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陸配當立委爭議 賴政府想打破現狀
民衆黨不分區立委排名第15名的陸配李貞秀。本報資料照片
行之有年的規範兩岸互動法規,是穩定雙方關係的重要基礎。即便是中共,也多次提及「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可知;蔡英文明白其中道理,因此當選總統前堅稱會維持現狀,執政時談到兩岸議題,也指會依憲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處理兩岸事務。然而,賴政府最近正透過陸配李貞秀可能補上民衆黨不分區立委一事,準備虛化憲法增修條文與《條例》,逐步實踐「新兩國論」。
據民衆黨黨內規則,現任不分區8席立委會在任滿兩年時辭職,由當初提名名單依序遞補。這使排第15名的李有機會補上。但賴政府官員說,「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如果雙方堅持下去,不僅掀動政潮,未來還可能挑動兩岸敏感神經。
陸委會官員稱,《條例》只保障參政權,就任公職要回到《國籍法》,而後者規定擔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李則反擊指出,要求她提出中華民國憲法不承認國家的「國籍放棄證明」,這在邏輯上不合理,除非民進黨修憲承認共產黨政權。
民衆黨聲援說,國民黨籍的陸配史雪燕,曾於2019年遞補擔任南投縣議員;也曾有陸配考公務員,分數到了,卻因入籍沒滿10年未錄取,滿10年後再上榜就可分發。
上述案例,皆依政府規定程序任職。而此類似事件在去年底立委選舉時,綠白就已經爲徐春鶯案吵過一次。如今內政部附和陸委會表示,《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再指出,當事人應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均應放棄。
李是否有資格任立委?在她符合過去相關規定後提出質疑,是政治而非法律問題。因爲我憲法增修條文將領土分爲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上月陸委會官員提及馬祖東引是國之北疆,「這個嚴格來講是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也是間接承認賴政府主張的「新兩國論」違憲。而《條例》即便其後多次修法,仍是承憲法意旨定義大陸地區爲「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是「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理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空間,沒有承認該國籍問題。若有適法疑慮,也是個別法條出現扞格。
既有憲法框架也行之有年,官員又爲何昨非今是呢?原因恐怕是賴政府講出兩國互不隸屬後,要順着兩國邏輯往外推進。但尷尬的是,茲事體大,陸委會有時又講兩岸互不隸屬。現在故意爲難陸配,只是再度呈現立場矛盾而已。
講到茲事體大,讓官員立場矛盾,是因這牽涉法理臺獨,事情可大可小。陸委會知道後面可能有不少麻煩,雖迎合上意,卻把決定的燙手山芋丟給其他機關。說事情可能大條,是因中共對我憲法及法律規定是有正視空間的。例如今年6月,中共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第2條第2項提及「臺灣地區有關規定」。類似詞語也曾見諸中共高層口說,例如2012年3月,中共時任總書記胡錦濤談到「大陸和臺灣同屬一箇中國的事實沒有改變。確認這一事實,符合兩岸現行規定」;2020年1月,中共國臺辦發言人也提及「…兩岸關係改善和發展的基礎是堅持體現一箇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這個共識是源自於雙方各自規定,不是大陸單方面強加於臺灣的。」他們說的「規定」,主要就是憲法增修條文與《條例》,但現在賴政府卻不想再依相關規範處理兩岸事務。
至於說也可以是小事,是因存在綠白可能接受的結果。且看中共《國籍法》第九條規定,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本國籍,第14條則確定國籍取得喪失,除第9條規定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內政部要陸配「取得證明文件」,中共與我過去政府有相同理由,不會批准陸配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爲由申請放棄國籍,但想任立委之陸配若依循綠營邏輯,持中華民國護照,再引中共《國籍法》第9條自圓其說,不知會如何發展?當然立法院也可能要注意《條例》修法問題。
如果最後依「自圓其說」方式解決此事,看似皆大歡喜,但其實事件本可依原法辦理,賴政府卻偏吹皺一池春水,傷害了法治精神,而這是維持還是改變兩岸現狀?國人應該留意後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