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事故,是一次意外事故,我壓根兒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故。我的代理人已經說了這是一次過失,是過失犯罪。事故發生後,我沒有逃避責任,沒有逃離現場。在短的昏迷後,醒來時首先想到的是立即報警,尋求幫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點。便請求張秋勁用我的手機報了警,使交警接警後迅速趕到了事故現場,是屬於自首行爲。請法庭予以認定。
請求法庭根據我的犯罪性質,依法減輕處罰。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還有沒有補充意見?
何玉瓊: 有。請求法庭按適用緩刑的規定,判處被告緩刑。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及代理人的辯護有無異議?
尹秀珍:被告辯護的有自首情節,這在偵察機關移交我院的案卷中沒有記載。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自首情節,依法應不予以認定。
審判長:關於被告的自首情節,這裡有一份秀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玉象中隊出具的補充證明。我在此宣讀一下,然後交公訴人驗證。
證 明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點三十六分,我隊值班幹警王接玉象派出所轉過來的報警電話。稱一叫嚴偉的肇事司機打電話報案。稱玉象的322國道朱池路段發生交通事故,並有人員重任,請求我們出警處理,搶救傷員。接警後我隊迅速趕往事故現場搶救傷員、處理事故,並同時向縣交警大隊彙報。在事故現場的臥鋪車裡找到了10.16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機嚴偉,立即送往縣交警大隊,依法進行了刑事扣留。肇事司機嚴偉在事故發生後沒有逃逸,並打電話進行報案,使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時搶救,使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應認定爲自首行爲。
秀湖縣交警大隊玉象中隊
二000年元月三十日
審判長:公訴人,對玉象中隊出具的被告自首證明有無異議?
尹秀珍:有。控方認爲此證據應該重新進行調查,才能確定其真實性。理由是:此案發生在玉象鎮管轄範圍內,最先接警的應該是玉象交警中隊,爲何在原始的調查記錄中,一象中隊沒有被告自首的說明?被告在事故發生後應該向交警部門報案,這是駕駛員應具備的常識,爲何卻向派出所報案再轉告呢?在偵察機關移交我院起訴的案卷中並無被告自首的證據。從玉象中隊出具的證明的時間上來看,是二000年元月三十日,距離案發時間已三月,是在案卷移交我院後的時間,所以應對此證據的真僞重新進行調查。
審判長:公訴人的懷疑很有道理。爲了案件的公正處理,本庭對此補充證明的真僞亦有懷疑。本庭對當事人進行了傳訊覈實。這是對當事人在法院進行調查的筆錄,現在當衆宣讀:
訊問筆錄一:
訊問人:許爲民 朱連球
被訊問人:李良民
記錄:李娜
訊問地點:玉象交警中隊
問:姓名?
答:李良民。
問:工作單位、職務?
答:秀湖縣交警大隊玉象中隊,中隊長。
問:玉象發生“10.16”特大交警事故你知道嗎?參與調查處理了沒有?
答:我知道的,並參與了事故的調查處理。當時我們正在調查處理一起家用車撞人案,接到中隊值班幹警王軍打來的電話,告知朱池地段發生惡*通事故,並有人員重傷,要我們立即趕往現場處理。我立即通知中隊所有幹警在中隊集合趕往出事地點。沿途都是被堵塞的車輛,道路已被阻斷。我們一邊住出事地點趕,一邊通知120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在現場我們看見一輛臥鋪大客車同一輛中型客車撞在了一起,還有幾名傷員被擠在客車裡出不來。我們迅速組織羣衆進行搶救。看到事故比較大,我們就立即向縣交警大隊作了彙報,請求來人支援。
問:你們到達現場時,大客車的駕駛員在什麼地方?
答:他也愛了傷,就躺在臥鋪大客車裡。
問:你們對他怎樣處理的?
答:我們將他送到了玉象醫院,對他進行了X光檢查,在確定沒有骨折和內臟受傷後,對他進行了簡單的包紮。這時中巴車已有兩人死亡,我們感到案情重大,便將他送往了縣交警大隊。
問:你們對肇事司機進行訊問沒有?
答:在縣交警大隊,對肇事司機作了訊問。是我同安全股的向股長一同訊問的,並作了訊問筆錄。
問:在訊問時,肇事司機有沒有提到過用電話報警的事?
