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市公司不得在市值管理中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對證券價格等作出預測或者承諾
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指引》第十條明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應當切實提高合規意識,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從事以下行爲: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過控制信息披露節奏、選擇性披露信息、披露虛假信息等方式,誤導或者欺騙投資者;
(二)通過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操縱股價或者配合其他主體實施操縱行爲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資本市場秩序;
(三)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價格等作出預測或者承諾;
(四)未通過回購專用賬戶實施股份回購,未通過相應實名賬戶實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購違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規則;
(五)直接或間接披露涉密項目信息;
(六)其他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定,影響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正常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爲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