後可以自由通行,但洞渡買撲課額照常繳納。甚至有的坊場已經敗闕,界滿無人承買,宋政府仍勒令原買撲人繼續繳納買撲課額,這種負擔實際上是不合理的攤派。

宋代政府對民間買撲蠲免的主要形式是直接蠲免買撲者認納的課利錢、淨利錢、買名錢等課額,但除了這種形式之外,還有以下3種隱性形式。第一種是延長買撲時間,但不增加原課額。如天禧二年(1018年)閏四月,詔:“災傷州軍買撲酒場年課不登,如歲滿願仍舊沽賣者,聽展限一年。”⑥第二種是免除支移、折變。支移是指民戶把向政府繳納的稅賦運到政府指定的地點;折變就是政府藉口一時的需要,讓民戶把本來應交納的物產折爲錢交納,或把應交納的錢折成特定物品交納,在折價時政府往往強行規定不合理比價。民間買撲者向政府繳納的課額也要求支移和折變。熙寧五年(1072年),詔:“天下州縣酒務,不以課額高下,並以租(祖)額紐算淨利錢數,許有家業人召保買撲,與免支移、折變。”⑦元祐六年(1091年),批准了戶部請求,“原官監和敗闕買撲場務的課利錢不得支移、折變”。⑧第三種是免除買撲者的力役和兩稅,這主要是針對南宋時期官田宅的買撲者。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十月十七日,戶部奏準官田宅買撲者“置官差物力欲一千貫以下免一年,以上免二年。五千貫以上免二年二稅”。⑨

三、買撲課額的使用

買撲課額總數在宋代財政收入中所佔比例不大,但由於專款專用或臨時開支,一般能起到雪中送炭之功效。宋代買撲課額使用比較廣泛,但主要用於以下3種:役法、營利性開支和軍費。

役法開支是宋代買撲課額的最基本用途。宋代以買撲錢酬獎衙前,在仁宗景佑年間已經在全國普遍實行。“庚寅,聽諸州衙前及無蔭人撲買官酒務”。⑩熙寧年間遍賣天下場務,特別是出賣坊場的目的就是想用坊場買撲錢來僱募重難衙前。熙豐年間的坊場、河渡錢用於衙前役多有剩餘,至元祐年間還應付如差役、官僱弓手和壯丁等其他役事之用。元祐七年(1092年),坊場、河渡中僅有20%用於衙前,80%用於其他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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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06,仁宗天聖六年冬十月乙酉,北京:中華書局,l985年,第2484頁。

②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25,哲宗元枯四年夏四月壬戌,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10286頁。

③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87,哲宗元祐元年九月辛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9418頁。

④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63之20,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996頁。

⑤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116,《乞免蒿頭酒戶課利剳子》,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772頁。

⑥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91,真宗天禧二年閏四月丙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110頁。

⑦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30,神宗熙寧五年二月壬申,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5604頁。

⑧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67,哲宗元祐六年冬十月丙辰,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11145頁。

⑨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6l之19,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883頁。

⑩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14,仁宗景佑元年春正月庚寅,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662頁。

各地坊場、河渡錢收入不均,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份,坊場、河渡錢除了用於本州役事之外,若有剩餘,還要支援上一級地區的役事。①

與前代相比,宋代政府的商品經濟意識比較強,從事着大量的營利性產業,這種營利性產業的本錢有時就來自於坊場買撲錢。從宋代來看,主要有茶本錢、市易務

本錢和鹽本錢。1.茶本錢。熙寧四年(1071年),神宗與大臣討論茶法之弊。熙寧七年(1074年),神宗下詔“趣(李)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匹)、度僧牒五百付制之,假常平及坊場錢,以著作郎蒲宗閔領其事”。崇寧元年(1102年),左僕射蔡京言:“……買茶本錢以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緡爲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②2.市易本錢。熙寧八年(1075年)二十六日詔:“司農寺支坊場錢三十緡爲鄆州市易務本錢。”③3.鹽本錢。熙寧十年四月,詔:“以淮南東路坊場錢五萬緡借轉運司,爲今年冬衣及南郊賞賜鹽本錢。”④崇寧元年(1102年),蔡京議論變更鹽法,進言道:“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⑤

第三種比較大的用途是軍費開支,從熙豐年間一直延續到宋末。南宋初年的買撲課額幾乎全部用於軍費。建炎三年(1129年)三月十四日,兩浙轉運副使王琮等言:“本路利源唯酒稅與買撲坊場課利亟收最多,近令逐旋起發應副車駕巡幸支用。”⑥建炎四年(1130年)十二月,四川地區“自(張)浚人蜀,盡起諸路常平坊場錢以贍軍”。⑦紹興四年(1134)冬,朝廷下令“江浙常平司預借一界買撲淨利錢應付大兵急闕”。⑧後來的諸路坊場錢仍優先供應軍費。宋代用於軍費的買撲課額具體使用多種多樣,有的購買軍事物資,如軍糧、戰馬和戰馬草料。熙寧年間就多次用坊場錢購買軍糧、草料。紹興十三年(1143年)春正月,川陝宣撫副使鄭剛中奏準:由成都府路提刑轉運司合樁坊場、鼓鑄、食茶稅錢三色再添其他錢湊足40萬緡,買馬18750匹。⑨有的用於修理城池。熙寧十年(1077年)八月,詔:“給河北東路坊場錢十萬緡,付轉運司增修霖雨所損州縣城、倉庫等。”⑩有的用於某些軍隊人員的薪酬。元祐元年(1086年)四月,詔:“府界諸路,按試差到弓手,合造銀楪子並支坊場、河渡、頭子錢,仍以一路通融應付,依元豐令。”⑧元豐三年(1080年)二月,詔:“司農寺借坊場錢十萬緡給開封府教大保長之費,以銷減退軍六指揮請受錢償之。”⑩