答:提到了,他說事故發生後,有過短暫的昏迷,清醒後即讓人用他的手機進行了報警,請求警方趕往事發現場處理。
問:這是一份你們中隊出具的關於肇事者事故後報了案,有自首情節的證明。你看一下,是不是你們出具的?
答:是我們出具的。是我讓王軍寫好後,我蓋上的公章。
問:這份證明肇事者自首的證明,爲什麼在事故調查當中,沒有在案卷中提出?
答:事故調查時,我們只注重事故的責任和死傷者的處理。當時忙得一團糟,也沒有注意肇事者報案與法庭的審判有關,就忽略了。
問:後來是怎麼想起的?
答:是政法委的*到中隊檢查工作時,我們向他彙報“10.16”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時,他提出來的。說肇事者馬上要被起訴,是否報了案,自首與否對法庭審判時很重要。要我們調查後,將實際情況寫一份書面證明作補充材料。
問:你們調查了沒有?
答:我問了當時值班的王軍,是誰打來的電話報的案?王軍回答是玉象派出所轉來的電話,說一位自稱是嚴偉的打電話到他們那報案,並有當時的電話報案登記。我便要王軍寫了這個證明,我加蓋公章後送到了法院。
問:你所說的都是實話嗎?
答:是實話,我用黨性擔保。
被訊問人簽名:李良民
二000年二月六日九時三十分
訊問筆錄二:
訊問人: 許爲民 朱連球
被訊問人:王軍
紀 錄: 李娜
訊問地點:玉象交警中隊
問: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答:王軍,秀湖縣交警大隊玉象中隊,幹警。
問:我們是秀湖縣法院的,有些情況向你瞭解,希望你如實回答。
答:是。
問:去年十月十六日下午,是不是你在中隊值班?
答:是。
問:你值班時有沒有什麼特別的事情發生?
答:有。下午兩點四十分,接到玉象派出所值班幹警莊秋平打來的電話。他告訴說,有一個叫嚴偉的給他們打電話報案,自稱是肇事司機,在朱池村附近發生撞車事故,並有多人受傷,請求我們立即派人去進行處理。
問:你有沒有作報案紀錄?
答:作了,是寫在當時的值班紀錄上。
問:能不能找出來讓我們看看?
答:可以。
問:接到報案電話後,你是怎麼處理的?
答:接到電話後,我立即打電話向中隊長李良民作了彙報。中隊長指示,通知中隊所有幹警在中隊集合,立即趕往出事現場。我便打電話通知其他幹警到中隊集合。通知完後,這時進來一個婦女,自稱是中巴車司機的老婆,是中巴車上的售票員。她進來後說在朱池撞了車,讓我們趕快去人,她是租摩托車趕過來的。我問了情況後,立即給120打電話,並給玉象醫院打了電話,讓他們迅速組織搶救傷員。十分鐘後,中隊所有幹警全部集中,由我開了輛吉普車趕往出事現場。
問:你們到達現場後,肇事司機在什麼地方?
答:肇事司機也受了傷,躺在大客車裡。
問:你們對他是怎麼處理的?
答:我們到達現場後,立即組織羣衆合力推動肇事車,將眼卡在中巴車裡的傷員擡到救護車上。然後我們找到肇事司機,將他送到玉象醫院進行檢查,簡單包紮後,我同中隊長將他送到了縣交警大隊。
問:這裡有一份證明肇事司機嚴偉有自首情節的證明,你看一下,是不是你寫的?
答:是我寫的。中隊長找到我詢問了我值班時接到報案電話情況,又翻看了當時的值班紀錄,便要我寫了這份證明。
問:爲什麼你們以前沒有提供這份證明?
答:當時沒想到要出這樣的證明,後來事故處理移交到縣交警大隊處理去了。
問:你所說的,是不是都是實話?
答:都是實話。
被訊問人簽名:王軍
二000年三月六日十時三十份
審判長:這裡有一份玉象交警中隊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的值班紀錄複印件,主伐公訴人審查。
尹秀珍接過法警遞交的複印件,看了後說:“沒有問題。”
審判長:現在繼續宣讀調查時的訊問筆錄:
訊問筆錄三:
訊問人: 許爲民 朱連球
被訊問人:莊秋平
紀錄: 李娜
訊問地點:玉象派出所
問:我們是秀湖縣法院的,向你瞭解一些情況,希望你如實回答。
答: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