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式長照機構需以法人方式設立 準壽險業投資
行政院會31日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作爲長照機構經營管理法源。未來凡是新成立的住宿式長照機構,都要以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形式設立,以保障需24小時全天候接受照護的弱勢。同時,開放保險業等企業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目前49牀以下的私立老人福利及照護機構都可以在法人法上路後繼續營運,不受衝擊,如果要遷移或擴大面積,就必須用新制,也就是法人形式登記經營。
草案中也明定董事會運作應設監察人、員工選任代表董事,如法人達一定規模,主管機關得加派公益監察人,以「社會公正人士」納入其董事會成員。有財團法人、壽險或營利單位皆可以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但營利法人社員及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大於1/3,且只能擔任董事,不得擔任董事長。
此外,長照機構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覈准;資訊應透明公開,主動公開其章程、業務及財務報告、董(監)事姓名等。而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在年度終了可以分配盈餘,但結餘分配有30%比例會被強制約束;10%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及社會福利;20%應提撥作爲營運資金,讓住宿式機構的民衆受到保障。但公益性社團法人不得分配盈餘。
相關罰則方面,若法人違反規定,將長照機構之資金貸與他人,或以其資產爲任何人提供擔保,將處以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罰緩,並得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