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修正 大股東持股申報門檻降至5%

財委會初審通過《證交法》第43條之1、178條之1及183條修正案。其中最受外界關注的是,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但爲修正子法、宣導及公司調整時間,給予1年的緩衝時間。

過去默默吃貨的市場派,往往持股快到10%或財報公佈時才被發現,讓公司派措手不及,尤其是公司經營權者持股偏低的公司,就會有應變不及的狀況,未來完成修法新制上路,這類問題就會提早浮上臺面。

金管會表示,修法目的是希望能趕在7、8月亞洲公司治理協會評鑑接軌國際,且爲國內的公司治理提升透明度,並未針對個別公司。

針對證券商罰鍰部分,原本金管會只想調高證券商罰鍰的天花板,從48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立委郭國文認爲,宜將罰鍰門檻從24萬元提高到30萬元。最後金管會同意罰鍰門檻調整爲30萬元到600萬元。

國泰證期顧問處經理蔡明翰認爲,相關修正是提升市場透明度、企業投資者身分控管的利器。蔡明翰指出,站在原有經營者角度,此條款通過對經營權鞏固是相對友善,因爲經營者能及早掌握實力大戶的動態;若想搶奪經營權,其門檻、難度會大大提升,也能及早因應。對投資人來說,也能瞭解持股大戶的背景,對投資的權利保障具有正面意義。

但有分析師直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此條款通過,固然門檻、難度提高,但對有心的市場派人士來說,仍可利用多個人頭、帳戶,集結市場資金後再進行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