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不只有“第二十條”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句電影《第二十條》中的經典臺詞讓“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概念爲大家所熟知。但是,“正當防衛”並不是刑法的專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正當防衛”同樣作了規定。近期,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看法院如何在民事糾紛案件中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趙大爺是某道路停車管理員。2022年3月,趙大爺見停車的錢先生欲駕車離開,便上前向錢先生收取停車費。未曾想,錢先生卻以不知道該路段停車需要收費爲由,堅決不同意支付停車費,兩人爭執不下。

見趙大爺執意阻攔自己,錢先生便在車輛掛空擋的情況下踩下油門,試圖威脅將自己身體擋在車前的趙大爺逼離,但趙大爺仍不爲所動,堅持索要停車費。於是,錢先生下車將趙大爺推至路邊臺階,並試圖用右拳擊打趙大爺,趙大爺見狀便抱住錢先生大腿導致兩人摔倒。熱心羣衆見兩人發生衝突,上前拉開雙方。趙大爺、錢先生隨後分別報警。

經公安機關現場調解,趙大爺、錢先生簽訂了《治安案件當場調解協議書》,公安機關決定不再處罰。

事後,錢先生髮現自己在衝突過程中右手撐地時不慎受傷。錢先生認爲,其受傷是因趙大爺所致,應予以賠償相關損失,即將趙大爺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判令趙大爺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5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趙大爺辯稱,此次糾紛起因是錢先生意圖逃避停車費,被發現後仍試圖強行駕車駛離。錢先生下車後,還先動手毆打自己,是此次矛盾的製造方。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案爭議焦點爲被告趙大爺在衝突中致原告錢先生受傷的行爲性質應當如何認定。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得知,該案事故起因是錢先生沒有合理理由拒付停車費。在此情境下,趙大爺作爲停車管理員,阻止錢先生駛離符合正常人的一般邏輯。錢先生在趙大爺攔在車前的情況下仍往前移動車輛,已然對趙大爺的身體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脅。隨後,錢先生打開車門對趙大爺進行攻擊、推搡,趙大爺抱住錢先生大腿導致錢先生跌倒是在錢先生對趙大爺進行攻擊的過程之中,故應當認定趙大爺構成正當防衛。

據此,寶山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錢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一、民事案件中正當防衛應當如何界定?

若要構成民事案件中的正當防衛,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必須要有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爲。這是構成正當防衛的現實基礎。侵權人已經開始實施侵害行爲,並且具有現實致害的高度蓋然性;或者侵害行爲正在進行,導致權利人開始遭受損害。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的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爲主要是民事侵權行爲,相較於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所認定的不法侵害行爲,其危險性相對較低一些。

第二,不法侵害行爲必須是正在發生的。這是構成正當防衛的時間限制。正當防衛具有適時性。事前防衛、事後防衛以及誤以爲有侵害行爲發生而進行的假想防衛都無法構成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

第三,防衛行爲本身屬於一種不法行爲,必須針對侵權人本人實施。防衛行爲結果上會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一定損害,因此防衛對象僅限於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擴及至其他人。

第四,民法上的正當防衛應當是在公權力來不及救濟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爲。正當防衛在制度目的上具有私力救濟的制度內涵。而私力救濟則應限制在不得已的範圍之內。由此,民法上的正當防衛是一種對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爲來不及公權力救濟時,所採取的必要自救行爲。

二、如何界定防衛行爲的必要限度?

界定針對某一不法侵害進行的防衛行爲是否在必要合理限度內,通常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侵害行爲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侵害行爲可能造成的後果越嚴重,則防衛行爲的自由度越大。由此,侵害行爲所侵害的民事權益的位階亦有判斷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參考意義。例如,若某一侵害行爲可能造成的是財產權的損害,而防衛行爲如果造成侵害人的人身損害,則往往會被認定爲超出必要限度。

第二,侵害行爲的手段與發生的場合。由於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爲的防衛,因此侵害行爲的手段與發生的場合也是衡量防衛行爲是否在必要限度內的重要依據。通常來說,如果侵害行爲的手段越惡劣,侵害發生的場合越緊急,那麼防衛行爲的必要性就越強,防衛的自由度也就越大。

第三,侵害發生時防衛手段的可選擇性。如果防衛人針對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爲有多種防衛手段可供選擇消除危險,則防衛人應當採取造成損害最輕的防衛手段。否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爲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構成防衛過當。這與刑法的相關規定也有所不同。刑法中正當防衛行爲由於更加緊急,本着儘量控制傷害爲原則,因此對於防衛手段的選擇相較於民法而言限制更少。

通訊員 胡明冬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