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8章 真特麼是神邏輯!

第668章 真特麼是神邏輯!

齊春莉乾嚎了一頓後,向公安機關報案謊稱西廂房內的死者是她的丈夫朱永秋,想着騙取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後,再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

起火燒死人是大事,公安機關非常重視,後經現場勘察,並經屍檢,公安機關發現這案子有些蹊蹺,死者呼吸道內沒有菸灰,應該是在起火前就已經死亡,死者不是燒死的,隨後又進行DNA對比,發現死者根本不是朱永秋。

公安機關隨即傳喚齊春莉,在大量的證據面前,最後齊春莉將其與丈夫密謀騙取保險金一事說了出來,但是並未供述丈夫殺黃展宏的事。

隨後公安機關在外省將朱永秋抓獲,並找到了黃展宏的屍體。經法醫鑑定,黃展宏系被鈍器擊打頭部造成顱骨粉碎性骨折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

經刑事技術鑑定,二傻子生前被他人用軟物捂悶口鼻及按壓頸部造成機械性窒息死亡。

隨後,公安機關將案子移送去了檢察院,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永秋、齊春莉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朱永秋爲購買人壽保險而殺死黃展宏搶劫財物,又爲詐騙保險金與被告人齊春莉共同預謀並殺死李玉(二傻子大名),其行爲已分別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齊春莉爲幫助朱永秋騙取保險金,與朱永秋共同預謀並殺死李玉,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手段兇狠、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

朱永秋歸案後主動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殺死黃展宏劫取財物的犯罪的事實,應認定爲自首,可對其所犯的搶劫罪行從輕處罰。

檢察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有保險詐騙罪,定性不準,不予支持。中院判決:

一、被告人朱永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齊春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院判決被告人朱永秋向原告人鄒蓉(黃展宏妻子)進行賠償。被害人李玉(二傻子)因爲家裡已經沒人,無人主張賠償,所以法院未判賠償。

雖然有法院的判決,但是朱永秋家裡根本沒有錢,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村裡的房產是其父母的,自其結婚後,其父母一直住在其弟弟家,所以被害人家屬基本上只是拿到了一紙文書,但是被告人被判死刑,也算是爲被害人家屬出了一口氣。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朱永秋、齊春莉不服,均以殺死李玉(二傻子)系朱永秋一人所爲,齊春莉沒有參與爲由提出上訴。

“方律師,我對這個案子的定性有點搞不太明白。被告人朱永秋、齊春莉殺人的目的就是爲了騙取保險金,但是爲什麼中院沒有采納檢察院的意見,而是將二被告的行爲定性爲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

中院的判決是不是有點問題,遺漏了保險詐騙罪?”周穎疑惑的看向方軼。

方軼放下茶杯後,看向雲喬:“雲喬,說說你的意見。你怎麼看剛纔周律師說的問題?”

方軼讓雲喬說自己對案件的看法,並不是爲了讓她難堪,只是想鍛鍊她的獨立思考能力,不要跟着人云亦云。如果方軼先說出自己的想法,那衆人勢必會被他的想法所左右,影響了自己的判斷,這是方軼不想看到的。

“我覺得,本案中,被告人朱永秋和齊春莉已經開始着手實施保險詐騙,只是因爲公安機關及時偵破本案,詐騙才未能得逞,所以,被告人在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但應該屬於犯罪未遂。應該數罪併罰。”雲喬翻開手裡的筆記本,說道。

之前方軼讓她看案卷時,她就已經意識到下午討論案件時,方軼可能會問她一些案子的情況,所以她做了些準備。

“嗯,伍慶輝,你怎麼看?”方軼微笑着看向他。

之所以問他,是因爲屋裡一共四個人,周穎和雲喬都說了對案件的看法,如果不象徵性的問下伍大少,方軼怕伍大少覺得自己歧視他。

被方軼點名時,伍慶輝正在放飛自我,思緒早就到了九霄雲外。見衆人都盯着自己,伍慶輝內心略顯尷尬,不過好在他臉皮厚,很快便調整了過來。

“我覺得吧……”伍慶輝用手中的筆撓着腦袋,裝作苦苦思索的模樣,說道:“中院的判決應該沒問題。”

“哦?爲什麼這麼說?”方軼饒有興趣的看向他。

“您想啊,中院的法官肯定比基層法院的法官專業能力強,他們定的案子十有八九不會錯。”伍慶輝大言不慚道。

周穎聽後頓感一陣無力,這特麼理論太強悍了。

雲喬眨着眼,像看傻子一般的看着伍慶輝,心道:這傢伙是啥做的,腦子裡整天想什麼呢?中院判的案子要是都對,要省高院和最高院幹什麼?服了!大寫的服!

方軼最鎮定,微微一笑,暗道:真特麼是神邏輯!這學生我是教不了,還是交給周穎吧,看來這五十萬元獎勵不好拿啊,比特麼國足走向世界還難。

“方律師,您怎麼看?”周穎不想評價伍慶輝的意見,轉頭看向方軼。

方軼拿起茶杯喝了一口茶水後,說道:“我認爲,從案件事實來講,我們可以將本案分爲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被告人朱永秋以合夥開煤礦爲名將被害人黃展宏騙至其老家,隨後殺死黃展宏並劫走其隨身攜帶的錢財,其後又以搶來的錢爲自己購買六份人壽保險,完成其進行保險詐騙的第一步。

從以上案件事實來看,朱永秋的行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中爲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特徵,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我們可以將朱永秋的上述行爲,視爲是其在爲實施保險詐騙犯罪製造條件,即殺人搶錢的目的是爲自己購買人壽保險。”

今天四章獻上,感謝廣大書友的支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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