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超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原標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運營者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關於《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辦法》提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採購活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

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1年7月10日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者(以下稱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第三條 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四條 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範,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第五條 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第六條 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第七條 對於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採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採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第八條 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於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採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擬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並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十條 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採購活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爲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風險;

(六)國外上市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國外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數據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爲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運營者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徵求意見;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運營者;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並通知運營者。

第十三條 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並徵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後,形成審查結論並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十四條 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

第十五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爲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行爲,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用於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 運營者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爲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運營者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第二十條 運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重要通信產品、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雲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