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科學的標準規範問責過程
對不作爲、亂作爲的黨員幹部進行問責處理,可促使黨員幹部更負責、更科學地行使手中的權力,不斷改善我們的政府形象、幹羣關係和決策效率。強化對黨員幹部的問責,不僅表明黨和政府依法治國、嚴肅治吏、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決心,也是從嚴治黨、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必要舉措。然而,不同的問題可能會導致不同的問責結果。例如,有些幹部是因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被免職,也有些幹部是因爲公文上寫錯了字被免職,還有些幹部是因爲在工作中與服務對象發生口角被免職。此外,一些官員被免職後就再也沒有被重新啓用,而有些官員在家休息幾個月之後,又很快官復原職。更有甚者,雖然在原單位或部門被免職,但又動用關係“移情別戀”,去了別的單位或部門,依舊做官,還有的甚至官升一級。有些幹部被問責後,沒有處理完問題,留下一個爛攤子就走人了,這樣的問責並沒有使問題和矛盾得到絲毫的改善。
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就不得不思考這樣的問題:對領導幹部問責到底要遵循什麼標準?政府官員應該爲自己的失誤負起多大的責任?爲了有效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推動問責制度落地生根,必須確定科學規範的標準和明確的法規條例作爲問責的依據。
人人都有可能犯錯,有錯改之,善莫大焉。對出現錯誤者進行問責理所當然,但不能就此全盤否定他們曾經辛勤的工作和付出,更不可矯枉過正。問責制度如果設計不細緻、規定不科學,不僅不能改變官場陋習,還會造成幹部工作起來瞻前顧後,提心吊膽,放不開手腳。此外,問責制度如果沒有全國範圍內的統一規定,那麼在執行過程中就很可能會發生相同案例只因地域不同而導致問責事由和處理結果的巨大差異。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缺乏應有的標準和規範,問責主體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存在着問責權力被濫用的風險。由此可見,如果問責制度沒有明確的法律體系作依據,缺乏至關重要的程序公正與事實公平,就會有悖於問責制度出臺的初衷,也難以有效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的進程。
因此,必須儘快在全國範圍內以完備的法律形式將問責制度的規範統一起來。幹部失職有大有小,不同崗位也有不同的職責,承擔的責任也應有所不同。追究什麼樣的責任?追究到哪一級哪些部門?這些都要有明確的規定。可見,問責不僅在於嚴格責罰到位,更要做到有法可依、程序規範、標準科學。只有做到這些,才能全面推進問責制度落地生根,才能讓問責制產生實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