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訂28種賄選犯行 新增新興支付工具、境外勢力資金

臺北地檢署

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投票只剩40多天,最高檢察署因應層出不窮的新賄選手法,日前修正行之多年的「賄選犯行例舉」,並列出28種賄選行爲態樣,法務部今天函釋各地檢調辦案參考,其中因考量北檢曾查獲陸方透過臺商協會、陸配團體資助特定政黨案例,特別將「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增列爲新的賄選手法,顯示檢調認爲中共已透過人脈、金脈企圖影響我選舉。

法務部表示,現行提供檢調查察選舉參考之「賄選犯行例舉」,是最高檢察署2011年11月14日修正,迄今已逾10年,因歷經多次選舉,加上社會變遷,賄選態樣推陳出新,法務部爲因應新型態賄選手法,遂指示最高檢察署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法院判決,通盤研議進行修正或補充,讓查賄標準明確化,提供外界依循,避免候選人或選民誤蹈法網。

經最高檢察署徵詢各地檢署意見,並彙整相關妨害選舉案例、司法院解釋、法律問題座談結論及學術見解等資料縝密研議後,將「賄選犯行例舉」修訂爲「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法務部審覈核備後,指示最高檢察署行文各檢察機關、執法單位作爲查賄時參考。

法務部表示,此次新修訂之「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例舉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之行爲態樣,增加「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搓圓仔湯)」、「虛僞設籍(幽靈人口)」、「不實訊息(黑函、假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新的犯罪類型,並加強執法。

第二部分則是例舉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之行爲態樣,包括提供價值30元以下之文宣品,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但若非文宣品而贈送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以化整爲零之方式發放,藉此迂迴逃避刑責,檢察官仍須依法發動偵查,來認定這些贈品是否構成賄選。

至於選舉活動期間的炒米粉、貢丸湯等提供參加民衆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在不逾越社會常情情況下,原則上也不涉及賄選,但法務部強調,這些行爲態樣,均僅是彙整過去實務見解予以例舉供參考,若發生實際個案時是否構成犯罪,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案件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