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憲法的最初草稿出臺後拿給他看,還沒看完就看不下去了。他所深惡痛絕的東西,一點不少都在。
袁世凱想,看來這憲法起草也是很麻煩的事,不是短時間內能夠完成。這也就是說《臨時約法》還不能馬上壽終正寢,這如何是好呢?
這個時候的袁世凱,怎麼說呢?簡直是有《臨時約法》沒他,有他沒《臨時約法》。也就是說,袁世凱是一天也不想這《臨時約法》在他眼前晃了。
不知是他的哪個心腹,給他出了個主意。先易後難,先簡後繁。《臨時約法》不是看着不順眼嗎?修改不就是了嗎?
袁世凱一聽,覺得這實在是個好主意,於是,給衆議院提出一個增修《約法》草案。
給出的理由是:“國事日削,政務日隳,而我四萬萬同胞之憔悴於水深火熱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種種,無一非緣《約法》之束縛馳驟而來。……
“第四章關於大總統職權各規定 ,適用於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之困難。若再適用於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苟此種種之困難,其痛苦若僅及於本大總統之一人一身,又何難以補苜彌縫之術,相與確周旋;
“無如我國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命財產之重,以求保障藐躬。本大總統一人一身之受束縛於《約法》,直不啻胥吾四萬萬同胞之身命財產之重,同受束縛於《約法》!
“本大總統無狀,尸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約法》之虛名,致我國民之哀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
與此同時,他想到了另一個問題,就是立法的公佈權。於是,他又向議會明確提出,憲法的公佈權屬於總統。議會對於憲法,只有起草權與議定權,沒有公佈權。
他的根據是《臨時約法》,看來這《臨時約法》也不是一無是處,還有對他有用的時候。
剛剛使用過的《大總統選舉法》,不是憲法會議公佈的嗎?不是也生效了嗎?這又作何解釋呢?
如果說,《大總統選舉法》不是總統公佈,是無效的。那根據這個《大總統選舉法》選舉出的大總統是不是也無效呢?這不是要惹出一系列的麻煩嗎?
袁世凱給出的理由是:憲法會議自行公佈《大總統選舉法》,“顯與《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規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論,內憂外患,紛至沓來,友幫承認問題,又率以正式總統之選舉能否舉行爲斷。是以接準來諮,未便過以《臨時約法》和《國會組織法》相繩。”
意思是說,雖然憲法會議自行公佈《大總統選舉法》是和《臨時約法》和《國會組織法》相違背,但當時情況特殊,事情緊急,也就不能太過求全責備了。
已經公佈了,沒有必要再追究。袁世凱心裡的話可能沒說出口,反正是把他選上了,怎麼都好說,要是選出來的是別人,那這個法律就可能無效了。說不定,袁世凱本來在這裡邊還藏着玄機,還留有一手。
接下來,袁世凱嚴肅指出;“若長此緘默不言,不惟使民國議會蒙破壞《約法》之嫌,抑恐令全國國民啓弁髦《約法》之漸。……憲法會議以此項宣佈權,乃竟貿然行使,其藐視本大總統之職權,關係猶小,其故違民國根本之《約法》,影響實巨。”
什麼意思,錯一次姑且可以原諒,但不能一錯再錯。藐視總統權力,或許不是大事,但違反《約法》,可是動搖國本,是決對不可以的。
在這裡,能夠看到,當《約法》的條歀,對他自己有利時,袁世凱維護《約法》是怎樣的一絲不苟、不遺餘力!
如果有人問他,你還知道有《約法》呀?你還知道《約法》是國之根本呀?殺張振武你怎麼沒想起約法?搞善後大借款時,你想到過約法嗎?你派那麼多便衣軍警,進入國會選舉會場搗亂,想到過《約法》嗎?當羅列《約法》的那麼多罪狀時,怎麼沒想到動搖國本呢?
如果真的有人這樣的問袁世凱,真不知道他會怎樣回答。
對於袁世凱提出的修改《約法》的提案,國會認爲,憲法正在修訂,實沒有必要對一個臨時約法再做修改。
袁世凱提出的增修意見,國會也未做理會。
對他提出的發佈權一事,國會則表示,憲法還在起草之中,還不到談發佈權的時候。
袁世凱得知後,惱羞成怒。告知國會,已派遣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照淼、餘綮昌八人爲委員,代其陳訴對憲法的意見。
並送致憲法會議的諮文如下:
“爲諮行事: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議會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維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
“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爲消長。
“大總統既爲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國家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已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於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背忠於民國之素志。
“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前往,代表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 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諮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
憲法起草委員會中的有識之士,眼見袁世凱如此粗暴的干涉和漠視立法。針鋒相對的由國民黨和進步黨諸人聯合起來,由原國民黨人張耀曾、谷鍾秀、湯漪、鍾才宏、楊永泰及原進步黨人丁世嶧、藍公武、劉崇佑、李國珍、汪彭年等人,發起和組織成立民憲黨。
該黨宗旨是“保障共和,擁護憲政”。主張“勵行立憲政治,反對立黨圖私”,聲明:“對於國家負忠誠之義務,對撼搖吾民主國體者,必竭全力以維持之,保護之”。
表示獨立制憲的決心,共同對抗擁袁的進步黨、公民黨。由於它由國民、進步兩黨部分議員共同發起,體現了這是個輕黨見、重政見的政黨。
次日,還沒等憲法會議答覆,袁世凱派出的八個人已經來到了憲法會議的會場。
憲法會議認爲,該會議性質與二會不同,大總統對於會議,沒有提案權,也就沒有理由派出人員出席和做出說明。憲法起草委員會同時認爲,政.府人員出席憲法起草會議,無法律根據。且憲法起草規則規定,出二會議員外,其它機關人員,既不能出席會議,也不能旁聽,更談不上發表意見了。對於袁世凱的作法,給予了嚴詞拒絕。對於袁世凱的諮文,也未做理會。
不甘心失敗的袁世凱,拿出了他慣用的招數,發動下邊的各路諸侯,對憲法會議羣起進行攻擊。
他在給下屬的文武官員通電中宣稱:“制定憲法,關係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全;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記名政黨,爲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俱在,無可諱言。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黨議員居其多數,聞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
“本大總統忝受付託之重,堅持保國救民之宗旨,確見及此等違背共和政體之憲法,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者極大,何敢默而不言?《臨時約法》,大總統有提議修改約法之權;
“又美國議定憲法時,華盛頓充獨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聯合會議議長,雖寡所提議,而國民卅萬人出衆議院一人之規定,實華盛頓所主張;法國制定憲法時,麥克馬洪被選爲正式大總統,命外務大臣布羅列向國民會議提出憲法草案,即爲法國現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國第一任大總統與聞憲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員前赴國會陳述意見,以盡我保國救民之微忱。草案內謬點甚多,一面已約集中外法家,公共討論,仍當隨時續告。
“各該文武長官,同爲國民一分子,且各負保衛治安之責,對於國家根本大法,利害與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務望逐條研究討論,於電到五日內迅速條陳電覆,以憑採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