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編預算須依法行政 不應漠視立院

最近行政院拒絕依立法院於今年六月四日修正通過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編列「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的預算,理由是立法院修法不可以增加預算支出,侵犯行政預算權。然該條例並非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當無違反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立法院昨天下午朝野黨團協商仍無共識,總預算案非常有可能再度退回程序委員會。

依據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爲增加支出之提議」,係指立法院在審議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時,不得爲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並非指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而議決的法律案不能明示或默示增加支出。至於修法是否得增加預算支出?此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二者不得相提並論。因行政院未依法編制預算,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亦無法增加支出,原住民期待提高禁伐補償金即會落空,這是在野黨不願意讓步的最主要核心關鍵。

如因修正法律而增加預算支出,是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之結果,並非侵犯行政權;行政院只能「依法行政」,並無「拒絕執行法律」的任何權力。行政院未依立法院通過之法律規定「編列預算」,即爲違反「依法行政」的義務。

預算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是「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而並非「立法增加預算支出必須行政院同意」,「徵詢」並非等於必須「同意」,行政院似乎錯把「馮京當馬涼」。

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認爲,現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刪減總額若干元,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是指立委審議預算得爲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之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立法院審議預算,只要非直接增加支出之提議,即無違憲法第七十條規定。

然而,行政院未於該補償條例通過後採取任何補救措施,卻指當初未依法提覆議是「於心不忍」,又說如果提覆議就會被罵得體無完膚,接着又說不排除釋憲、聲請憲法法院裁判。卓院長說法一變再變,且用「不編預算」來讓「六萬元補償金」形同具文,此種漠視立法院的作爲,真是令人無言以對!

立法院在野黨團五度將總預算案退回程序委員會,只是維護立法權的尊嚴而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義務,並非僅消極「不違法」,而更必須積極、忠實的執行法律,這纔是行政院應展現的態度與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