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告 王浩宇罷免案通過 今起解職

中選會機關照(由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今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桃園市議會議員王浩宇罷免投票結果,並隨即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王浩宇從今起被解除議員職務,且四年內不得再度參選桃園市議員。

中選會指出,王浩宇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爲32萬7758人,投票人數爲9萬2226 人,投票率爲28.14%,有效票爲9萬1710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爲8萬4582票,不同意罷免票數7128票,無效票爲516票,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爲通過。

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爲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7選舉區議員王浩宇解除職務後,其所遺任期不足2年,且桃園市議會議員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不再補選。

而對於「4年內不得爲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之定義,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解釋,指的是被罷免人四年內不得參選其原被罷免之「同一公職」,例如王浩宇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爲「桃園市議員候選人」,但參選其他縣市議員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