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1章 冷暖自知

辦完出院的當日,夫妻二人抱着孩子走出縣醫院大門的當日便達成了一致,將孩子扔掉。

當日下午,池雲發將女兒棄於縣醫院北面路邊的田地內。後因擔心被過路的行人發現,池雲發又抱走了女兒。

隨後池雲發與祁仁霞商定將女兒扔到縣城西面人煙稀少的山上。當晚,池雲發騎着電動自行車,載着女兒前往縣城西面的荒山,途經縣城西面的一個小村子時,他發現村旁有座小山,山上有片林地,便將女兒拋棄在了林中。

次日清晨,村裡的一位村民上山撿柴火時,發現了尚有氣息的池雲發女兒,將其救回,並報警。

經過摸排,警方找到了池雲發和祁仁霞,二人對拋棄女兒的事實供認不諱。隨後,縣檢察院以池雲發和祁仁霞犯故意殺人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祁仁霞因爲正在哺乳期,所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中,李律師去見過她。我去看守所見了池雲發,他與他媳婦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他說拋棄女兒的主意是他出的,我問他爲什麼,他說家裡窮,給女兒治不起病,而且即便女兒治好了也會留下殘疾,大人孩子都受罪。

最可怕的是‘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村裡人只要知道他女兒得過這種病,基本上家裡以後就別想再直起腰桿來,唾沫星子淹死人。以後女兒想嫁人都困難。”耿震說完沉默了,看向孟廣達。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孟廣達感嘆道。

“嗯,您說的對。其實每次我接到新案子,心裡都不太舒服,因爲我知道每一個案子背後都是一個殘酷的現實。有時候殘酷的讓我不敢直視,但我還得繼續履行律師的義務,還要承受別人的冷嘲熱諷,甚至謾罵。”耿震的情緒有些低落。

“其實你完全不用去管別人怎麼說,萬事總有一個過程,想開了就好了。人性都是自私的,立場不同,關注點不同,真的沒辦法做到完全理解和懂得。

正所謂: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世界上哪有什麼感同身受,多的只是冷暖自知。

站在道德制高點去評論、指責別人很容易,因爲評價、指責別人的人從來就沒有感同身受過,他們這樣做的意義不過是耍耍嘴皮子,打發下無聊的時間,說完就忘了,當有一天相同的事情落在他們身上,他們纔會知道什麼叫感同身受難。

我不是在爲本案的被告人和刑辯律師辯解,但這是一個事實。你沒必要糾結什麼。”孟廣達勸慰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若經他人苦,未必有他善。”耿震點頭道。

“你現在的疑問是什麼?針對這個案子?”孟廣達微笑着看向他。

“本案的定性問題。被告人將女兒拋棄在樹林中的行爲該如何定性?”耿震問道。

“伱和李明博律師是怎麼想的?”孟廣達問道。

“我認爲,二被告人的行爲構成遺棄罪。從法律上講,作爲女嬰的親生父母,他們二人有義務履行卻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情節惡劣,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遺棄罪論處。

但是李律師認爲,本案二被告人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二被告人是以遺棄爲手段來實施故意殺人行爲,只是因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

您怎麼看這個案子?”耿震問道。

“嗯,我同意李律師的意見。”孟廣達想了下說道。

“理由是什麼?之前李律師的理由不能說服我,我也說服不了他,所以我們兩個一直達不成一致。”耿震撓了撓頭,眼神中充滿了好奇。

“我個人認爲,本案定性的關鍵在於如何區分遺棄罪和採取遺棄手段實施的故意殺人罪。

WWW¤t tkan¤¢ o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兩罪性質與危害程度相差較大,一般情況下不易混淆。

但是,對於具有扶養義務的行爲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是以遺棄罪論處,還是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非常容易混淆。

這兩個罪名在理論上進行區分似乎不難,但在實踐中,行爲人在供述其主觀意圖時往往會避重就輕,所以一定要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進行分析。我認爲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個方面,考察遺棄行爲的原因和動機。

目前來說,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遺棄重病嬰幼兒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於此類案件,應當查明行爲人是由於何種動機實施的遺棄行爲。

比如,父母將重病嬰兒棄於醫院或者民政局門口,附上嬰兒病歷或者介紹病情的字條,這明顯是希望嬰兒能夠得到及時的關注和救治,此類行爲,應當認定爲遺棄;相反,父母將重病嬰兒扔到車輛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者荒郊野外,明顯表明其主觀上不期望嬰兒獲救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嬰兒死亡,因此,應當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殺害嬰兒的故意,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二個方面,考察遺棄的客觀要件。

