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章 第404 405章(合併章)爲什麼?理由

第389章 第404 405章(合併章)爲什麼?理由呢?

“我昨天去事發現場看過了,與案卷記錄的一致。道路呈南北走向,瀝青路面,道路中心漆劃黃虛線,邊白實線,屬於機非混合道,公路兩邊沒有路燈,標誌、標線齊全。

案發後,被告人曾宇的家屬東拼西湊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八萬五千元。這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實情況。”趙律師介紹道。

“哎!良心喪於困境,如果曾宇家沒有房貸,沒有孩子上學的壓力,曾宇可能也不至於有邪念。據說被害人家裡也不怎麼樣,否則也不會靠撿廢品度日。

一場車禍毀了兩個家庭。”高律師感嘆道。

“我和高律師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爲曾宇提供辯護,但是現在我們的意見不是太一致,想聽聽您的意見。”趙律師看向方軼道。

“檢察院那邊怎麼說?”方軼看向趙律師和高律師。

“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曾宇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我也認爲曾宇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是高律師與我的意見相反。

我暫時想的不是很透徹,所以想跟您一起探討下,看看能不能碰出思路來。”趙律師道。

“我先談談我的看法。我認爲,檢察院指控曾宇逃逸緻人死亡理由不能成立,曾宇的逃逸行爲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被告人曾宇不逃逸,被害人也會死亡。

因爲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必須具備離開事故現場這一客觀要件,而被告人曾宇在發生第一次事故後並沒有立刻離開事故現場,被害人也未死亡。

被害人是被轎車撞後死亡的,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後逃逸。”高律師道。

說完後,高律師和趙律師看向方軼,等他開口,發表意見。

“之前趙律師把案卷已經發給我了,首先交警認定曾宇負主要責任,這個現在是無法更改的。其次,根據屍檢報告和曾宇的供述,他確實撞了人,即便當時沒死,也是重傷,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說,曾宇構成交通肇事罪,不知道您二位是否同意我的看法?”方軼說完,看向趙、高二人。

“嗯,曾宇構成交通肇事罪我們不否認。高律師和我爭議的焦點是曾宇算不算是肇事後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這個焦點問題對曾宇很關鍵。”趙律師道。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僅僅是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死亡與曾宇沒有關係,則被告人曾宇適用第一檔刑期應該在三年以下;如果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那麼就要適用第二檔次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肇事逃逸並且導致被害人死亡,曾宇就要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們想聽聽您的意見。”高律師道。

“昨天晚上在看案件材料的時候,我也在想同樣的問題。我認爲,被告人曾宇構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緻人死亡。”方軼道。

“爲什麼?理由呢?”高律師立刻坐直了身體,盯着方軼問道。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理解,‘交通肇事後逃逸’加重處罰的基礎是未履行報警、保護現場等義務;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加重處罰基礎爲未履行救助義務。

根據上述《解釋》,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主觀和客觀條件,我歸納爲四個:

一、肇事者的救助義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後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由此可見,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除此以外,肇事者還有救助義務。

從本案的案卷材料看,被告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發生碰撞,將被害人撞倒在路中間,同時被告人曾宇連人帶車摔倒在路邊,隨後被告人扶起電動自行車。

此時雖然正值夜裡,但該路段來往車輛還是不少的,畢竟是去縣裡的主路,被告人曾宇完全有機會將被害人搬到路邊或者打電話呼救,又或者攔阻過往車輛施救,但其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

由此可見,被告人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當時具有救助能力。

二、被告人逃逸,未履行救助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後,常見的情況大體上有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肇事者爲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的受傷結果不管不問,逃離現場,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該種情況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第二種情況是肇事者將被害人送往醫院,但是在履行救助義務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逃走,被害人因搶救無效而死亡,這種情況一般只能認定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而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第三種情況是肇事者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該種情況按照上述《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本案比較特殊,被告人曾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並未馬上離開現場,而在後車發生第二次事故後,隱瞞身份逃離現場,曾宇的行爲是否算逃逸,確實不好認定。

我認爲,是否構成逃逸,不應機械的理解,還應根據被告人曾宇的主觀目的和社會危害性進行評判。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逃逸表現爲逃離現場,但現實中“逃跑”的手段與形式也是多種多樣,主要問題仍在於是否逃避法律的追究。

司法實踐中,在事故現場躲藏、在現場謊稱不是肇事者或者雖在現場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頂替等情形,其最終目的是隱瞞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的追究,仍然可以構成“逃逸”。

