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自燃損失誰買單?武漢蔡甸法院受理該院首例新能源車自燃案

極目新聞記者 邱睦

通訊員 郝麗萍

實習生 李筱玥

新能源汽車在行駛過程中自燃,這筆損失應當由誰來賠償?近日,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院第一起因新能源汽車自燃引起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2021年9月7日,韓文(化名)駕駛自己所有的新能源車輛行駛至武漢市蔡甸區漢宜高速處,車輛突發自燃導致車輛全車焚燬。事後,韓文聯繫到車輛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簽訂事故車輛賠償協議書。

2021年9月23日,韓文與保險公司共同委託湖北某司法鑑定中心對案涉車輛起火原因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爲案涉車輛的起火部位符合位於其行李箱內左後部蓄電池處,起火原因符合電氣線路故障所引起。2021年9月29日,保險公司向韓文支付了車輛賠償款18萬元。

保險公司作爲保險人,依法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了保險金之後,保險公司將車輛生產商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案涉車輛損失18萬元及鑑定費1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就鑑定結果存在爭議。經承辦法官葉沙釋明,車輛生產商申請對案涉車輛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及缺陷與自燃事故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進行鑑定。

2024年1月,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就起火原因排除了人爲原因、外來因素,結合案涉車輛的起火部位,鑑定意見書認爲原車電路或電氣設備存在故障引發案涉車輛行駛時產生自燃。但由於雙方都無法提供案涉車輛的維修、保養相關資料,無法確定原車電路或電氣設備故障是否與產品質量缺陷相關。

開庭審理中,保險公司與車輛生產商圍繞爭議焦點“車輛是否因質量缺陷導致火災事故”展開了激烈辯論,雙方均認爲應由對方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面對僵局,如何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承辦法官葉沙介紹,考慮到汽車產品的設計與製造屬於爲生產商所控制的專門技術,且汽車的生產規模龐大、生產過程較爲複雜,作爲一般人無從接近與瞭解。“如果硬性責令一般人證明所購買產品存在缺陷,實則是強人所難。”

在本案中,案涉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發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證明汽車存在質量缺陷,並不符合人們對於汽車安全性的正常期望。承辦法官認爲,案涉車輛自燃存在危及駕駛員、車輛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無論是從社會公平正義角度出發,還是出於壓實車輛生產質量責任的考量,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生產商都更爲適當,並由生產商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最終,蔡甸法院一審判決車輛生產商向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8萬元。車輛生產商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汽車的質量安全直接關係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汽車生產商和銷售商都應牢固樹立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嚴把質量關,一旦發現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應及時召回處理。車輛使用者在日常使用中也需注意定期對車輛的電器線路、電池等進行檢查保養。”葉沙法官提醒道。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