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前男友載到摩鐵硬上 她喊「救命」咬傷他手臂…無罪理由曝光

遭前男友載到摩鐵硬上,她喊「救命」咬傷他手臂。(圖:shutterstock/達志)

屏東1名已婚男子A男與甲女是前男女朋友,2018年A男開車至屏東縣內埔鄉某超商前會面,甲女上車後,A男將車開到汽車旅館,甲女此時向櫃檯人員喊「救命」惟A男立即喝止「不要吵」後離開,事後2人又到另一間汽車旅館休息,事後甲女控訴,遭A男性侵,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A男無罪。可上訴。

公訴意旨,A男與甲女原是朋友,於2018年10月28日凌晨,受甲女之邀,駕車至屏東縣內埔鄉某超商前會面,見甲女獨自赴約,有可乘之機,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邀約甲女搭車,並載至汽車旅館,此時副駕駛座之甲女發現有異,遂向入口之接待人員說「救我」,惟被告立即喝止「不要吵」,後迅速駕車附載甲女他去,途中續以言詞脅迫甲女就範,足以壓抑甲女性自主決定權,迄同日3時許,轉至另一間汽車旅館,以手及身體壓制甲女,違反其意願,對甲女爲強制性交得逞。

法院審理時,被告坦承兩人於3時14分許入住汽車旅館,並於同日8時40分許退房,被告與甲女於投宿期間,被告有以其手指及生殖器插入甲女之陰道,並遭甲女咬傷左上臂等情。但辯稱,我們兩人在汽車旅館喝酒,她叫我給她承諾,我不需要跟她交代甚麼,她看我沒回應,整個歇斯底里,才咬我的手臂。

汽車旅館的櫃檯作證時稱,因爲當天住房已滿,所以我告知他們沒有空房,在副駕駛座的女生就突然跟我說:「救我」,我當下是有愣住,開車的男生就大聲喝止女生說:「不要吵」,然後他們有在車上交談了約3分鐘才離去,我看當時車上狀況是像兩人在打鬧,女生看起來行動是自由的,沒有被約束住等語。

而另一間汽車旅館房務人員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櫃檯通知我,房客人把玻璃杯打破,請我過去處理,我上去有看到一男一女,男生看起來喝得蠻醉,我清潔後女生問我是否有賣酒,她叫我拿一手啤酒上去給她,她行動沒有被拘束、可以自由走動等語。

法院參酌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顯示,2018年10月28日3時14分許被告駕車入住汽車旅館,3時15分許關閉1樓鐵門,3時20分許甲女持香菸自行走出車庫,並在中庭停留26秒後自行返回房內,3時23分許房務人員進入該房等情,證人進房清潔期間,甲女人身自由並無受限制情形,且甲女於汽車旅館住宿期間,尚有購買啤酒之行爲,顯見甲女系出於自主意願與被告共同投宿汽車旅館。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性交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爲其無罪之諭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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