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借款不還怎麼辦 法官支招教你維權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會遇到熟人借錢的情況,很多人因爲彼此熟悉或礙於情面,而沒有要求借款人寫借條,一旦發生借款人不主動還款的情況,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遇到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近日,姚安縣人民法院法官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案情】男子借錢不還遭女友起訴
原告毛女士與被告沈先生原是男女朋友關係,在相處過程中,沈先生的母親向毛女士借款7000元,並承諾有錢一定歸還。毛女士通過刷信用卡在微信將7000元分3次轉賬給沈先生。沈先生收到轉賬後,再次承諾等發工資後就歸還借款。
之後毛女士多次催促沈先生還款,沈先生均以沒錢爲由拒絕歸還,並將毛女士的電話、微信拉黑。毛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7000元並支付信用卡逾期費2000元及誤工費、交通費1000元。隨案提交了微信轉賬支付電子憑證、微信聊天記錄。
【判決】7日內返還借款本金
受理案件後,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官經審理認爲,雖然沈先生未向毛女士出具借條,但毛女士通過微信轉賬實際向沈先生交付了借款本金7000元,毛女士提交的微信轉賬支付電子憑證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對該借款憑據予以確認。毛女士主張由被告支付信用卡逾期費、誤工費、交通費,不符合雙方之間的約定,且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經釋法明理,原告自願放棄該部分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沈先生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返還毛女士借款本金7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規定》第九條明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爲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往往發生於親戚、朋友之間,很多人都會因爲彼此熟悉或礙於情面而不要求借款人寫借條。一旦發生借款人不還款的情況,債權人就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雙方發生的借貸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應第一時間收集以下證據:微信、支付寶、短信等聊天記錄、相關通話錄音等,且該證據能證明雙方存在債務關係;尋找無利害關係第三人的證言證明雙方有借款的事實存在,並能在借貸關係、借貸數額上有清楚的邏輯;如果有借據,但借據遺失的,債權人在不讓債務人察覺借條遺失的情況下,與債務人溝通,保留債務人承認欠款的談話錄音或視頻;如果是通過銀行、支付寶、微信等網絡轉賬的,在相關係統打印轉賬記錄。
法官提醒,親朋好友之間在借錢時最好主動出具借條,以免日後爲了錢而對簿公堂,最終變成仇人。
本報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施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