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政治檔案涉國家機密最遲也應40年解密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婉婷攝)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擴大徵集政治檔案、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也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草案增列屬國家機密的政治檔案,除有特殊情形外,最遲也應於屆滿40年解密。同時刪除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限制應用50年;增列不得依國家情報工作法限制檔案開放應用。

國發會表示,「政治檔案條例」自2019年7月24日公佈施行至今已4年,爲落實轉型正義,促進政治檔案開放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並解決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法律競合,以符合社會各界對政治檔案徵集及開放議題的關注。

國發會指出,此次修法有3大重點,第一,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1992年11月6日後產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或紀錄及文件,政府機關(構)應納入清查及並同報送,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亦應納入通報,國發會得並同審定爲政治檔案。

第二,將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涉及國家情報來源或管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覈定爲國家機密的政治檔案,原件暫不移轉,但應將該機密部分分離後,以複製品併入原卷移轉國發會檔案局開放應用。

草案也增列屬國家機密政治檔案,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屆滿40年解密。同時刪除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限制應用50年;增列不得依國家情報工作法限制檔案開放應用。

第三是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增列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申請私人文書返還;增列檔案中如涉及高度個人隱私,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得行使檔案優先近用權、加註意見附卷權及檔案是否同意他人應用權。

草案也明定非檔案當事人申請應用及政府機關(構)檢調涉及高度個人隱私檔案,除產生已屆滿70年、檔案當事人死亡或經檔案當事人同意外,應分離該隱私部分後提供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