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惠普與廣明之反托拉斯訴訟後續策略與借鏡

本案始於惠普於2014年10月向美國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起訴,法官於今年1月2日作出判決,認定廣明參與價格操縱,應支付惠普實際損害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4.39億美元。惠普隨即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許可,要求廣明必須於今年5月1日之前將資產移交給德州的保安官託管,否則會構成藐視法庭,必須另外支付每天5萬美元的罰款。廣明對判決及強制執行的命令均提出上訴。並於4月30日將價值80多萬美元的美國專利及商標權移轉契約交給保安官。

對廣明而言,要負擔4.39億美元的賠償責任似已成定局,在美國幾已無法律上翻案可能。雖然理論上仍有可能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但因爲案件並沒有牽涉到重大法律見解或政策爭議,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機會微乎其微。之後的重點應該是強制執行的層面,雖然5月1日完成移交的期限因爲在中國及臺灣的廠房必須估價而被撤銷,惠普很可能會另外聲請二個月左右的移交期限。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本來就預定6月19日開庭聽取雙方關於藐視法庭裁定(每天5萬美元罰款)的意見,惠普很可能在當天聲請新的移交期限。

今後廣明如何將損害減到最低?廣明的選項不多,其中最有效的可能是在美國聲請chapter 11破產保護。廣明的資產已經遠低於本件賠償金額,在美國若有商業據點,即符合破產保護條件。進入破產程序後,廣明不但可以繼續營運,惠普的債權也必須打折註銷,這是惠普所不樂見的,有可能因此願意與廣明和解協商。

廣明的另一選項是拒絕支付賠償金,逼迫惠普到臺灣及中國進行承認美國判決的訴訟及強制執行。廣明固然得以此爭取多點時間,但極可能最終要負擔每天5萬美元甚至更多的罰款。情況如果嚴重,廣明高層甚至可能因藐視法廷而負刑事責任。

對其他臺灣廠商而言,廣明案提供了寶貴經驗與震撼教育。美國法律制度與臺灣差異很大。就算是涉及高度專業的反傾銷或專利案件,在美國仍由一般百姓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而且原告有權選擇要在那個地方的法院提告。毫不意外地多數美國廠商會選擇在愛國主義盛行的德州提告,而保守的當地人及法官也以保護美國當地廠商爲榮。加上美國並無依照起訴金額繳交裁判費之要求,原告並無誘因限制賠償金額。

要降低在美國的訴訟風險,長期來講,可以在美國設廠設公司,於當地生產銷售到美國市場的產品,以切割臺灣母公司集團的法律責任。美國經2017年大幅降低法人稅率,並提供多項優惠,是幾十年來設廠的最佳時機。短期來說企業應強化法務意識,譬如將顧問律師納入重大決策的討論,相關文件及談話就會受到律師客戶通訊特權的保護,原告無權得知,也不能作爲證據。如果涉入訴訟,應任用同時熟知臺灣及美國法律的律師來進行訴訟管理。一方面有效控管美國律師團隊的時數及費用,更重要的是確保公司與美國律師溝通的時效及準確性,以及翻譯文件的正確度。廣明案當中幾位關鍵證人拒絕作證,可能因爲溝通不良,併成爲敗訴的主因,足以爲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