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狼師5度性侵 國一女忍14年後揭惡行 二審仍輕判

遭狼師5度性侵,國一女忍14年後揭惡行, 二審仍輕判。(達志影像)

中部一位29歲女子,16年前就讀國中一年級時,放學課後還會到學校一名數學老師所開設的私人補習班補數學,年僅13歲的她卻5度遭老師性侵害,從親親、摸摸、抱抱,到指侵甚至性交得逞,14年後她決定勇敢站出來揭發老師惡行,一審老師遭判2年有期徒刑。檢方事後認爲認量刑過輕上訴,二審遭駁回,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二審期間,法官也曾電詢女方對於判決刑度意見,女方表示「請法官依法判決」,所以依刑法規定減刑,駁回檢方上訴,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

根據判決書,43歲男教師是某國中數學老師,課餘也開立私人數學補習班爲學生補習,被害女子當年是該老師任教班級的學生,每週三放學後,也會前往老師私下開設的補習班補習。

2006年2月起至5月間,正值被害少女國中一年級下學期,年僅13歲的她每次剛到補習班不久,就被老師拉到2樓房間去,利用少女懵懂無知、情竇初開,在不違反少女之意願,5度對少女性侵。

被害少女長大後,對求學時期的遭遇,成爲心中的一道創傷與陰影,始終揮之不去。2021年4月間她鼓起勇氣,透過人本教育基金會向母校檢舉揭發此事、並報警提告,學校啓動校園性平事件處理調查,確認事證屬實明確,周男也因此被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被害女子不願出庭面對昔日狼師,僅由法官根據該校完成的調查報告、性侵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案被害人調查表、被害女子寫給人本基金會的校園申訴書、陳述書等書面資料審理。

該名教師與辯護律師出庭時,面對法官提問,對犯行坦承不諱。審理法官認爲,當年被告對少女性交過程中,有擁抱親吻,並舌舔其生殖器官之猥褻行爲,應爲性交行爲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5次對未滿14歲之被害少女性交,時間密接,所犯系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爲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教師當年明知被害少女未滿14歲,因長期相處產生情愫,以致無法妥善疏導、抑制自身情慾,鑄下大錯,審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不諱,並表達想與被害女子和解、進行修復式司法之善意;但因被害女子沒有意願,請法官依法判決即可,因此一審判刑2年。