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破例

因爲沒有獨立的彈道導彈兵,所以在巴基斯坦軍隊中,彈道導彈部隊隸屬於空軍。

對巴基斯坦空軍來說,最理想的戰略威懾手段不是轟炸機、也不是重型戰鬥機,而是彈道導彈。

第二次朝鮮戰爭之前,巴基斯坦的導彈技術主要來自朝鮮。

準確的說,是從伊朗獲得的朝鮮造的戰術彈道導彈。

雖然在巴基斯坦進行核試驗之前,中國也提供了一些幫助,但是在此之後,中國不再向巴基斯坦提供導彈技術。根據可靠資料,僅在“九一一事件”之後,即美國發動阿富汗戰爭之後,中國與巴基斯坦有過短暫的導彈技術合作,用巴基斯坦所需的固體火箭發動機交換了幾枚落在巴基斯坦境內的美製巡航導彈。幾年之後,中國研製出了數種射程在一千五百公里以上的巡航導彈,巴基斯坦也“研製”出了外形與“戰斧”非常相似,射程在七百公里左右的巡航導彈。

第二天的談判中,穆沙拉夫親自出面邀請陸雯參加。

不管上將對待女性的態度如何,他都不能否認,陸雯是中國最優秀的導彈專家,而且專攻火箭發動機。

至於陸雯的另外一個身份,顯然更加重要。

中國是否向巴基斯坦提供彈道導彈技術,就得看是否涉及到關鍵技術,而陸雯的工作就是進行技術評估。

說得簡單一點,首先就得讓陸雯點頭答應,巴基斯坦才能獲得中國的導彈技術。

在所有關鍵因素中,是否導致技術泄密最爲重要。

雖然在很多方面,中國的導彈技術都不是最先進的。比如早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美國研製的“侏儒”洲際彈道導彈就達到了非常高的技術水平,直到三十年後,中國也無法生產類似的彈道導彈,而美國海軍的“三叉戟2”型潛射彈道導彈,更是彈道導彈技術的一個新巔峰。即便與俄羅斯相比,差距也非常明顯。比如俄羅斯的SS-27已經服役十幾年,而中國類似的導彈還在研製之中。但是技術保密,不僅僅因爲技術先進,還因爲其他國家可以藉此機會掌握中國的戰略打擊能力。比如涉及到彈頭突防的技術落入敵國手裡,中國戰略彈道導彈的打擊能力就將大幅度降低。哪怕是一些看上去不太重要的技術,比如火箭發動機,也會對導彈的作戰與生存構成威脅。

在兩國關係親密無間的情況下,中國仍然沒有向巴基斯坦提供導彈技術,主要就是存在技術泄密的風險。

要知道,在美國從阿富汗撤軍之前,與巴基斯坦的關係非常密切。

雖然巴基斯坦的國防政策一直側重依賴中國,但是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巴基斯坦奉行的是多邊外交。

說得簡單一點,就是兩面逢緣,爭取利益最大化。

這種政策,一直維持到第二次朝鮮戰爭結束。

因爲在朝鮮半島戰敗,美國開始全面調整戰略部署,加強了在南亞的投入,印度成爲美國的首選盟友,美巴關係急劇降溫,特別是在美國答應向印度出售F-22I與F-35I之後,美巴徹底決裂,所以巴基斯坦迅速修正了國防政策,不再利用美國來制約中國,也不再把美國當成可以依靠的對象。

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巴基斯坦準備淘汰裝備不到十年的F-16C/D戰鬥機。

按理說,這批戰鬥機至少也要服役到二零四零年左右,即便巴基斯坦採購FC-30,也應該用來替代更加老舊的戰鬥機。淘汰F-16C/D,一是避免在政治與技術上受制於人,二是與中國搞好關係。

誰都不能否認,軍售本身就與政治掛鉤。

現在,巴基斯坦提出從中國獲取彈道導彈技術,甚至願意購買一批戰術彈道導彈,讓牧浩洋很爲難,讓黃峙博也很爲難。

十月六日,牧浩洋來到伊斯蘭堡的第四天。

經黃峙博同意後,牧浩洋做出了明確答覆,中國願意提供彈道導彈技術,並且出售一批射程爲四百五十公里的戰術彈道導彈,但是所有配備了中國產彈道導彈、以及採用了中國導彈技術的導彈部隊,都得有中國的技術專家,並且由中國技術專家掌握核心技術,巴基斯坦空軍只是使用者。

毫無疑問,這是非常嚴厲的限制。

說得直接一點,只要中國願意,隨時可以讓這些導彈部隊癱瘓。

穆沙拉夫顯然無法接受這樣的提議,只是牧浩洋同時提出了一條補充協議,即在巴基斯坦開放導彈技術之後,中國可以提供技術方面的建議,以派遣技術人員的方式,幫助巴基斯坦完善導彈技術。

