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遺囑「少做一件事」爆爭產 林智育:公證人很重要

張榮發遺囑「少做一件事」爆爭產 林智育:公證人很重要 (示意圖/達志影像)

遺產分配往往是豪門經常上演的情節,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去世後,遺囑官司高等法院25日二審宣判,遺囑有效,仍由張國煒勝訴。「其實張榮發密封遺囑當下,除了遺囑執行人之外,有公證人在場做公證遺囑的話,這官司不但不用打,張國煒還能據此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曾任公證人的林智育說,公證遺囑是能夠達成亡者遺願,最有效的方式,也能避免身後,自家兄弟爲了遺產對簿公堂的狀況。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律限定遺囑方式只能以這5種方式爲之,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而且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形式沒有任何限制。「類似爭產案件,爭點多半都集中在遺囑是否確實是立遺囑人的本意」林智育強調,此時即使有遺囑執行者在場確認密封遺囑,只要有繼承權的人有意見,難免還是得上法院。「公證遺囑具有強制執行力,立遺囑人還能指定心中屬意的公正人士或親屬擔任遺產執行人,依照遺囑內容作妥善處理。對比其他四種類別,能將糾紛減到最低。」例如長榮集團的狀況,就是張榮發三子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之訴」。走了七年,也才二審宣判,張國政若再上訴,官司就還會再繼續。

林智育說,公證遺囑只需要兩個要件。即兩名以上的見證人,以及立遺囑人需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由公證人以及見證人見證後,就具備遺囑效力。至於立遺囑人不能有言語表達困難狀況。畢竟所謂的「口述」,就是必須使用言詞表達,而不能用其他舉動代替。假設遺囑人因生病而發生困難,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就與法律規定的「口述」不符;「所以要在意識清醒的時候預立遺囑。」而見證人也不能跟公證人有任何利害關係,見證人在立遺囑中途也不能先離開。具備以上要件,公證遺囑就完全能依照立遺囑人的遺志,發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