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1章 請您不要誤會

“我和師父已經去看守所見過葛興根了,他說的案發經過與案卷記載的大體一致,並且他對案件的事實供認不諱。

但是案卷中所載的被害人陳述卻與被告人的供述不一樣,被害人稱其遭到了葛興根等人對其的暴力劫財。

而且被害人通過她的代理人一再向司法機關要求以搶劫罪嚴懲被告人。”別看程都胖乎乎的,但是口齒伶俐,邏輯清晰,辦事利落,一點都不招人煩,相反接觸久了讓人感覺很有意思。

“公安機關以搶劫罪立案,而後檢察機關以詐騙罪批准逮捕,最後檢察機關又以盜竊罪提起公訴,但是被害人卻稱自己被搶劫。這案子有點意思。”周穎若有所思的說道

“杜律師,你們怎麼想?關於罪名。”宇文東問道。

“我們認爲,盜竊罪是正確的。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盜竊罪。”杜庸說道。

“理由呢?”雲喬眨着眼,問道。

“咱們一個罪名一個罪名的分析哈,我們是這麼理解的,你們聽聽,提提意見:

第一,本案被告人葛興根的行爲不能被認定爲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行爲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本案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葛興根的供述和被害人胡海丹的陳述,證據一對一,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雙方的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葛興根沒有供述其在犯罪過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案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人葛興根及蘭山太和吳萬鍾在犯罪過程中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所以我們對本案被害人胡海丹關於被葛興根等人暴力劫取財物的陳述存在合理懷疑,故本案不能認定爲搶劫罪。

第二,本案被告人葛興根的行爲不應被認定爲詐騙罪,而應認定爲盜竊罪。

區分詐騙罪和盜竊罪的關鍵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而交出財產。盜竊罪的行爲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竊取財物。

雖然詐騙罪和盜竊罪都屬於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的侵犯財產型犯罪,但詐騙罪屬於基於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財產,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自行處分財產。

在拋物行騙案件中,一般的騙財方式是:被害人基於被騙說出銀行卡密碼後,被害人通常交出財物給被告人去找所謂的第三人驗證,從而造成財物被騙走。

由於被害人是誤以爲被告人真的是去找第三人驗證從而交出財物,符合詐騙罪中因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特徵,故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爲構成詐騙罪。

但是本案的情況不同以往,被害人雖然自願說出銀行卡密碼,但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取得被害人的銀行卡並非是被害人因爲陷入錯誤認識自願交出的,而是被告人葛興根在同夥的掩護下趁被害人不注意偷偷取得的,故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詐騙罪,而應當認定爲盜竊罪。”杜庸解釋道。

“剛纔程都說被告人還偷了一張信用卡,我記得《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這個案子中的被告人葛興根會不會被法院判處數罪併罰?”雲喬問道。

“不會,之前我們也有這個顧慮,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本案中被告人竊取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爲,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不能另定爲信用卡詐騙罪。也就不能數罪併罰。”杜庸解釋道。

刑事律師雖然對《刑法》非常熟悉,但並不是每一條法條都能倒背如流,僅對自己常用的法條比較清楚,其他法條都需要辦案時查詢。

謹慎起見,杜庸之前讓程都查詢過相關罪名的法條,所以當雲喬提出信用卡詐騙時,他才能對答如流。

“杜律師,本案中葛興根等三人作案,其中兩人潛逃,剛纔您說,直接證明被告人葛興根構成盜竊罪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證明被告人構成搶劫罪的證據也只有被害人的陳述,那您是怎麼確定被告人就一定構成盜竊罪的?

換句話說,您是通過哪些間接證據來判斷,被告人是秘密竊取而不是使用暴力搶劫被害人財物的?”曹永正聽的比較仔細,思來想去有些環節對不上。

“這個說起來比較複雜。由於被告人葛興根之外的兩名共同作案人在逃,又沒有目擊證人,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葛興根的供述和被害人胡海丹的陳述,而這兩份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又大相徑庭,其實這未必是壞事。

我認爲,雙方證據都不足,這是一個存疑的案件,但是證明被告人構成某項罪名的責任在公訴機關,而不在被告人,案件存疑有利於被告人,所以我纔會這麼認定。”杜庸微笑道。

“‘存疑有利被告’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適用該原則應當以事實確已無法查清爲前提,如果通過認真審查判斷證據,適當開展證據補查工作,能夠查清事實的,則不應適用該原則。”曹永正說着,看向杜庸。

他的意思很明確,現有證據真的無法查清案件事實嘛?

杜庸笑了。

“杜律師,我不是懷疑您的專業能力,只是好奇。請您不要誤會。”曹永正有些尷尬。

“沒關係,我能理解,要是我碰到感興趣的案子,也會打破砂鍋問到底。我把整理出來的案件主要證據給大家看下哈,我一邊說,你們一邊看。”說着,杜庸示意程都將整理出來的案件證據及質證意見遞給了曹永正。

“根據被告人葛興根的供述,其是採取詐騙與盜竊結合的手段獲得財物,而根據胡海丹的陳述,葛興根是搶劫其財物。

其他證據(如葛興根取款的銀行監控錄像)不能直接證明犯罪的性質,只能間接證明侵犯財產犯罪的發生。

所以,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是本案定性最關鍵的前提……”杜庸說到此處,感覺有些口乾,嚥了口唾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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