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的最重要區別在於‘遺棄’行爲是否會使被遺棄者面臨生命被剝奪的緊迫危險。

實踐中,遺棄既可以採取積極的行爲實施,也可以消極不作爲實施,如果構成遺棄罪,本質上必須是對作爲義務的違反。

比如,父母將新生嬰兒棄於超市入口、車站站臺、集市路邊等地,這些地方人流量大,嬰兒獲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來的可能性較大,此種遺棄行爲就構成遺棄罪;相反,故意將被害人遺棄在不能獲救或獲救希望渺茫地點的,此種‘遺棄’行爲就屬於故意殺人。

第三個方面,考察被告人的案後表現。

發現遺棄行爲導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脅後,行爲人是置之不理,還是積極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無致死被遺棄人的主觀故意,也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

比如,父母將嬰幼兒遺棄路邊後躲到附近角落觀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離去;或者發現無人注意,又將孩子帶到銀行或者辦事大廳內遺棄,雖屬二次遺棄,但其變更遺棄地點,是希望幼兒能夠得到他人關注、救助,關心幼兒性命安全,採取措施減少傷害。對於這樣的行爲,應當定性爲遺棄。

這個案子讓我想起了多年前辦過的一個故意殺人案……”說到此處,孟廣達停住了,摸出一根菸點燃,深深的吸了一口,眼神複雜起來。

第178章 證據不足!第100章 判決第632章 杜孝生強姦案第256章 這女人心夠狠的第429章 貓三年狗三年第960章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第699章 一時頭腦發熱第83章 黃鼠狼專掐有病的雞第838章 出了岔子第31章 我不生氣第449章 第488 489章 忐忑第336章 不回頭!第680章 你是專家啊?第27章 烏龍第326章 團結的村裡人第427章 第450 451章(合併章)他沒活夠!第198章 除了差錢,啥都不差第473章 去弄錢第434章 第461 462 463章 大悲大喜!第811章 地主家也沒有餘糧了第817章 如果人生可以再來一次第154章 將在外軍令有所不受第674章 一腳油的事!第1005章 強者恆強,弱者越弱第1018章 第1074 1075章 匪夷所思第29章 只求保他一條命第49章 以身抵債第798章 重賞之下必有律師第182章 成就感第208章 抑鬱個屁啊!第827章 別太走心第194章 禽獸不如!第989章 給正義一個機會第483章 步子邁的太大容易扯到蛋第1章 找回自己的生活第606章 伍老大第891章 多行不義必自斃第597章 亂了套了第144章 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第994章 十萬火急第355章 叛徒是可恥的!第767章 今天是個好日子第446章 第483 484章 你佔大便宜了!第775章 貪小便宜吃大虧第494章 一束光第147章 那就試試吧!第664章 絕知此事要躬行第138章 忽悠第910章 咋有的小數點?第512章 我需要個女秘書第188章 老救火隊員第148章 小人得志第816章 壓制不住的怒火第819章 宇文東第857章 發財之路第150章 法官的心,似海深第301章 狗屁倒爐的事第451章 刀尖上的舞者第456章 經歷九九八十一難,不一定就能取到第295章 種下了善因得善果第364章 道道挺多啊!第682章 化學反應第328章 僅在一念之間!第865章 我是認真的第506章 窩草!你們也太會玩了!第280章 第284 285章(合併一章)不服!第458章 您這又何必呢!第943章 當庭翻供第595章 他口味重第684章 不是徒弟貪財,茲事體大第883章 此一時彼一時!第185章 做男人苦啊!第241章 一個個的都是仙兒!第997章 有點像功夫熊貓第882章 毛家第20章 腳上的泡都是自己走的第549章 兩條惡犬第836章 飢不擇食第207章 你不如拿着起訴書去問法官第688章 一個決定成敗的細節!第973章 第1027 1028章 理智與情感第61章 師哥第715章 雞湯雖好,不能貪杯第865章 我是認真的第1021章 冷暖自知第361章 人作孽不可活啊!第303章 請喝茶第891章 多行不義必自斃第283章 這是那位天使大姐助我一臂之力啊!第617章 互毆VS正當防衛第459章 我不懂法第654章 這事有點奇怪啊!第830章 宣告死亡第23章 狗屁律師第702章 陰謀的味道第537章 黑吃黑第1028章 鶴立雞羣第387章 過了河就想拆橋,哪有這麼便宜的事第889章 前提條件第989章 給正義一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