因爲以巴基斯坦現有導彈技術爲基礎,所以巴基斯坦擁有完整的知識產權。

也就是說,巴基斯坦可以自由利用改進後的導彈技術。

在此基礎上,穆沙拉夫才接受了牧浩洋的提議,並且在隨後提出了明確要求:巴基斯坦空軍將採購DF11M型戰術彈道導彈。

這下,問題由出來了。

雖然DF11型彈道導彈不算先進,其前身就是名滿天下的“飛毛腿”C型,而且技術來源很有可能與伊朗有關。CIA早就宣稱,中國最初獲得的“飛毛腿”C型導彈來自伊朗,而且通過技術交易獲取。但是DF11M與DF11的早期型號有天壤之別,除了共用機動式發射平臺之外,其他方面完全不一樣。

即便以二十一世紀的標準衡量,DF11M也算得上是非常先進的戰術彈道導彈。

在採用七百五十公斤戰鬥部的時候,DF11M的最大射程達到八百公里,只有採用一千公斤戰鬥部,最大射程才縮減到五百公里以內。採用衛星制導系統的話,圓規誤差不到十五米,即便採用全程捷聯慣性制導,圓規誤差也只有五十米。因爲採用了彈頭分離技術,所以DF11M的末端突防速度接近二十馬赫,超過了現有任何一種戰術與戰區反導系統的最大攔截範圍。

在中**隊中,DF11M承擔的正是最重要的戰役突擊任務。

有趣的是,中國二炮僅採購了四套DF11M。一是這種全新的彈道導彈過於昂貴,二是可以對已有系統進行升級改造,三是中國正在調整軍事結構。結果就是,DF11M更多的是一種象徵性力量。

穆沙拉夫提出購買DF11M,正是衝着這種導彈的名聲而來。

按照穆沙拉夫的提議,巴基斯坦將採購裝備兩個獨立導彈旅的DF11M,也就是十八到二十四套。按照每套配備三輛導彈發射車與六枚導彈計算,總共需要五十四到七十二輛導彈發射車、以及一百零八到一百四十四枚導彈。

顯然,這不是一筆小買賣。

關鍵不是巴基斯坦空軍得花多少錢,而是具有多大的戰略意義。

雖然受國際條約限制,中國只能出售射程在五百公里以內的短程彈道導彈,因此巴基斯坦空軍獲得的DF11M肯定會有所改動,但是對於巴基斯坦來說,五百公里的最大射程已經足夠打到新德里了。

上百枚導彈,即便配備常規戰鬥部,對新德里也是一個不小的威脅。

如果這些導彈用來打擊高價值戰略目標,巴基斯坦就能在開戰之後,迅速摧毀新德里附近的重要戰略目標。

有了足夠強大的進攻手段,巴基斯坦還會在南亞問題上畏首畏尾嗎?

問題是,話已出口,肯定收不回來了。

十月八日,牧浩洋與穆沙拉夫簽署了第一份意向協議,即中國向巴基斯坦出售十八套DF11M導彈系統,並且提供相關的技術援助,巴基斯坦則保證在中國的監督下,使用這些戰術彈道導彈。

協議的最後一部分,明確規定雙方對此交易嚴格保密。

在DF11M交付之前,中國將幫助巴基斯坦改進導彈技術,並且對DF11M的發射車與導彈做適當改進,隨後巴基斯坦將以自制戰術彈道導彈的名義列裝DF11M,並且啓動國產導彈計劃。

這麼做,就是爲了避免過分刺激印度。

對此,穆沙拉夫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

原因很簡單,如果宣稱DF11M來自中國,那麼受華盛頓裁軍條約限制,這些導彈就只能配備常規彈頭,而且得接受國際監管。

只有在自制的彈道導彈上,才能配備核彈頭,成爲真正的戰略威懾力量。

不可否認,這是一份具有戰略意義的軍售協議。

要知道,在此之前的三十多年內,中國沒有向任何一個國家提供過具備戰略打擊能力的彈道導彈。

即便是其他四個核大國,也沒有出售過類似的導彈武器。

中國首先打破慣例,必然引發難以想象的後果。

別的不說,在巴基斯坦的導彈實力增強之後,印度肯定會通過各種手段謀求獲取性能相當的導彈武器。因爲印度與巴基斯坦都把彈道導彈作爲戰略威懾的主要力量,所以兩國的導彈競賽必然導致更加激烈的軍備競賽。

中國肯把彈道導彈賣給巴基斯坦,也正是希望通過巴基斯坦牽制印度。

換個角度,如果中國不肯伸出援手,巴基斯坦很快就會輸掉軍備競賽,中國將直接面對印度。只有增強巴基斯坦的軍事力量,才能避免與印度直接對抗,也才能減輕中國的軍備負擔。

當然,中國與巴基斯坦的軍事合作,不僅僅是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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