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全面執政下 進退失據的「七休一」

首先,要澄清的是:「七休一」與去年底三讀通過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是兩回事。《勞動基準法》第36條關於「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休息」規定,早自民國73年即已頒佈實施,只是留下函釋模糊空間~若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在兩週頭尾各休一日情況下,中間連續工作12天並不違法。只是,近年來一連串保全人員與遊覽車司機超時過勞傷亡負面新聞後,前勞動部長郭芳煜大筆一揮廢止函釋,打算迴歸落實七休一原始規定。

萬萬沒有料到,只是單純取消行政命令函釋一個舉動,卻帶來排山倒海而來的埋怨與壓力,因此後來又有了屠宰業或客運業於年節等重要節日、工作地點偏遠或交通不便、記者或導遊等短期海外工作等三項例外;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日前舉出佐證範例,事實上並沒有脫離這些範圍,可議的是,從被同黨立委擋下的「十四休二」提議,完全暴露出賴內閣大幅放水「七休一」限制的打算,將原本的「原則限制、例外許可」180度扭轉爲「原則許可、例外限制」!

徐國勇發言人強調,七休一鬆綁將透過多重審查進行嚴格把關:(1)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同意,(2)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的指定,再加上(3)例假日的調整還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4)30人以上的公司也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纔可以豁免適用七休一,也因此被工商團體譏諷只是「做半套」。更重要的是,與現行審查覈可事實上並沒有太大變化!

依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現行就有針對特定行業採取四周彈性工時的救濟機制,也正因爲在工時及休假規定相對最寬鬆,成爲最多行業積極表態爭取指定適用的豁免條款。其申請程序同樣是須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指定。但是,檢視過去卅餘年來,除了民國86至88年三年間通過了38種行業取得適用資格,之後近廿年間只有新增區區4種行業,其中瓦斯與農林漁牧都是拜「一例一休」新制民意反彈所賜,才分別在今年六、七月間纔有機會搭上四周變形工時加掛列車;最誇張的是,自民國92至104年整整12年間,主管機關勞動部完全沒有新增放寬任何行業!

面對新內閣「特例放寬常態化」新政,過去一向採最嚴苛保守態度的勞動部,是否因此幡然改悟放寬審覈尺度放水新申請案,做一個體察上司風向的好部屬,還是依然故我讓業界申請案吃閉門羹,正好坐實工商業界「做半套」指控,後續發展值得密切觀察。尤其,此次又新增「30人勞工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規定,是否治絲益棼反而淪爲中央與地方互踢皮球的燙手山芋,是賴內閣行政團隊與立法委員們必須格外謹慎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