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江北區:購買新建商品住宅最高補貼6萬元,買二手住宅最高補貼3萬元

據江北發佈2月28日消息,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住建局和區財政局聯合印發的《江北區購房補貼實施細則》出臺。

《細則》明確,購房補貼實施時間從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以購房人在寧波市房產市場監管服務平臺首次網籤時間爲準。

《細則》規定,在江北區購買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個人可申請購房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預售、現售)購房人一次性給予購房發票價款(以購房合同款相對應的購房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爲計算標準)1%的貨幣補貼,最高不超過6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二手住宅購房人一次性給予完稅價格(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依據,以稅務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憑證登記信息爲準)1%的貨幣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細則》明確,購買商業、辦公用房的;購買車庫(車位)的;安置房首次進行銷售的;企業購房(含企業和個人共有產權);交易性質屬於產權調換、份額轉讓、遺產繼承、房產贈與、司法處置等的;享受房票購房獎勵的,不得申請享受。

另外,基礎人才購房補貼、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以及人才房購房優惠與本辦法購房補貼按“從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財政補貼申請受理期限從《細則》實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購房合同款相對應的購房發票90日內(以開發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爲準)、二手住宅在辦理不動產權證並繳納契稅90日內,自行至區行政服務中心住建窗口辦理申請。凡是符合申請補貼條件的購房人,未在規定時間(已取得購房發票的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辦理時限順延90日)內申請補貼的,視作自動放棄、一律不再辦理。

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無論何種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後進行合同撤銷、變更的,均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購房補貼。

住建部門對已領取購房補貼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進行網籤鎖定,直至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止。

已領取購房補貼的購房人,原則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況確需撤銷網籤備案合同的,應提前足額一次性退還購房補貼資金後,方可按規定進行備案合同撤銷。

退返購房補貼的,購房人應將退返資金存入指定賬戶,並提供繳存憑證。

房票購房獎勵、基礎人才購房補貼、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以及人才房購房優惠等,與本次購房補貼不疊加享受。

區住建、財政、屬地街道(鎮)等部門對購房補貼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執行和實施購房補貼政策的具體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爲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貼的申請人,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處罰,追繳財政補貼,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將追繳其違法所得,不再給予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