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免10年企業所得稅!四部委發文促進集成電路及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

人民網北京12月18日電 (趙超)12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信息化部發布《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公告》(下稱《公告》),明確了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

《公告》明確,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於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公告》表示,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爲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本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並就剩餘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爲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公告》表示,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餘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