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一章 宋朝軍器監

宋高宗紹興二年(公元1132年),陳規守德安〔今湖北安陸),發明了一種火槍。它是用巨竹做槍筒,內裝火藥,臨陣點放,噴出火焰來燒人的一種管形火器,這是管形火器的鼻祖。

宋神宗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李宏發明了一種踏張弩,名叫神臂弓。“身長三尺二寸,弦長二尺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餘步,入榆木半笴”。

由於它射程遠、侵徹力大、比較輕,所以它一直流傳到明代。

北宋時,牀弩盛行,《武經總要》載有雙弓的雙弓牀弩、大合蟬弩、小合蟬弩和三弓的手射弩、三弓弩、次三弓弩、等多種。《文獻通考》還記載,“宋太祖嘗令試牀弩於近郊,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千步弩,試之,矢及三裡。”

在張弩和牀弩的基礎上,南宋時大力發展踏張弩。韓世忠發明了一種踏張弩叫克敵弓,能射百步,“其勁可穿重甲”。

另外,宋代還着力發展了隋唐時期的攻城武器拋石機。這時的拋石機,不僅用於攻城,而且用於野戰,不僅是拋擲石彈的工具,而且是拋擲嫩燒和爆炸性火器的主要工具。

《武經總要》說:“凡炮,軍中之利器也,攻守師行皆用之。”“守宜重,行宜輕。”就是說進攻時,宜用輕炮;防守時則宜用重炮,見於《武經總要》的有行炮車、單梢炮等十八種。

這些炮分大、中、小三種,最大最重的是“五梢炮”和“七梢炮”。其中“七梢梢”可發射重達一百斤重的石塊,射程五十步以外,最小的手梢用二人放。

石彈重半斤,敵近時用之。中型的單梢、雙梢、旋風、虎蹲等跑,用四十人到一百人拉繩子。可發射數斤到二十五斤的石彈或火器,射程達五十步到八十步以外。

但是宋朝這所有的火器加在一起,都沒有後世玩煙花的厲害,因爲一個禮花彈可以炸開直徑幾公里的花朵。

李寺一開始並不是搞焰火燃放的,他一開始是在花炮廠裡面管生產。

那個時候花炮工廠普遍都是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而大學畢業的李寺是因爲在一線大城市混不下去了,迫不得已回了家鄉進了花炮廠。

但是花炮廠賺錢啊,又缺知識分子,於是李寺就從最底層的研發人員做起,逐漸掌握了煙花的各種工藝,還研發了好幾個新產品。

說是新產品,其實就是研究出了天上炸開的禮花能多幾個花色,多幾個造型,比如能在天上炸開文字。

要說這花炮之鄉,有幾個城市在爭來爭去,不過懂行的都知道,瀏陽花炮冠天下,有一年瀏陽搞花炮節,在天上打出五個大字“瀏陽歡迎你”,那就是李寺研發的成果。

不過在花炮廠裡管生產並不賺錢,廠長有一萬塊錢工資就不錯了,而他們搞銷售的,隨隨便便一年都能搞幾十萬,所以李寺決定換工種。

花炮行業發展了那麼多年,銷售的地盤基本都劃分好了,一個新銷售進去只能喝點湯湯水水,所以李寺換到了燃放組。

搞焰火燃放,你要是接的下來業務,那比賣煙花賺錢的多,一場焰火,從幾十萬到幾百萬不等,像迪拜的新年焰火,國慶焰火,每場不得燒幾百萬嗎?

一年搞個幾場業務,平時就只要玩了,而且這放煙花也算是個藝術行當,做到頂級了,別人得稱你一聲焰火燃放藝術家。

哪個國家的慶典不得放焰火,哪個大型賽事不要放焰火?給人放煙花,不但給人帶去了歡樂,自己還能到處旅遊,所以李寺換到燃放組之後如魚得水,既賺了錢又賺了玩,眼看就要成爲業內的專家了。

誰成想,一聲巨響結束了他的美夢,他來到了宋朝。

他思前想後,一定是哪個狗日的在現場點燃了明火,才導致禮花彈提前引爆,帶走了他絢爛的生命。

剛穿越到宋朝的時候,他想撿起老本行,去開個花炮廠,不過那時候一窮二白,沒有本錢,後來賣燒烤賺了錢,又覺得做花炮風險太大,不如就做個飲食大亨算了。

可花炮不光能帶來歡樂,還能助力戰爭啊,眼下宋金開戰在即,要是能在短時間內把槍炮給研究出來,那岳家軍就算是如虎添翼了。

槍炮的原理和禮花彈差不多,都是靠底部的火藥瞬間爆炸導致空氣急劇膨脹,產生巨大的推力將彈頭射出去,所以李寺對發明低級槍炮有很強的信心。

但無論做什麼事,首先要有團隊,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率。

尤其這是個軍工產業,安全很重要,沒有國家的投入,李寺想一個人弄起來,得鬧出很大的動靜,到時槍炮沒弄出來,首先就被人綁了。

但是要想發展軍工產業,首先得搞清楚宋朝的軍工產業是怎麼運作的。

宋初,三司胄案主管制造兵器,無專官。熙寧六年(1073)廢胄案,置軍器監,以侍從官判監事。元豐改制後,置監、少監、丞、主簿等專官。所屬東西作坊,與各州都作院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相當於軍用物資製造廠。

宋初統一戰爭後,爲了防止唐末五代以來武將跋扈、藩鎮割據的情況再度出現,採取“事爲之防,曲爲之制”的政策,一方面將地方的財政、軍事、行政權力盡數收歸中央,另一方面又分散事權。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之下,有宋一代兵器事務與其它事務一樣,分散於中央和地方各個機構的管轄之下。

相同的事務歸屬於不同的部門,這種事權不一的政策有利也有弊,在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的同時,也導致了在兵器生產和管理上機構重疊、責任不明確。軍器監成立後,在行使職責時不可避免地,會與其它機構發生衝突。

宋代在中央和地方設置了不少兵器作坊,這些作坊按照服務的對象,可以劃分爲兩大類,即內廷作坊和外廷作坊,外廷作坊的主要任務是爲在京駐軍和地方各路軍隊生產兵器。

內廷作坊包括御前生活所、鞍子所、馬刀局、御前軍器所、器甲所等,一般由皇帝親近的宦官提領,主要負責內廷所需兵器的修造,所造部分兵器也用於賞賜有功臣僚。

在隸屬關係上,內廷作坊直屬皇帝,不受外廷機構管轄,在兵器生產和工匠分配方面,內廷作坊和外廷作坊之間矛盾由來已久。

內廷作坊裡往往集中了全國各地的精湛工匠,這些工匠多是由外廷作坊的工匠中抽調而來,由此給外廷作坊的正常生產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軍器監設立後,內廷、外廷作坊之間傾軋依舊。

神宗時於諸作坊之外又設立專一製造軍器所,直到哲宗即位後才令其隸屬軍器監。“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都水監,專一製造軍器所隸軍器監”。

元祐八年,高太后病逝,哲宗皇帝親政,改年號紹聖,恢復了神宗時期的部分政策,其中包括軍事改革措施。

這一時期設置諸局,崇寧年間設置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是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另外還設立了御前軍器所,大觀二年八月“提舉御前軍器所奏,乞如崇寧五年指揮,下諸路買牛角四十萬只、筋十萬斤,從之”。

宋廷不斷地增置兵器生產機構,機構的重疊,事權的不一,職責的模糊使得軍器監與其它機構,在監管兵器事務上經常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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