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罷免案查對 依法審定無差別待遇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記者潘俊宏/攝影

針對國民黨記者會的質疑,中選會迴應強調,罷免提議與查對工作都是依法查對、依法審定,過去以來對於任何立委、縣市長罷免案的查對都是相同標準,沒有差別待遇。

中選會表示,根據選罷法規定,選委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委、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罷免應於「四十天內」查對名冊,而非外界所指「四十天」。中選會作爲主管機關,也須審酌罷免案的公職人員種類、法定連署人數、主辦選委會規模和相關前例做法等,規定主辦選委會的查對期限。

中選會指出,爲確保查對作業順利並確保結果正確性,請基隆市選委會以二人一組進行名冊查對作業,該會若人力不足,得請求中選會協請聯近市縣選委會派員支援。

中選會表示,依照過去歷次函釋,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的繕寫方式並未設限,因此,各項基本資料填寫筆跡和簽名筆跡不同,或多份連署書基本資料填寫筆跡相同,但簽名筆跡不同都屬於有效。

另外,中選會多次函文重申,當選委會認爲名冊有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時,應該寄發查詢單向當事人查詢,選委會也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僞造情事,不得只因當事人未回覆查詢單就剔除。

中選會指出,選罷法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由中選會、市縣選委會辦理。」第七條進一步明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同時,中選會組織法及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組織準則也明定市縣選委會是中選會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