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她爲6萬元被管委會告 1理由輸了
大樓住戶之間因更換電梯費用喬不攏,鬧上法院。(示意圖/AI生成)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臺北市北投一名趙姓女子遭到管委會提告,法院審理後判決趙女需繳交分擔的6萬3947元,她雖辯稱住一樓用不到電梯,但法院認爲,社區用水仰賴水塔,設備清洗需透過電梯才能抵達,難認一樓房屋無任何使用社區電梯之需求,判決趙女敗訴,可上訴。
北投某屋齡逾25年的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更換各棟電梯,依照各戶所有權人「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分擔電梯基金,趙女需負擔6萬3947元,因遲遲未繳遭管委會提告。
趙女認爲此分配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辯稱自己持有的坪數較大,但住一樓用不到電梯,管委會也不讓她使用,拒付分攤金額6萬3947元。
雙方僵持不下鬧上法院,士林地院法官認爲,電梯基金分配基準,經社區所有區權人開會討論後決議,採取「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爲基準,與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當,即屬有據。
此外,法官認爲,社區用水仰賴水塔,設備清洗需透過電梯才能抵達,難認一樓房屋毫無使用社區電梯的需求。至於趙女指控管委會不讓她使用電梯,由於她無法舉證不採信。綜合上述判決趙女敗訴,應支付電梯基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