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誆稱包養8天16萬 騙少女性交易後卻不付錢

渣男誆稱包養8天16萬,騙少女性交易後卻不付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曾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Heymandi」認識小花(化名),2人LINE互加好友聊天,曾男於聊天后,得知小花未滿18歲,竟以引誘、詐術爲對價性交,向小花以8天16萬包養,若單次與其爲性交,則會給付5,000元,以此方式在摩鐵進行性交易,事後卻誆稱未帶現金而避不見面,小花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臺中地院依引誘及以詐術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男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Heymandi」認識小花,雙方LINE互加好友聊天。曾男於聊天過程中,得知小花爲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少女,其明知自己無支付對價費用,基於以引誘、詐術方法使少年爲有對價性交行爲之犯意,向小花傳送「有沒有考慮包養,費用是8天16萬元」,「如果沒有包養,我今天給妳5000我就走了」、「我包過3個,都是固定的,前3個也都是學生,因爲距離快10個月沒愛愛了才找包養,我很乾淨的」、「沒有包你就給5000」等文字訊息,以高額之報酬誘使小花與其爲性交易,並使小花陷於錯誤而應允曾男之要求,同意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

曾男於約定日下午7時23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搭載小花前往臺中市某汽車旅館,在該汽車旅館號房內,未違反小花之意願,接續將其生殖器插入小花之口腔,復以其陰莖插入小花陰道之方式,與小花爲性交行爲1次。嗣曾男表示趕着出門,只帶了旅館的費用,錢包、證件都忘記帶,沒辦法立刻領錢給我,被告雖然說他可以回家拿,但來回車程要1小時,我沒辦法等這麼久,所以被告就先載我回到原來的便利超商,在路途中他說價錢改成2萬元,隔天下午7點在同一便利超商碰面拿給我,而與小花約定翌日碰面給付5,000元,惟屆期經小花多次以LINE聯繫曾男,曾男均置之不理,小花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曾男到案後坦承有與小花發生性行爲,惟矢口否認有何引誘或以詐術使少年爲有對價性交行爲之犯行,辯稱:案發當天我沒有帶夠錢,所以跟小花約定明日再拿錢給她,但我事後認爲小花沒有完成約定的性服務,所以我才決定不要去付錢,並將小花的LINE刪除了,我不是要詐騙小花等語。

法院審酌,被告爲成年人,明知小花未滿18歲,對於性行爲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竟利用小花有金錢需求之處境,訛稱願支付高對價,以此欺瞞、引誘小花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嗣後不僅藉故拖延付款日期,更擅自決定不前去赴約,罔顧小花之信任,足見被告法紀觀念淡薄,價值觀念偏差,所爲損害未成年少女身心之健全發展,實屬不該;復衡以被告犯後僅坦承有與小花從事性交易之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引誘及以詐術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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