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8章 第1074 1075章 匪夷所思

“這就是案發經過。大家有什麼需要問的嗎?”宋輝看向衆人。他手下的實習律師已經將案件的主要信息寫在了白板上,供衆人查看。

“宋律師,您的意思是被告人鞏達點燃天然氣企圖自殺,結果站在爆炸中心的被告人沒死,卻炸死了屋外樓道里的人,是這樣嗎?”曹永正好奇的問道。

“對,就是這個意思。事實也確實如此。”宋輝點頭。

“爲什麼會這樣?是不是搞錯了。”曹永正覺得這事有點匪夷所思。

不僅是他,屋內的其他人也覺得不可思議,在一個正常人的認知裡,這是不科學的。爲什麼站在爆炸中心的人活着,而門外的人卻被炸死了?

“還有,爲什麼會炸穿臥室的樓板?不應該炸穿廚房的樓板嗎?畢竟爆炸的中心在廚房,不在臥室,是不是其中另有隱情?”雲喬問道。

“是呀,宋律師,這也太不可思議了。庭審時有沒有人提出過這個問題?”李明博也跟着問道。他覺得這是一個點,說不定能挖出東西來。

“這個問題當時開庭時檢察員請了專家出庭解釋。

根據專家的解釋,天然氣爆炸確有距離爆炸點較遠的位置受損反而更嚴重的特點,引發爆炸的起火點處往往爆炸並不劇烈,衝擊波經過傳導可在較遠處形成更劇烈的爆炸,據說在大量的實際案例中都存在這種現象,但形成此現象的具體原理尚待研究,專家也不明白。

據專家解釋,雖然爆炸發生在廚房但在臥室及室外造成更嚴重的損害,符合天然氣爆炸的特點。

根據在案證據及相關論證可認定三零一室和二零一室先後發生的兩次爆炸均由被告人鞏達釋放的天然氣引發。

我在網上查了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故意釋放天然氣引發爆炸而構成犯罪的案件並不多見,所以沒有多少可以借鑑的經驗。”宋輝解釋道。

“這個問題確實太專業了,超出一般人的認知。所以只能聽專家的。畢竟這類案件不常見。”孟廣達說完,轉頭看向方軼:“方律師,您怎麼看。”

“嗯,我覺得咱們也不用糾結這個問題,畢竟咱們不是天然氣方面的專家。還有其他疑問嗎?”方軼說道。

“我是這麼想的,從釋放天然氣到他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害,一般需要一定的時間,包括長時間釋放天然氣、室內的天然氣達到一定濃度、天然氣被引燃、燃燒過程中引發爆炸、爆炸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等一系列環節。

天然氣屬於日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氣體,而爆炸的時間點又是每家每戶準備做飯的時間點,可能存在多個用戶在爆炸前使用天然氣。

在確定引發第一次和第二次爆炸的天然氣來源於被告人故意釋放的天然氣前,應先排除其他用戶泄漏天然氣引發爆炸的可能性。”與李明博一同轉過來的一位叫吉紅英的女律師突然說道。

這位吉紅英律師是李明博說到的三位資深律師之一,執業有五六年了,平時的存在感極低,比較安靜。今天她的發言引起了方軼的注意,他沒想到吉紅英想的這麼細。

“我覺得吉律師說的有道理,我們可以用排除法,看看是否能將合理的懷疑都排除掉,雖然法院已經有判決在先,但是再梳理一遍,說不定可以發現一些被遺漏的疑點。”方軼對吉紅英的發言給予了肯定,新進入團隊的律師需要鼓勵,不管說的對錯,只要提出意見就是融入團隊的第一步,總比干坐着不發言強。

“我說說我的想法,對於先後發生在樓上的小規模爆炸和被告人家中的大規模爆炸,是否均由被告人家中泄漏的天然氣引發,涉及定罪和量刑問題,非常重要。

有沒有這種可能,在同一時間段,樓上住戶或其他住戶也存在天然氣泄漏的情況;另外,會不會有其他易燃易爆物質爆炸後引發天然氣燃燒。”杜庸靠在沙發上,摸着下巴說道。說完,他看向宋輝。

