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碳與臺塑河靜鋼鐵拆夥 合資降級變合作

中碳28日發佈重訊指出,中碳與臺塑河靜開曼公司、臺塑河靜鋼鐵興業,104年9月30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的三方合約,因原先合作協議內容條件因故已無法進行,復於110年8月4日簽訂暫緩合作協議書,依協議書內容規定,於111年下半年啓動合資協商,經整體評估考量後,中碳公司決定終止合資合作協議。

中碳發言人陳宜宏表示,三方合約原本的協議是,中碳與臺塑河靜開曼公司各出資50%,成立「臺塑河靜中碳(開曼)公司」,並由臺塑河靜鋼鐵興業提供原料,將中碳在臺灣的營運模式,在越南複製。

不過,他說,因涉及開曼實質經濟法案和越南的競爭法案等問題,無法克服,合資公司僅有貿易功能,無法爲合資雙方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因此,中碳董事會28日決定終止合資合作協議。

陳宜宏指出,雖然終止合資事宜,不過,中碳和臺塑河靜鋼鐵雙方同意,臺塑河靜鋼鐵從112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的5年期間,臺塑河靜鋼鐵每年給予中碳,以比照其他客戶交易條件,取得臺塑河靜鋼鐵輕油對外總銷售量50%的跟價權,雙方未來仍維持良好商業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