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_第三十九章(2) 首 次 開 庭

被告人有向法庭申請回避的權利。對參與公訴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和公訴人員,認爲與本案有牽連和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法庭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有申請進行迴避的權利。

被告人有自己或委託代理人爲自己進行無罪或罪輕的權利,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向公訴方的證人提問、質問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

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和主人的權利。被告人有作最後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有遵守法庭紀律,如實回答審判長、審判員及公訴人提問的義務。

審判長:被告,你對剛纔宣佈的你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你聽清楚了沒有?

嚴 偉:聽清楚了。

審判長: 被告,對法庭的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有沒有你認爲有與本案有牽連,會影響本案公正審理,你要求申請回避的?

嚴 偉: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現在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檢察官尹秀珍從公文包裡拿出了對嚴偉的刑事起訴書,對着法庭進行了公開的宣讀。

審判長:被告,剛纔公訴人宣讀了對你的刑事起訴書,你對公訴人對你的起訴,有沒有要向本庭作出說明的?

嚴 偉:沒有。

審判長:現在進行舉證、質證,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向法庭呈交證據,請證人出庭。

檢察官尹秀珍將裝訂好的一本證據遞交給審判長。審判長翻看了一下後轉交給了左右的審判員。

審判長:被告 ,公訴人指控你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駕駛湘Y.XXXXX號臥鋪車,由秀湖往廣州方向行駛,在經過玉象地段322國道728KM+800M處,與迎面而來的湘Y.XXXXX號中型客車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傷,一十七人輕傷,你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你對公訴人指控的事實,有沒有認爲事實不相符合,需要向法庭陳述的?

嚴 偉:我承認指控的發生事故的事實,但對人員傷亡情況我不清楚。

審判長:爲什麼不清楚?

嚴 偉:因爲事故發生後,我即被交警部門收押,送進了看守所,與外界失去了聯繫。

審判長:沒有人告訴你嗎?

嚴 偉:沒有,看守所是不允許通訊和同家人見面的。

審判長:被告,這是你發生交通事故後,秀湖縣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現場諶察鑑定和現場諶察圖。你過目一下,有沒有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請法警交給被告過目。

法警從審判長手中接過幾張紙交給嚴偉。嚴偉看了後回答:“沒有。”

審判長: 此證據經被告人質證,將作爲此案證據,予以認定。被告,這是事故照片和死亡人員的照片,死亡證明書,法醫所作的傷亡鑑定。你看看,有沒有異議?

法警爲嚴偉送來了一本張貼着多張照片和鑑定書的剪貼本。看着那一具具血肉模糊的屍體,使嚴偉的心產生了震驚。他懺悔着對死者造成了傷害,感到自己犯下的不可饒恕的罪行……許久後,他將剪貼本遞還給法警,平定了一下自己的情緒。回答:“這些我以前沒有見過,是事故中所造成的後果……我,我沒有異議。

審判長:此證據經質證後,本庭予以認定這裡還有幾份偵察機關交警大隊提供的證人、證言。我當衆宣讀一下。證言一:我是湘Y.XXXX號中巴車的乘客叫李化民。我是在蘇坪上車到秀湖的。在路上,在車的搖晃中,我開始打瞌睡。突然聽到一聲大響,感到了巨大的震動,就見我坐的車同一輛大客車撞到了一起。我感到了痛楚,便失去了知覺。被告,你對此證言,你有沒有異議?

嚴 偉:沒有。

審判長:此證言本庭予以認定。第二份證言:我叫張世旺,朱池村的農民。當時我正在地裡鋤草,遠遠看見一輛臥鋪車從坡上下來,象喝醉了酒一樣,左右搖晃着衝過來,就聽到一聲響,我知道是撞車了。忙跑過去一看,就見那大客車撞着了一輛中巴車。中巴車上的人傷了很多,到處都是血……被告,你對這份證言有沒有異議?