這種問題只有參與庭審的律師纔有發言權,因爲其他人對案件情況所知有限,根本不熟悉。

“這種可能性不大,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兩次爆炸均由被告人鞏達家中泄漏的天然氣引發,其持刀割斷天然氣軟管釋放天然氣行爲與兩次爆炸有因果關係,主要證據包括:

一、在案證據顯示,發生在301室的第一次爆炸系由被告人鞏達居住的201室釋放的天然氣引發。證據包括:

1、被告人鞏達的供述,當日九點四十分左右其在家中割斷天然氣軟管,至十一點多,樓上301發生爆炸時天然氣已大量泄漏。

經鑑定機構鑑定,兩層樓房的燃氣管和水管等管道與樓板之間有較大的縫隙,201室釋放的天然氣可由縫隙擴散到301室廚房。

2、301室居民的證言證實家中天然氣使用正常,爆炸發生時其正在做飯,點火一兩分鐘後發生爆炸,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

公安機關技術人員在現場勘查時對301室廚房進行了檢查,天然氣相關設備均正常。

綜合這兩方面理由,可排除301室廚房發生天然氣泄漏的可能性,瀰漫在301室廚房並導致爆炸的天然氣只能來自樓下201室。

301室廚房竈具點火一兩分鐘後才發生爆炸的現象,也符合天然氣燃燒、爆炸的特點。據專家介紹,點火後燃氣竈周圍天然氣濃度不高,故未發生爆炸,隨着樓下泄漏氣體的滲入,火焰附近空氣中的天然氣濃度達到臨界點後即會發生爆炸。

二、第二次爆炸發生在201室,且由被告人鞏達開燈點燃廚房泄漏的天然氣引發。主要證據:

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201室廚房內的天然氣軟管被切斷且斷口新鮮,燃氣公司出具的說明材料證實案發當月該戶燃氣使用量陡增,說明該戶天然氣軟管被人爲割斷,導致天然氣大量泄漏。上述情況與鞏達所供述的爲求自殺而用刀割斷天然氣軟管的情節能夠相互印證。

2、201室的防盜門及門鎖均由內向外彎曲,臥室的上下樓板均被炸穿,鑑定意見亦證實自房間內提取的鏡子碎片上檢出天然氣爆炸燃燒殘留成分,說明該室發生過劇烈的天然氣爆炸,爆炸形成強烈的衝擊波向周圍擴散。

死亡被害人鄧春吉居住的202室防盜門由外向內彎曲,室內有多處氣體衝擊波造成的物品位移、破損痕跡,但無燃燒痕跡,說明202室受到來自室外的爆炸衝擊波破壞,室內並未發生爆炸。

3、理化檢驗報告證實從鞏達身上檢出與廚房遺留的橙黃色附着物同類的物質,鑑定意見證實此次爆炸的引火源是廚房電燈開關火花,上述情節與鞏達供述的進入廚房後開燈時發生爆炸的情節相互印證。

綜上,基本可以排除剛纔杜律師所說的樓上住戶或其他住戶存在天然氣泄漏的情況,以及存在其他易燃易爆物質爆炸後引發天然氣燃燒、爆炸的情況。”宋律師說道。

衆人聽聞後,陷入了沉思,主要是這種案子大家都沒接觸過,不知道該從哪下手,就像是老虎捉到了刺蝟,想美餐一頓,但就是找不到下嘴的地方。

“一般天然氣發生爆炸要達到一定的濃度,也就是專家所說的臨界點。從釋放天然氣到引起爆炸一共有約兩個小時的時間,這個時間能否讓室內的天然氣達到爆炸的濃度,併產生如此大的破壞力?”方軼端起茶杯,看着杯內升騰的熱氣,突然轉頭看向宋輝。

