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旁縱火男子稱想坐牢 遭裁罰8000元免關

臺北地院

廖姓男子今年4月在距離總統府不到100公尺的巷弄內縱火,被逮後聲稱想借此進監獄管理生活作息生活習慣」,但警訊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廖男送辦,法官裁罰8000元,讓廖男「想坐牢」的心願落空

據調查,廖男今年4月22日晚間9時25分,在北市中正重慶南路臺銀總行旁邊巷道的自助洗衣店門外,以打火機、汽油焚燒毛巾木棍警方獲報趕往處理,由於廖縱火地點博愛特區附近,距離總統府不到100公尺,不敢大意,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逮捕廖到案。

廖男到案後坦承縱火,聲稱他原本欲至總統府後方縱火,但因人多才改至臺銀旁邊巷子,希望藉此可以進監獄管理生活作息跟生活習慣,警訊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移送臺北地院簡易庭裁罰。

法官依據監視器畫面,認爲廖男縱火現場並非人煙罕至之地,且偶有路人經過,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火災,雖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卻已有危害安全之虞,裁罰8000元。

由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已修法規定民衆若逾期未繳清罰鍰,警方不可以聲請拘留替代,因此縱使廖拒繳8000元罰鍰,警方依法不能聲請拘留,未繳罰鍰將由行政執行署催繳,也就是說廖男只能繳納罰鍰,讓他想坐牢的心願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