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承諾履行“支柱二” 具體進程需結合國內法規則

本報記者 杜麗娟 北京報道

在數字化浪潮的推動下,國際稅收正經歷着一場深刻的變革,爲確保跨國企業在來源地國納稅,“雙支柱”方案開始在全球範圍內推動。其中,支柱二提出全球最低稅率的設定,這對跨國企業的利潤分配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國際稅收“雙支柱”包含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主要是將跨國企業集團剩餘利潤在全球進行重新分配,其主要解決超大型跨國企業徵稅權分配的問題。

支柱二是通過設立全球最低稅率,確保跨國企業集團在各個轄區承擔不低於一定比例的稅負,從而遏制各稅收管轄區爲吸引跨國企業投資而競相降低稅率的“逐底競爭”。

2022年12月14日,歐盟成員國批准了歐盟最低稅指令,並約定在歐盟引入最低有效稅,截至2024年1月,歐盟已有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愛爾蘭、盧森堡等17個成員國頒佈了關於支柱二實施細節的本國立法。

隨着歐盟等國家陸續制定支柱二相關法規,2024年也成爲支柱二的啓航之年,對跨國企業而言,重新審視自己的全球稅務佈局也迫在眉睫。

2月20日,澳洲會計師公會華北區委員會會長彭飛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支柱二最核心的問題是15%最低稅率的執行情況,對各國來說,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要求只爲各國提供一個指引,最終是否遵守“雙支柱”主要看各國的實際情況。

“以瑞士爲例,瑞士承諾會遵守‘雙支柱’,但瑞士的要求是不對跨國企業做最低15%的要求,具體來說就是對國內超過15%部分的不具體要求,但對低於15%的則要求補繳差額部分給當地稅務局。”彭飛說。

對中國而言,鑑於過去10年中國在國際稅收舞臺的影響力逐漸提升,彭飛表示,中國承諾會履行全球最低稅率要求,但在具體執行層面,中國需要考慮國內法的規則。

據悉,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中強調,落實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嚴厲打擊國際逃避稅,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維護我國稅收利益。

次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對我國生效並對部分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公告》,該公約由OECD受G20委託牽頭制訂,主要是落實與稅收協定相關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成果建議。

我國在該公約中採納了兩類成果建議:一是BEPS最低標準條款,包括協定應防止逃避稅行爲造成的不徵稅或少徵稅的序言內容,以及應對協定濫用的主要目的測試條款等;二是我國近年簽署的稅收協定中通常納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議。

對此,一位財稅人士評價稱,從近年來中國在構建國際稅收新秩序中做出的努力看,中國已經在積極響應OECD的要求,截至目前,中國對支柱二的實施進度主要處於意見徵求階段,不過從官方表態看,中國支持的態度比較明確。

記者瞭解到,2023年10月1日,財政部官網曾以中英文兩種語言發佈了《第三次中德高級別財金對話聯合聲明》,在第三次中德高級別財金對話環節,中德兩國呼籲各國在實施被稱爲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稅相關規則時加強協調,以避免雙重徵稅並減輕企業的合規負擔。

根據OECD的消息,目前世界上已有至少55個稅收管轄區通過公衆諮詢、財政預算案、立法草案等形式對全球最低稅的實施進行相關立法。

基於此,彭飛表示,目前部分企業也在積極準備,其中一個內容就是證明跨國集團整體上的稅率不低於15%,只有這樣才能降低一個國家的稅基侵蝕。

不僅如此,爲保證國際稅收新體系的建立,支柱二的規則也在不斷完善中,這意味着各成員國需要根據自身法律框架對這些規則進行轉化和實施。

在財稅人士看來,未來各項規則的具體細節有可能隨着各國法律和實踐的發展而有所調整。“對中國來說,目前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是25%,但在具體徵管過程中,企業實際稅負和名義稅負並不相同,從這個角度看,中國履行支柱二的各項規定,需要結合現有政策實際情況來推進,這也是支柱二在意見徵求階段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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