“這個問題當時出庭的專家也做了解釋。

根據專家的介紹,空氣中天然氣含量達到一定比例(一般爲5%-15%)後會引發爆炸,但當時被告人割斷膠管後釋放出的天然氣總量現在已經無法準確計算。

根據經驗,天然氣釋放兩三個小時後足以達到發生爆炸的濃度。201室建築面積爲40平米(實際使用面積不詳),按此類房屋通常層高2.8米計算,考慮到室內設施、傢俱、用品等還佔有一定體積,故實際可容納氣體的體積明顯小於90立方米。

該室燃氣表顯示每小時最大釋放量爲4立方米,按鞏達所述從其割斷膠管至第二次爆炸間隔約兩小時,可釋放天然氣約8立方米。

考慮到當時正值冬季,窗子處於關閉狀態,室內密封較好,理論上天然氣如無外泄,則室內濃度爲8.9%(室內總體積以90立方米計算)。

退一步講,即使有部分天然氣泄漏至樓上,考慮到該室容納氣體的實際體積不足90立方米,廚房處天然氣濃度可能相對較高等情況,認定該室發生爆炸時天然氣濃度,至少局部濃度,已達到爆炸臨界點與科學常理並無明顯矛盾。

換句話說,在沒有其他易燃易爆物質參與的情況下,該室內的天然氣遇到電火花後足以發生燃燒、爆炸。

上述專家的測算雖然並不精確,但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解釋爆炸發生的原因還是很有幫助的,可信度比較高。

另外,檢察院提交的現場勘查情況及相關技術鑑定顯示,現場並未發現天然氣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質爆炸的痕跡。”宋輝說道。

聽完宋輝的話衆人徹底沒咒唸了,這案子肯定是因爲天然氣燃燒,進而產生爆炸導致一人死亡,數人受輕微傷,以及大量的財產損失。

“這案子判的是死刑,已經報請最高院覈准了。”宋輝見衆人不再說話,心裡升起一股無力感。看來這案子沒戲了。

“從剛纔討論的案情來看,本案被告人確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沒有問題。現在的關鍵是量刑。

我個人認爲本案與那種爲BF社會而採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存在一定的區別。

鑑於被告人係爲自殺而實施犯罪行爲,主觀上屬間接故意,社會危害性要小於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認爲法院對被告人適用死刑有些量刑過重,適用死緩可能比較合適。”方軼沉思片刻後說道。

“嗯,我同意方律師的意見。目前定罪方面的問題就不要考慮了,主要是量刑方面,有沒有機會。”杜庸非常同意方軼的意見。

“宋律師,我也覺得方律師的建議可行。目前來看沒有更好的辯護方案。剛纔我用手機在網上查了下,這案子在網上也有報道,關注的人比較多,不可能輕判,但是死刑立即執行又量刑過重,所以死緩可能比較可取。

當然這都是咱們的想法,出了這麼大的事,省高院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考慮社會效果,最後最高院會怎麼判,要看被告人的運氣了。”孟廣達說道。

屋裡的律師都是行內人,自然明白孟廣達的意思。最高院的法官專業能力還是很強的,他們對案件的看法很難被律師的意見所左右。所以不管律師怎麼想,怎麼說,最後還要看法官怎麼看這案子。

“好吧,也只能從這方面進行辯護了。”宋輝點點頭,有個方向總比沒有強。

方軼看着宋輝,心中感慨:老宋的運氣真是無敵,這麼難搞的案子都能找到他,不知道什麼時候老宋才能轉運。不過話又說回來了,福兮禍所依,禍兮福所致,說不定壞事也是好事,誰說的準呢。

……

例會散會後,衆人陸續離開辦公室。

李明博叫住了杜庸。

“杜律師,之前我跟您說的那個宋榮明尋隙滋事罪的案子,合議庭當庭宣判了,過幾天判決書就能發下來。”李明博說道。

“是不是那個高中生搶初中生錢的案子?法院怎麼認定的?”杜庸剛要擡屁股走人,又坐回了沙發。

“法院最後認定被告人宋榮明不構成搶劫罪,構成尋釁滋事罪,判了他有期徒刑一年。”李明博看着杜庸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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