所以在一定條件下肇事者即使沒有逃離事故現場,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判斷是否構成“逃逸”還應當看肇事者在肇事後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因逃逸緻人死亡’中的逃逸,應着重於審查肇事者在有救助能力的情況下是否履行了救助義務。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卷材料顯示,當後車的肇事者向曾宇問詢時,被告人曾宇隱瞞了自己肇事者的身份,並立刻逃離現場,被告人曾宇的主觀意圖非常明確,就是爲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曾宇的隱瞞行爲從本質上說仍是一種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爲,人在現場與不在現場沒有本質區別,因爲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有人會發現他就是肇事者。他不受被害方或者事故處理人員控制。

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曾宇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中的“逃逸”。

三、被告人逃逸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的特殊之處就在於存在介入因素(第二次碰撞)。被告人撞人後明知受害人受傷不能自救,在晚上的公路上車來車往,只要是正常人都會預見被害人隨時有被後車碾軋的可能。

如果被告人曾宇在案發後及時履行救助義務,或者保護了現場,第二次碰撞的危害結果便不會發生,但此時被告人選擇了逃逸、不作爲。

因此,我認爲,後車碾壓行爲的發生和介入是被告人曾宇可以預見的,也是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結果,更是他主觀上所追求的。

後車的碾壓行爲雖然介入了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因果關係,但不構成異常介入因素,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此,後車事故行爲並不能阻斷被告人、逃逸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綜上,我認爲,被告人曾宇撞倒被害人後,有救助能力和條件,卻不履行法定的救助義務,故意隱瞞身份,意圖逃避法律追究,由此導致被害人被後車碾軋致死,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爲屬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方軼道。

“方律師,那被告人有沒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趙律師突然問道。他也是臨時起意,想起來的,便順嘴一問。

“我個人認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爲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的,可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根據上述規定,肇事者將被害人隱藏或者拋棄,又或者轉移到更危險地帶,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發生再次碾軋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者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不存在移動被害人身體的行爲,不符合上述《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而且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事故認定,第二次碰撞肇事者承擔次要責任,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被告人的逃逸行爲不構成故意殺人。”方軼解釋道。

“嗯,雖然被告人曾宇沒有明說,但是從整個案發經過來看,他就是在刻意追求第二次事故的發生。想要嫁禍給他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其實我們能想到的,檢察員和法官應該也極有可能想到。鑑於被告人曾宇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已預繳部分賠償款,我建議做罪輕辯護。”趙律師說完,看向高律師。

“嗯,我同意趙律師的意見,這個案子做罪輕辯護是最穩妥的。”方軼道。

“好吧,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我保留意見。”高律師微笑道:“方律師,晚上是否方便,我們哥倆請您吃個飯,這案子您費心了。”

這個案子收的律師費不高,又是兩個律師合辦,所以高律師和趙律師之前合計了下,既然請人家來討論案子,不給勞務費,怎麼也得請頓飯,不能白嫖,否則下次就沒法再開口了。

方軼明白二人的意思,便點頭答應下來,喝酒吃飯是最能增進感情的方式,再說了昨天熬到凌晨才睡覺,吃頓飯補償下不算佔便宜。

金九銀十,不僅是農業收穫的季節,也是大衆消費的季節,受到廣大人民羣衆不斷升溫的消費浪潮影響,律所的業務也多了起來。

方軼每天盯着業務羣忙着領案子,馬義搭上歐陽傑這條線後,更是忙的不亦樂乎,據歐陽傑的小道消息,馬義那帥氣、俊朗的外表,爲他接業務增加了不少優勢,好幾位女當事人才見第一面便籤了委託手續,而且都不帶討價還價的。

不過在方軼看來,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也不小,馬義的黑眼圈越來越明顯,而且大早上的總是打哈氣,一副睡不醒的樣子。據馬義說這是每晚給客戶做心裡諮詢的結果。

這一日,方軼剛從看守所會見回來,馬義顛顛的跑了過來。

“老方,給你一個案子,你做不?”馬義嘿嘿笑道。

“啥案子?不會是當事人離婚打架,被刑拘了吧?”方軼開玩笑道。

“沒!但是跟離婚確實有關係。走,咱們去老闆辦公室聊去。”馬義一笑道。

可憐的胖老頭萬可法一直在醫院治療酒精依賴,自從黃援朝和馬義給他送去便於隱藏的酒壺後,老萬頭美了好長一段時間,但是後來老萬頭得意忘形,酒壺被去看望他的老闆娘和他小女兒無意中看到了。

自此後,老萬頭便墜入了“痛苦”的萬丈深淵,一口酒也喝不到了,只能乖乖的在醫院配合治療。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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