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住戶不搭電梯 需繳全額管理費怒告!法官判敗訴理由曝

1樓王姓女住戶不滿平時不使用電梯、繳了17年的半額優惠管理費遭取消,法官日前判決王女敗訴。(中時資料照)

高市鼓山區某社區大樓1樓王姓女住戶不滿平時不使用電梯、繳了17年的半額優惠管理費遭取消,提告管委會撤銷區權會決議。高雄簡易庭認爲,電梯維護費用僅佔大樓管理費用途5%,其餘用於保全、管理、公設維護等費用,區權會決議恢復全額管理費合理,判王女敗訴,可上訴。

鼓山區某社區大樓爲地上15層,地下2層設計。公設爲4部電梯、通行之公共空間及會議室1間。

2023年5月該大樓「第十七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3戶1樓住戶的管理費,由原先一坪27.5元調漲回一坪55元,全數住戶繳交相同額度的管理費。

住在1樓的王女不滿,認爲過去17年來,管委會考量1樓住戶公設使用少,管理費可減半繳交。但規定突然改變,讓她每月管理費必須支出3216元,有違誠信原則。

王女調閱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的財務報告,發現大樓總資產由569萬5747元增加至630萬3432元,她強調,公積金越來越多,根本不需要調漲管理費,區權會投票方式形同「多數暴力」,決定提告、請求撤銷區權會決議。

管委會表示,大樓公設主要包括4部電梯、通行之公共空間、1樓會議室、地下室(含鐵卷門)、中庭花園、頂樓,均需維修費用。管理費主要用途非侷限於電梯維修,8成用於保全公司、管理維護人員之人事費用,僅5%用於電梯維護。1樓住戶使用公設的頻率與其餘大樓住戶並無明顯區別,纔會決議一視同仁、繳交同額管理費。

法官認爲,管理費的收取,在於使管委會有充足之資金爲區分所有權人管理社區之公共事務,藉以促進建築物之合理管理使用,如必須依使用者實際上使用公共設施之情節、次數而爲不同數額管理費之收取,顯將造成管理上之困難而使管理成本提高。

對大樓住戶而言,使用電梯、樓梯上下樓層,是個人喜好、需求及生活習慣,用搭乘次數多寡來計算,與收取管理費的宗旨不符,也欠缺正當的比例性。若要講公平,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該繳納相同的管理費。

考量該大樓並未禁止王女使用大樓公共設施,王女也提不出搭乘電梯頻率較少、管理費即需以半價計算的合理依據,判王女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