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哨拆軍車零件 陸軍航特部士官判刑3月

高院(陳志賢攝)

陸軍航特部陳姓上士疑因站哨情緒不佳,竟將哨所軍車空氣濾清器安全帶拆下後,丟棄營區圍牆外,一審以陳涉犯毀壞軍用物品罪,因軍方未提告,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上訴後,高院認定陳構成竊取軍用物品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改判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員2016年11月間任職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機保修廠附件工廠髮結所上士飛機結構修理士,同年11月21日中午,執行營區衛哨警戒勤務時,竟於下午1 時8分許,徒手拆取哨所旁10.5噸軍車空氣濾清器、安全帶後,拋丟在營區二級廠後圍牆外。

一審認爲,陳員毀壞該空氣濾清器及安全帶,涉犯陸海空軍刑法「毀壞軍用物品罪」,該罪屬於告訴乃論罪,但因軍方未提告,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時,陳員否認涉案,但法官依據監視器畫面認定陳有動手拆取,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竊取軍用物品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高院另依軍方函文認爲陳拆取空氣濾清器、安全帶,對於部隊運作任務執行影響不大,加上他竊得空氣濾清器、安全帶,軍方已尋獲,該軍車亦已報廢,犯罪情節輕微,改判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