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淄博兩地發佈電動車購銷告知書

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3月8日發佈

關於銷售和購買電動自行車的告知書

各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廣大消費者:

爲進一步加強對張店區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對我區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和消費者提醒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二)嚴禁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充電器、蓄電池等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安全要求,不得銷售經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

(三)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主動索取查看生產廠家證照、CCC認證證書等資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和其它標識,健全進銷貨臺賬登記。

(四)如實告知消費者所購買的電動自行車適用的國家標準、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使用說明等內容。

二、消費者

(一)科學理性選購。選擇資質齊全、經營信譽度高的商家,選擇口碑較好的品牌,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主動索取並妥善保管購貨憑證、服務單據。

(二)認準CCC標識。電動自行車需施加CCC強制性認證標識,可通過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衆服務平臺(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辨別CCC證書的真僞和有效性,確保產品信息與平臺查詢信息一致。

(三)正確使用車輛。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操作、使用電動自行車,使用質量檢驗合格、符合相應標準和要求的零配件。自覺抵制拼裝車、改裝車,不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

各銷售單位要按照本《告知書》要求,及時進行自查自糾,進一步規範銷售行爲。廣大消費者如發現有關違法違規行爲,請撥打12345進行投訴舉報。

沂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3月8日發佈

致全縣電動自行車經營者的一封信

全縣各電動自行車經營業戶:

爲守牢電動自行車行業質量安全底線,消除質量安全隱患,提升質量安全水平,加強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切實維護好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特提醒做好以下幾點:

(一)持有合法營業執照,且在經營場所亮照經營。

(二)嚴格履行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6號有關要求,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主動查驗生產廠家證照、CCC認證證書等資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使用說明書;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三)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要求,所售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重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電壓不超過48V,還要具備防纂改、防火、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要求。。

(四)不得購進和銷售無廠名廠址、無強制性認證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等配件;嚴禁銷售未獲得CCC認證證書、僞造CCC認證證書、與CCC證書載明的形式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

(五) 禁止擅自改裝原廠配件、外設蓄電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關鍵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電池等違法行爲。

(六)如實告知消費者所購買的電動自行車適用的國家標準、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使用說明等內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售後“三包”責任,及時受理處理消費者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小貼士:哪種電動自行車屬於合規車?標準是啥?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具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於或等於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於或等於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於或等於400W;

7.電動自行車的軟硬件均應當具有防篡改設計,防止擅自改裝或改動最高車速、功率、電壓、腳踏騎行能力;

8.電動自行車除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車及部件(如:蓄電池、車載充電器等)還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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