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判死理由 廢死聯盟驚呆了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鄭捷是犯案當場被捕,罪證明確;且他行兇時有責任能力,沒有心神缺陷或精神喪失。他所犯下的罪屬於兩公約所指的最嚴重之罪,判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指出,臺灣是仍保有死刑國家,贊成死刑或廢除死刑屬於言論自由,在全國社會達成共識廢除死刑之前,法院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判處死刑。

林欣怡在臉書寫着,看到最高法院的新聞稿,只能說驚呆了,這些法官寫出這樣的法律見解,不會覺得臉紅嗎?你們的法官同僚不會受不了嗎?

林欣怡指出,對於鄭捷的死刑判決,她覺得不是對鄭捷的否定,而是司法界對自己的否定,政府對自己職責的否定。

林欣怡表示,我們否定人有改變、向善的可能行,我們否定臺灣能容得下一個有可能向善的人的可能性。排除、排除、排除,僅僅只是將所有的壞人排除,不會讓臺灣社會更好。我們容忍政府用排除的方式來卸責,我們就給了政府無能的正當性。1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