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連17勝!邱議瑩『大家嘜離開」案免罰 NCC再遭法官打臉

高等行政法院駁回NCC的再審聲請,根據中天新聞臺統計這已經是第17勝。(本報資料照片)

2018年高雄市長選舉期間,中天新聞臺報導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主持活動時喊「大家嘜離開」,通傳會(NCC)則認爲邱是講 「大家嘸離開」,因此對中天裁罰20萬元,中天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法官判決撤銷處分、中天免罰確定。NCC不服提再審遭法院駁回。高等行政法院駁回NCC的再審聲請,根據中天新聞臺統計這已經是第17勝。

2018年11月12日中天新聞播出陳其邁的造勢活動,邱議瑩喊「大家嘜離開」,大打悲情牌,隔年2月19日NCC認爲,邱議瑩當時是說 「大家嘸離開」,中天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裁罰20萬元。

中天不服,打行政官司,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一審認爲,該新聞沒有違反事實查證,未損害公共利益,判決撤銷處分免罰,NCC上訴後,北高行廢棄發回,北院更一審改判中天敗訴,中天提上訴,北高行逆轉改判中天免罰確定。

NCC不服提再審,高等行政法院以5項理由判決駁回,(一)原確定判決之判決基礎並無逾越前審第二次判決確定之事實而另爲事實認定之情形,故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不以第一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爲判決基礎,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遂不足採。

(二)原確定判決就係爭新聞是否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之審查,形式上乃依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而爲審查,應堪認定。又原確定判決以「評論」指述記者旁白,此部分論述既僅爲係爭報導未違事實查證原則之理由補強,且未影響判決結論,再審原告據此主張原確定判決錯誤適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仍不採取。

(三)原確定判決對前審第二次判決所指摘之適用法令不當,已足爲廢棄該判決之理由,並無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8條規定之情,再審原告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58條爭執原確定判決廢棄前審第二次判決有違誤,亦非可採。

(四)原確定判決審查認定再審被告(中天)有相當理由確言係爭新聞所傳播內容爲真實,難認該新聞之製播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原確定判決並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顯有錯誤之情。

(五)本件所爲審查均系針對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事由(即原確定判決有前揭適用法令顯有錯誤)是否成立。再審原告反覆主張係爭造勢晚會與邱議瑩言詞之「真實情形」系「大家沒有離開」,訴稱再審被告未查證事實即製播係爭新聞,並指摘原確定判決錯誤適用包括行政訴訟法等法規,猶屬主觀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之爭執,既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何牴觸,自非得謂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難認有再審理由,應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