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市場派股臨會 大同再提假處分

經濟部覈准欣同及新大同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申請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引發大同公司派不滿,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股臨會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7日開庭調查,大同委任律師團依臺北地方法院8月24日判決文所指,臺商鄭文逸炒作大同股價,遭重判13年半,鄭文逸又是欣同及新大同實質掌控人,若由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等同鼓勵經濟犯罪。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庭末諭知,將擇期裁定。大同公司派因股臨會在即,21日又分別向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具狀聲請向欣同、新大同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應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大同強調,若准許10月21日召開大同股臨會,恐無法即時保護聲請人公司等,將危害大同之正常營運、其他合法股東權益。大同近期密集發動司法訴訟反制,市場高度關注是否影響大同股臨會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