嚴 偉:有異議。張世旺是個農民,不具備交通法規的常識,不能正確判斷事故發生前的運行情況。他又是在遠遠的距離,怎麼能清楚大客車是左右搖晃呢?事實上,事故發生前我很清醒,車子並未發生左右搖晃的現象,我還採取了兩次制動。是第二次抽動時過猛,車子產生橫滑才撞的車。

審判長:此證言被告持有異議,本庭是否認定,等合議庭合議後方予決定。

接着審判長又宣讀了幾份證人的證言,嚴偉均表示沒有異議。審判長又拿出一份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問嚴偉是否收到過責任認定書?嚴偉回答收到過認定書的複印件。

審判長:被告,你對縣交警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是否服從?

嚴 偉:我服從對我負主要責任的認定。

審判長:此證據本庭予以認定。公訴人,還有沒有新的證據需要向本庭提花的?有沒有控方證人需作證的?

尹秀珍:暫無新的證據,沒有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你們有沒有證據,需向法庭提供的?

何玉瓊:沒有。

審判長同左右審判員輕聲交換了一下意見,徵求,徵求他們還有沒有要問的後,宣佈:“在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被告代理人陳述辯護意見。”

蘇安華:審判長,審判員,受被告人嚴偉的委託,我向法庭作被告罪輕的辯護。被告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發生的特大交通事故,經秀湖縣交警大隊調查和對現場的諶察,得出了結論,被告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也就是說,他不是全責,提請合議庭判決時,注意這個區別。被告不是故意犯罪,交通事故屬於意外事故,就是說出乎意料之外的,一種行爲上的過失。與當時的天氣,對方車輛違章超載是有着直接的因果關係的。此次事故是一次機械事故,被告人前一前在修理廠修理過車輛,調試過剎車,而發生事故時是因爲制動時,剎車單邊產生了橫滑現象,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汽車修理廠也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人在修理廠修車,交付了修理費用,修理廠就應該交付合格的產品,即修理合格的車輛給用戶使用。應對修理後的質量,對因質量問題影起的後果負責。就象是花錢購買了一臺空調,並請安裝公司進行安裝。用戶在使用時,合上電源,即產生了漏電,造成了人員的觸電事故。這樣的事故是不是要用戶來負責呢?生產廠家,銷售商及安裝公司要不要負事故的責任?要是安裝人員粗心大意,沒有認真檢查,造成的漏電現象,要不要負責?回答是肯定的,他們肯定要負責。因爲用戶花了錢請他們安裝,形成了一種合同委託關係,安裝公司必須要對他的安裝質量負責。被告在這次事故中,實際上起到了合電源閘刀的作用。大家都知道,方向、剎車是保證車輛安全行駛的至關重要部位,被告就是在緊急剎車時,產生了單邊,才引發了交通事故。所以我認爲,被告只是一名操作者,只能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而修理工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請求法庭對被告從輕或減輕處罰。

審判長:對被告代理人的辯護意見,本庭是否採納,要合議庭討論調查後才能決定。被告第二辯護人,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何玉瓊:我同意二舅的意見。被告發生交通事故掛一漏萬是故意行爲。對方車輛也有過錯,也應負責任,請求從輕判處。

審判長:被告,你有爲自己辯護的權利,你有無要爲自己辯護的?

嚴偉從進入了莊嚴的法庭,從未經歷過這樣的陣仗,中是在電視中見過控辯雙方的舌戰。分努力提醒自己要鎮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法庭上是不能說錯話的,這是決定自己命運的關鍵。想不到二舅還能講出幾個道道來。從開庭到現在,他都在強迫自己冷靜,不發怯了場。因爲沒有律師,還得要靠自己爲自己辯護。他整理了一下思緒,然後回答:

審判長、審判員,我想作幾點補充。首先,我爲發生這次交通事故向在事故中受難的死傷者及家屬表示我的歉意,請求你們的原諒,同時,我願意接受法庭對我的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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