宋代買撲課額除了以上3種主要用途外,還用於一些臨時性的支出,這又有以下6種。1.治河費用。元豐二年(1079年)夏四月,詔:“司農寺出坊場錢十萬緡賜導洛通汴司,增給吏兵食錢,內以二萬緡給範子淵爲固護黃河南岸薪芻之費。”②元豐三年(1080年)二月,在宋用臣請求下,神宗下詔“給坊場錢二十餘萬緡,仍伐並河林木,以足梢樁之費”,用於治理洛水人汴河至淮河水道。⒁2.治安費用。元祐二年(1087年),詔:“捕盜賞支坊場錢。”⒂淳熙四年(1071年)八月二十四日,太平州守臣言:“黃池鎮河渡從來系百姓買,是致盜賊出沒,難以禁止,乞從本州買撲抱認課利量立渡錢緝察盜賊。”從之。⒃3.熙寧新法所增吏祿。熙寧四年(1071年)正月二十八日,詔:“三司應買撲酒麴諸坊場每貫納稅錢五十文,仍別封樁,以祿吏人。”⒄儘管祿吏人的稅錢並非直接是坊場錢,但卻是因坊場錢而從買撲者手中徵收的,也可以算做是買撲課額。4.賞賜錢,有地方政府賞賜錢和中央政府賞賜錢兩種。熙寧十年(1077年)七月,詔:“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常平免役坊場剩錢毋得起發上京及應副別路,惟留本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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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77,哲宗元祐七年九月丙戌,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ll356頁。

②脫脫等:《宋史》卷184,《食貨志下六·茶下》,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498頁。

③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37之23,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459頁。

④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81,神宗熙寧十年四月丁未,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897頁。

⑤脫脫等:《宋史》卷182,《食貨志下四·鹽中》,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444頁。

⑥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49之36,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651頁。

⑦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40,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750頁。

⑧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95,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1575頁。

⑨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72,神宗熙寧九年春正月戊寅,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662頁。

⑩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84,神宗熙寧十年八月戊子,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951頁。

⑾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74,哲宗元祐元年四月辛卯,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9069頁。

⑿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02,神宗元豐三年二月己巳,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353頁。

⒀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97,神宗元豐二年夏四月庚戌,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231頁。

⒁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02,神宗元豐三年二月丙午,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354頁。

⒂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98,哲宗元祐二年夏四月癸巳,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9706頁。

⒃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方域13之I3,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7536頁。

⒄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17之24、25,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095頁、第5096頁。

備邊賞。”①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冬十月,借江、浙、荊湖等路坊場淨利錢380萬緡以備賞金。②5.買帛。“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綢絹,許假封樁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數十萬緡”。③6.禮儀支出。元豐三年(1080年)春正月,詔:“司農寺給坊場錢十萬緡下成都府造大駕滷薄儀物,先給五萬緡不足故也。”④

四、結語

與過去相比,宋代的經濟發展,不論是從質的方面還是從量的方面,在中國經濟史上都開創了一個新的高度。導致宋代的經濟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因素有多種。其中,宋代經濟中的市場化與政府調控適度相結合是不可忽視的因素。⑤以諾斯爲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派認爲,經濟的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在於制度創新。而宋代的買撲制度,便是宋代經濟領域中市場化與政府調控適度相結合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

買撲課額的管理對宋代政府的財政收支有着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在北宋中期至南宋初年宋代政府財政(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比較拮据的時候。也正是由於買撲課額與宋代財政收支的密切關係,宋代出現了對買撲課額的徵收、蠲免和使用制度化管理的嘗試。儘管這種嘗試還不太成體系,但畢竟邁出了歷史性的第一步。

(責任編輯廖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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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83,神宗熙寧十年七月丁巳,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936頁。

②脫脫等:《宋史》卷32,高宗9,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604頁。

③脫脫等:《宋史》卷175,《食貨志上三·布帛》,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234頁。

④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02,神宗元豐三年春正月丙子,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345頁。

⑤李曉教授在其博士論文《宋代工商業經濟與政府幹預研究》(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0年)中以市場調節和政府幹預的相互作用爲主線,較爲系統地探討了宋代工商業經濟的經營運行機制及其基本特徵,並具體分析了宋朝政府對工商業經濟實施干預的方式和影響。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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