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網約車,停運損失誰來“買單”?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欒海明 通訊員 崔存星
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正常維修和真實停運期間的損失該如何認定?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法官侯婭民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趙某駕駛小轎車與錢某駕駛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承擔全部責任,錢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第四天,錢某將網約車送至4S店送修,三天後網約車修好離店。保險公司理賠後,雙方因停運損失問題協商不成,錢某將趙某起訴至槐蔭區法院,要求趙某賠償維修期間停運損失每天450元,3天共計1350元。趙某辯稱,原告並未提供一年內平均收入證據,無法證明其穩定工資收入,450元每天的停運損失沒有依據;原告提供的修車單據顯示,修車總工時爲7小時,認爲停運3天不合理,認定1天比較合適。且錢某第四天才將車輛送修,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
法官經審理後認爲,趙某駕駛機動車與錢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錢某無事故責任。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且雙方對此未提出異議,法院予以採信。經查,趙某駕駛的小轎車系公司所有,趙某爲駕駛員。因趙某駕駛的車輛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並無證據證明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因此應由該車輛使用人趙某承擔賠償責任。因錢某主張的車輛停運損失,不屬於交強險的賠付範圍,故對於錢某主張由趙某向其賠償合法有據的停運損失,法院予以支持。關於錢某主張的停運損失1350元。錢某要求按照停運時間3天,停運損失計算標準爲近三個月收入日平均額按照450元每天計算,並提交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1份、網絡交易流水證明1份、車輛維修證明1份、汽車4S店結算單1份予以證實。趙某對錢某主張的停運時間和停運損失的計算標準均不認可,辯稱維修時間應當按照維修工時計算,可認定爲1天。法院經審查認爲,停運損失是指營運車輛因無法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損失,停運時間可依據車輛維修機構出具的進出廠日期證明來進行認定,不以具體工時來予以認定。趙某辯稱錢某事故發生四天後才進行維修,可能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但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錢某當庭向本院出示其與趙某的聊天記錄,證明系因趙某的原因導致車輛拖延四天進行維修,因此對於趙某的辯稱法院不予採信,對錢某主張的停運時間本院按照3天予以認定。錢某要求停運損失按照450元每天進行計算,證據不足,應參照2023年度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16187元計算停運損失,最終按照955元(116187/365*3)予以認定,由趙某予以賠償。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賠償原告停運損失955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網約車作爲信息時代的產物,創造了很多就業機會,也方便了人們的出行,對社會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網約車交通事故案件對比普通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存在停運損失,該類損失是否能依法獲得支持、賠償主體、賠償的計算標準,一直是案件審理的焦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但並非所有運營車輛的停運損失都能獲得賠償,只有具備相關運營資質且依法運營的車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關於停運損失的賠償主體,一般應當是侵權人。關於停運損失的計算標準,網約車等營運車輛主張停運損失的,應當以營運利潤作爲計算停運損失的依據,在司機無法提供明確具體的收入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參照交通運輸行業的收入標準來確定。
法官提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廣大道路參與者要規範安全行使,避免發生事故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