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6章 改判!

第386章 改判!

“檢察員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搶劫未遂的情形,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爲,本案屬於轉化型搶劫罪,而在由盜竊轉化爲搶劫的過程中,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轉與不轉的問題,只要上訴人沈虎的行爲滿足轉化的條件,即構成搶劫罪,應當一律爲搶劫既遂。換句話說,只要上訴人沈虎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盜竊行爲轉化爲搶劫罪後,即是既遂。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檢察員鏗鏘有力道。

“下面由上訴人沈虎的辯護人迴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撩起大眼皮,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轉化型搶劫罪也是搶劫罪,其犯罪形態也應按照一般搶劫罪的犯罪形態來認定,因此和一般搶劫罪一樣也應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形態。理由如下:

一、轉化型搶劫罪在理論上存在未遂與既遂之分

本案中,由於上訴人沈虎已實行了盜竊等行爲,且具備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客觀條件(造成保安輕微傷),顯然屬於“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因此,本案不存在犯罪預備形態。

但是轉化型搶劫罪從基本犯罪行爲(盜竊行爲)到實施新行爲(暴力拒捕),再到新行爲完成(轉化爲搶劫後得手),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了現實可能性。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適用

搶劫罪區分既遂和未遂,是爲了識別犯罪行爲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進而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

轉化型搶劫罪的行爲人在犯罪性質轉化前一般只具有盜竊、詐騙、搶奪的故意,因而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小。如果對轉化型犯罪不加區分,均認定爲既遂,極有可能導致量刑偏重,違背罪刑相適的原則。

本案中,上訴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輕微傷,但未取得財物,按照一般搶劫罪的量刑標準,上訴人應屬於未遂。

若只因沈虎構成轉化型搶劫罪,而不加區分地認定爲搶劫既遂,其量刑顯然要比一般的搶劫罪還重,很明顯罪刑不相適應。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僅規定了罪名的轉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僅僅規定,犯盜竊罪,爲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規定僅僅是轉化型搶劫罪成立的標誌,並未否認既遂、未遂形態的劃分,也沒有規定轉化型搶劫罪統一爲犯罪既遂。

辯護人認爲,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與犯罪的形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轉化行爲只是導致整個行爲性質的改變,即由盜竊罪轉化爲搶劫罪,但不能阻卻搶劫罪既遂、未遂形態的劃分。因此,在確定盜竊行爲轉化爲搶劫罪後,仍然需要對轉化後的搶劫罪的未遂和既遂進行區分。

四、轉化型搶劫罪既遂、未遂標準

辯護人認爲,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的搶劫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先後,轉化型搶劫罪佔財在先,而使用暴力在後,一般搶劫罪是使用暴力在前,佔財在後,兩者在犯罪構成上並無實質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不論是劫取財物還是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均屬搶劫既遂。

對於轉化型搶劫罪,認定既遂的標準應與上述標準一致,而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屬於未遂。

本案中,上訴人沈虎先盜竊了價值人民幣一百五十元的電瓶,爲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造成保安輕微傷,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上訴人雖然已經將電瓶取下放在了自己的電動自行車上,非法佔有了該財物,但是在此後的抗拒抓捕過程中,上訴人沈虎逃離現場時並未將電瓶帶走,而是遺留在了現場,未實際拿到電瓶。

辯護人認爲,在本案中,上訴人沈虎在盜竊過程中非法佔有財物,不能認定爲搶劫罪中的已劫取財物,即先行爲的既遂不必然導致後行爲的既遂。

另外,上訴人的抗拒抓捕過程中僅造成保安輕微傷,沒有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

綜上,本案中上訴人既未劫取財物,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沈虎爲搶劫罪,但未適用犯罪未遂的相關規定減輕對上訴人的刑罰,量刑明顯存在不當,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沈虎盜竊他人財物,爲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且系未遂。

原審法院對其犯罪的定性和認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並無不當,但未認定本案的搶劫犯罪系未遂,應予糾正。判決如下:

維持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沈虎定罪的判決,撤銷對其量刑的判決,改判沈虎有期徒刑二年。”審判長宣判道。

一審法院判處沈虎三年有期徒刑,方軼建議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結果二審法院取了箇中間,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方軼聽到判決結果後,沒有驚訝,因爲這樣的判決結果在他的意料之中,法院可以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但是律師的量刑建議絕大多數時候只是個參考,很少被法院採納。

旁聽席上的沈貴林眼睜睜的看着兒子被法警押出了法庭,父子兩個四目相對,眼神複雜。當沈虎的身影消失在法庭門口之時,沈貴林的眼睛溼潤了。

“方律師,如果申請再審,我兒子的刑期還能減下來不?”法院大門外,沈貴林看向方軼,問道。

“難!我個人覺得很難。您要申請再審?”方軼問道。

“哎!算了,既然沒希望就算了!”沈貴林嘆息道。

沈家家底薄,請律師已經花了不少錢了,開庭之前他曾去諮詢過其他律師,如果申請再審還得要繳納一筆不菲的律師費,沈虎已經在看守所被羈押了四個多月了,再有一年多就出來了。

沈貴林權衡再三,最終還是放棄了申請再審,爲兒子減刑的想法。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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