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業務許可申請書件 新增律師作爲認證人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另「信託契約」和「履約保證契約」等申請文件的認證除會計師外,增加律師作爲認證人。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去年12月5日、19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竣後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

郭國文在提案中指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2021年修正後,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的業務許可,須由發起人或負責任檢具相關書件申請,但現行法規中須經認證的書件,僅會計師可作爲認證人。然而,其中「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的擬定,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作爲認證人,但是本法以正面表列方式僅列舉會計師爲認證人,而排除法律專業的律師,恐爲立法時疏漏,因此有修正的必要。

三讀條文修訂爲「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意及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的業務許可,明定需經過會計師認證「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另律師得以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

另外,爲加強對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理,以維持其財務健全與償債能力,這次也三讀通過鍾佳濱等人蔘考銀行法和保險法相關規定的提案,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爲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一定金額的準備或令其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