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黨的基層組織建設_二、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

二、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

10.黨的基層組織設置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黨章和中央組織部的有關文件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置的基本原則是:

(1)根據黨員人數設置。在一般情況下,黨員人數超過100名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人數超過50名、不足100名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成立黨總支部;正式黨員超過3名、不足50名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名的基層單位,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成立聯合黨支部。

(2)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有些基層單位黨員人數雖然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工作需要(如單位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大,領導幹部配備比較強,或黨員比較分散,管理困難等),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成立黨總支部或黨的基層委員會。

11.哪些黨的基層委員會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

黨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立常務委員會。少數大型廠礦企業、規模大的高等院校黨的委員會,因其所屬黨組織和黨員人數較多,工作範圍寬,駐地分散,爲有利於工作和加強集體領導,確需設立常務委員會的,經上級黨委批准,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

12.哪些黨的基層委員會可以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能否設常務委員會?

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黨的基層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基層委員會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能設常務委員會。

13.哪些情況應成立臨時黨組織?

爲了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時間在兩年以內)而組建的臨時單位、臨時機構、短期學習班(培訓班)等,可以根據黨員人數成立臨時黨的基層委員會、臨時黨總支部或臨時黨支部。

14.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怎樣設置黨組織?

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一般應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大企業集團需成立黨組的,必須經黨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批准。設立黨組的大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15.農村黨的基層組織怎樣設置?村可以成立黨委嗎?

農村黨的基層組織設置,要本着有利於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利於加強黨同羣衆的聯繫,有利於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村應當成立黨支部;不足3名正式黨員的村,可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50名,或雖不足50名,但村辦企業具備成立黨

支部條件的村,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超過100名的村,因工作需要,經縣委批准,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16.如何在鄉鎮企業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鄉鎮企業應按以下規定設置黨的基層組織:

(1)凡正式黨員人數超過3名的鄉鎮企業,可建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可由兩個以上企業中的黨員聯合建立一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50名的,可建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超過100名的,可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2)凡正式黨員人數超過3名的村辦企業,可設立黨小組;所在村建立黨的總支部或基層黨委的,也可建立黨支部。

(3)跨村、跨鄉、跨縣的聯辦企業,正式黨員人數超過3名的,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黨組織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組建黨的基層組織。

17.如何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中,凡正式黨員人數超過3名的,都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名的,可由幾個企業的黨員聯合建立一個黨支部。

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的組建工作,應儘可能與開辦企業同步進行。合資、合作企業中的黨組織,由中方投資單位黨組織負責組建;兩家以上中方單位共同投資的,根據參股份額、管理體制等實際情況,明確以一家爲主負責組建;外商獨資企業中的黨組織,由所在地的黨組織負責組建。

18.如何在個體工商戶和非公有制企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在個體工商戶和非公有制企業建立黨的組織,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城鎮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活動的黨員,一般可以以個體勞動者協會爲單位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個體勞動者協會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有關黨組織應將其就近編入鄉村或街道社區黨支部。

(2)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按黨章規定單獨建立黨組織。只有個別黨員的,有關黨組織可將其就近編入鄉鎮企業、村或街道社區黨支部,也可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黨組織負責建立非公有制企業黨支部,或與個體工商戶中的黨員建立聯合黨支部。

(3)非公有制經濟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按開發區(園區)、專業市場、商務樓宇等組建區域性黨組織,非公有制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縣(市、區)非公有制經濟黨的工作委員會,作爲縣(市、區)委的派出機構。

(4)對黨員人數少、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但規模較大的非公有制企業,可向企業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或聯絡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黨員工作,在條件成熟時建立黨的組織。

19.如何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凡按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經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包括長期聘用人員,下同)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同一業務主管單位所屬的其他社會團體或其他鄰近單位建立聯合黨支部,或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入其業務主管單位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對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上級黨組織可向社會團體選派、輸送、推薦符合條件的黨員,爲社會團體單位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或指派黨的建設工作聯絡員,負責社會團體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及黨組織的建立工作。

在社會團體舉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其他重要活動期間,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會團體臨時黨組織。社會團體臨時黨組織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掛靠單位黨組織批准成立,其設置形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社會團體臨時黨組織的領導成員,一般應由社會團體領導成員中的黨員擔任。

20.正式黨員人數減少至3人以下的黨支部要否撤銷?

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基層單位才能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對已經成立的黨支部,由於種種原因,正式黨員人數減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時,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內(一般不超過6個月)能增加黨員,經上級黨組織同意,黨支部可暫時保留。但這樣的支部不能形成決議或作決定。如該支部在短期內不能增加黨員,則應予以撤銷。撤銷後,原支部黨員可與臨近單位(部門)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

21.怎樣合理設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工作機構?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機構的設置,應按照精幹、高效、協調,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確定。大型企業黨組織一般設組織、宣傳、辦公室等工作部門。中小型企業黨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分設工作機構,也可以設一個綜合性的機構,還可以將黨的工作部門與職能相近的行政工作部門合署辦公。

22.在機構改革中,能否將黨政機構合併,實行“黨政一體化”?

有些地方和國有企業在機構改革中,將黨政機構合併,搞“黨政一體化”,有的已將黨委組織部門、宣傳部門和行政部門合併。對此,中央組織部曾在《組工通訊》中指出,搞“黨的一元化”領導,以黨代政,黨委包攬行政事務,是不對的;搞“黨政一體化”,以政代黨,也是不對的。儘管有些主張和做法在主觀願望上可能是好的,但這種探索不符合十四大精神,實際效果也不好,不同程度地削弱了黨的工作,淡化了黨的觀念,降低了黨在羣衆中的威望。這個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但在深化改革中,有些單位爲了精簡機構,將黨委工作部門與職能相近的行政部門合署辦公,實行對內一個機構、一套班子,對外兩塊牌子、雙重職能,這與“黨政一體化”是有區別的。但要注意,合署辦公的主要負責人應由黨員領導幹部擔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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